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中和一場惡火,燒出誰的責任?

  • 2017-11-24
  • 法操司想傳媒

 

2020.07.24案件進度更新:根據報導,雖然更一審均認定他手段凶殘,第3度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最高法院於23日認為更審量刑理由與事實不盡相符,且部分引用審判外陳述,將全案再次發回更審。
2019.07.31案件進度更新:根據媒體報導,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因而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
2019.05.15案件進度更新:媒體報導,經過一、二審審理,李國輝雖然主張幻聽,但法院認為李國輝犯案前後與正常人無異,甚至還知縱火後要變裝,以逃避追緝,比一般人更為深慮,且他犯後態度不佳,手法殘酷、泯滅天良,屬聯合國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今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仍可上訴。
2022.07.01案件進度更新:房東連秋香刑事部分,因為任意改建套房隔間,造成房客逃生困難,遭台灣高等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最高法院後遭駁回,全案定讞。
2022.12.15案件進度更新:李國輝刑事部分經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於更三審改判無期徒刑,目前案件上訴最高法院。
2023.03.28案件進度更新:劉姓死者的女兒向房東連秋香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高等法院認為房東明知改建隔間將可能導致房客於火警時有逃生困難,卻仍將套房出租牟利,判決連女須賠償死者劉男之女共266萬多元。

根據新聞報導,前日於新北市中和區發生的9死火災案件,檢方已於昨晚找到可能涉案的嫌疑人李國輝,目前將對嫌疑人聲請羈押。本次案件一經報導便受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也燒出了政府、房東等等的責任問題。現在,就讓我們來看看有那些問題吧!

心情不好就放火,責任超重!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放火嫌疑人會受到哪些處罰吧!

按照刑法第173條第1的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之住宅,應受處罰。在我國刑法規定下,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即認為:如果有人放火就會產生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那就不用再去證明行為是否造成危險,我們稱呼此類犯行為「抽象危險犯」。本次事件的李姓嫌疑人,涉嫌放火燒毀中和公寓一棟,便是這邊所要處罰的對象。

再來,刑法第13條第2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能預見事實會發生,但事實之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時,我們便會認為行為人具有「未必故意」。本次縱火案件中,如果嫌疑人基於殺害胡姓男子的故意而放火,除了構成了刑法第271條第1的殺人罪之外;同時,嫌疑人明明知道放火有可能會造成住戶死亡,卻仍然執意為之,我們依照前面的規定,就可以認定嫌疑人具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未必故意,而應該就火災中死亡的另外8名住戶負殺人罪的刑責。而對另外2名傷者,則應依照刑法第271條第2項的規定,以殺人罪的未遂犯加以處罰。

我是房東要不要負責?

根據報導,新北市政府認為應該追究所有經手過該房屋的歷任房東,這樣是否真的可行呢?

首先,現任房東的部分,基本上因為房東本就有提供適宜居住的安全房屋的義務,所以在理論上,現任房東若沒有提供安全的房屋,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76條第1的過失致死罪或同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如果還有堆放雜物在樓梯間,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第189條之22項前段的阻塞逃生通道致死罪刑責。

然而,針對歷任房東是不是也應該要負責的問題,我們則應該要區分不同的類型來加以討論。這邊,我們將歷任房東區分為:「蓋隔間及頂樓加蓋的房東」、和「只是經手房屋的房東」兩種。

第一種房東,因為他就是重新裝潢、區隔房間的行為人,自然屬於刑法上以積極的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的行為人;也因為他的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結果,自然應該要對死亡結果負過失致死的罪責。

然而,如果是第二種房東,