【刑法小教室】偷用同事電腦訂購雞腿遭判刑?什麼是妨害電腦使用罪?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prettywar-stl)文/法操司想傳媒
報導指出,高雄市某半導體公司陳姓女職員,因故與黃姓女同事起嫌隙,涉嫌冒用她的帳號1個月訂餐9次,被橋頭地院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陳女冒用黃女電腦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訂餐系統,向多家店家訂購醬烤大腿、素炸醬豆干、糖醋咕咾肉、紐奧良雞腿等食物,前後共9次,後因黃女察覺有異,在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系統扣款紀錄後,事情才曝了光。
之後陳女被依妨害電腦罪嫌,移送至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地院法官審酌陳女坦承不諱,而且也沒有其他刑事犯罪的前科,再考量學歷及收入等狀況之後,判處陳女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仍可上訴。
什麼是妨害電腦使用罪,使用他人的電腦就犯罪嗎?它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確認一個人是否犯罪時,通常會經由主觀與客觀的構成要件來做判斷,在妨害電腦罪中,行為人主觀上要知道自己正在無故地入侵他人的電腦,而且也有意為之,並且具備故意的情狀。
而在客觀上,行為人是「無故」地去輸入他人的帳號密碼,或是使用破解電腦保護措施的方式,或是利用電腦的漏洞而去入侵他人電腦,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而去入侵他人的電腦,客觀上構成要件就會該當。
在本件報導中,陳女冒用黃女電腦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訂餐系統,向多家店家訂購餐點之行為,就會構成上述《刑法》第358條所描述的犯罪。
另外常見的妨害電腦使用罪還有《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之前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名大學生,得知5名同學的電腦選課系統密碼,後來同學間鬧僵,竟上網退掉其中2名同學的一門課程,而被控妨害電腦使用罪,遭判罰4萬元,緩刑2年。
法操在此也要提醒您,在沒有經過他人同意前,不可隨意使用他人電腦,也不可以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刪除其在電腦的檔案資料,以免觸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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