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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委員談司改】張宏陸:司改一定要從人民的角度出發!
張宏陸委員,生於1972年1月10日的摩羯座,是民主進步黨籍,現任新北市第六選舉區(板橋西區)立法委員。他從1996年起就加入蘇貞昌團隊,從立法委員秘書、台北縣政府縣長室秘書、台北縣政府民政局局長、板橋市代理市長、行政院院長秘書及行政院反恐辦公室副主任,一直到民進黨台北縣黨部執行長,可以說擁有豐富的政治經驗。
【司想評論】黃琪怎麼可以一騙再騙!「詐欺罪」有這麼難成立嗎?
根據媒體報導,前詐欺犯黃琪(本名黃照岡),日前涉嫌冒充國泰蔡家第3代千金蔡佳玲,多次以優惠價格向台北喜來登飯店訂行政套房入住,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黃琪施用詐術取信飯店人員,依詐欺罪起訴黃琪。
【司想評論】台灣在國際法上地位和二戰後地緣政治的裂解契機
近日蔡英文總統前往中美洲訪談,在尼加拉瓜總統就職典禮上,尼加拉瓜總統奧迪嘉(Daniel Ortega)也以「台灣的蔡總統」相稱。但回到去年年底,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在年終記者會上,卻說在台灣、中國和美國間有默契,而台灣人民也同意,只要能維持某種程度的自治,就不會朝向宣布獨立。
【司想評論】【委員談司改】林為洲:應將「國家權力根源來自於人民」徹底落實!
林為洲委員,出生於1961年7月25日,是中國國民黨籍,現任第九屆新竹縣區域立法委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9屆第一會期召集委員),曾任新竹縣議員、新竹縣議會副議長。
【司想評論】上百件只起訴一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多難成罪?
先前媒體報導,某地檢署雖自民國100年起,收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逾百件,但歷年僅起訴其中一件,且該案到了法院卻被無罪結案,因為法官深恐錯殺無辜,在法條構成要件加以嚴格解釋的態度之下,實務上難以成罪,故而導致檢察官私下埋怨:組織犯罪的案件最後多以事證不足而不起訴,僅能依個人獨立犯罪行為定罪,使得法條形同具文而無嚇阻力。
【司想評論】迷昏同學,只想好好溝通!?
據報導指出,台南嘉南藥理大學一名男同學,因單戀同班一名女同學已久,因多次利用通訊軟體向對方示愛未果,且對方避而不見。男方為了能順利見到女方,並好好溝通知道對方的想法,於某日拿出自己於網路上購買的乙醚,並埋伏於女生廁所,等到女方出現後並用沾滿乙醚的溼毛巾欲將其迷昏,未料正當要摀住口鼻時女方驚覺並尖叫,該名男大生只好趕快逃離,事後仍被警方逮捕並以妨害自由罪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讓男大生以6萬元交保。
【司想評論】拾荒老翁誤拿寶特瓶,店家提告後可以撤回嗎?
據新聞報導指出,2016年10月在高雄市鼓山區發生一起竊盜案件,一位陳姓老翁以為擺放在該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騎樓的一袋寶特瓶是無主物(遺棄物),因而將之撿回,事後遭到該協會發現,報警處理。雖然,這一袋寶特瓶所屬價值並不高,但是因為該協會已經提出告訴,因此警方也必須依法處理。事後,該協會是否可以撤回告訴呢?而警察或檢察官又該如何處置?我們在此與各位做一個簡單的探討。
【司想評論】【邱和順案】死刑犯,就沒有基本人權嗎?
邱和順,在沒有屍體、沒有其他的證物,只有「有瑕疵的自白」情況下,司法上仍認定為「陸正案」的兇手。而因邱和順想證明自己的清白,不願認罪,最終被判處死刑。本案從1988年直至今日仍未解決,更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期間最長的刑案。(可參閱《法操》撰文:【邱和順案】崩壞的刑事審判鬧劇!司法正義還要等多久?)
【司想評論】律師玩法!通姦「刑事」變「民事」?
據媒體報導指出,連姓人妻與日本知名藥商台灣分公司日籍董事長佐藤發生外遇,被連女丈夫張男找徵信社,拍到兩人當眾親嘴及開房間。連女透過律師,要求張男「提告後,立即撤告」,即簽訂和解並支付賠償。
【司想評論】是「言論自由」還是「誹謗」?媒體人如何保護自己
新聞媒體負責人小圈及記者小叉,因於自家網路平台刊載有關小方議員涉嫌行賄之報導,而被小方議員提起誹謗妨害名譽之告訴。 小圈的說法是:以公司管理分層治理,未負責編採﹑審稿;而小叉則稱撰寫內容乃為辦案人員私下透漏,因來源為檢調,所以相信消息的真實性。同時,小叉與小方並無私人恩怨,無意圖且報導中也未有詆毀小方之語。小叉亦曾拜訪小方之妻,驗證消息可靠性,但小方之妻不願受訪。
【司想評論】【復興航空解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有保護勞工嗎?其實有四大漏洞!
本次要和大家討論的,是和復興航空公司解散一案有關的勞工權益問題。復興在11月21日當天無預警停航,隔天22日立刻決議通過解散,若是要解散,勢必要將員工予以資遣,而資遣勞工的相關規定,我國法律都有明文規範,所以這也就是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議題。
【司想評論】疏忽照顧使小狗慘死,因為「沒有故意」,就沒事?
2016年九月,在北投區,警察持搜索票偕同台北市動物保護處人員,查獲2隻一周齡的狐狸犬幼犬、1隻成犬約克夏、1隻法國鬥牛犬及其他345隻成犬及幼犬。上述四隻犬受傷,送獸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其中一隻幼犬疑似腦部遭到撞擊導致死亡,身上另外有多處裂傷;另一隻幼犬身上有多處裂傷及大面積皮下瘀傷導致死亡。約克夏和法國鬥牛犬因為急性腎衰竭死亡,另外法國鬥牛犬心肌出血、斷裂問題。嫌犯涉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2項及第6條規定,應依同法第25條1項1款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之規定論處之罪嫌。
【司想評論】【印尼漁工虐死案】草率簽結!「相驗報告書」家屬都不能看!
2015年9月間,檢方接到海巡單位通報一件死亡案例,印尼籍漁工Supriyanto搭乘我國高雄籍「福賜群」出海作業時,疑似遭受虐待致死,而當時,屏東地檢署調查時認為,死者是因在高處曬衣服,不慎失足摔落,導致受傷,而傷口遭到細菌感染,才會產生敗血性休克死亡。而死者生前所拍攝的控訴影片,卻因檢方聽不懂死者所說的語言(爪哇語)而草率帶過,當時的檢方認為,本案並無他殺的可能,最後以簽結的方式結案。
【司想評論】【邱和順案】崩壞的刑事審判鬧劇!司法正義還要等多久?
1987年12月21日,新竹市東門國小四年級學生陸正,在傍晚補習班下課後遭歹徒綁架,家屬遭勒索新臺幣一佰萬元,但付贖金後陸正仍失蹤未釋回。事隔九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根據秘密證人的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十二人,旋即取得自白並由檢察官予以羈押。邱和順等人在警方偵訊時承認在1987年11月間,犯下另一起尚未偵破的「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檢察官根據邱和順等人的自白,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司想評論】從王光祿案,看我國的非常上訴制度
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於2013年8月為了年邁母親,持獵槍捕獵野生保育動物山羊、山羌肉,於2015年11月遭判3年半定讞。判決內容引發各界討論,質疑司法歧視原住民族。最後,檢方最後決定暫緩執行,檢察總長也提起非常上訴。
【司想評論】找不到屍體就不能判刑嗎?無名屍命案該怎麼定罪?
大家好,我是林律師,今天要說的是一個沒有找到屍體,卻被判有罪的故事(註1)。 民國90年,警方接獲報案,一名年近40歲的張姓女家教,自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的住處離奇消失了。
【司想評論】毒品怎麼管?現行法規還可以改得更好嗎?
2016年8月2日時,網路名人朱學恆披露,時任立委顧立雄在7月召開「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公聽會,朱學恆並將這場公聽會解讀成要推動「毒品除罪化」,掀起了一場軒然大波,引發各界反對和質疑聲浪不斷。
【司想評論】「摸臉」算是性騷擾嗎?是法官輕判還是真有道理?
2015年10月在宜蘭羅東,發生了一起爭議案件。當事人分別為受「人安社會福利基金會」羅東站安置、扶助,而相互認識的賴姓男子及劉姓婦人。去年10月底,賴男從基金會出門時,伸手觸摸了錯身經過的劉女臉頰。事後報案時,劉女更表示屁股在準備出門起身時也順勢被賴男摸了一把,憤而以性騷擾為由告上法院。但最終法官卻以臉頰不算隱私處,而摸屁股無人證、物證為由,判賴男無罪。
【司想評論】罪刑法定原則是什麼?從一未成年人私密照拍攝之案例來看
2015年6月某日晚上,A男在「LINE」上結識當時年僅17歲的B女,雙方互加好友後,開始談論情慾話題。A男先傳自己裸露上半身、下體的猥褻照給B女,要求B女比照辦理,B女先傳露胸沒露點的照片給A男,A男食髓知味,乃要B女傳些更露的照片,B女應其所求,又傳了幾張露胸且露點的照片給A男。嗣後,A男要求B女再照一些有生殖器的照片,並要B女在臉書上將兩人掛為「穩定交往」,但因B女已有男友並在臉書上掛為「穩定交往」而拒絕,A男竟對B女恫稱「要公開B女先前所寄送之照片」,B女為避免私密照片被公開,迫不得已自拍一些猥褻行為之照片及自慰影片後,以LINE傳給A男,A男共取得27張B女露點之私密照片及2部影片。
【司想評論】【維冠大樓倒塌】115條人命,最重五年刑責,是恐龍法官還是法條限制?
台南永康區維冠大樓於2016年2月6日凌晨,因地震而倒塌,造成115人死亡、96人受傷、289人無家可歸的重大意外。而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2016年4月7日台南地檢署偵結,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負責人林明輝、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結構部結構技師鄭東旭等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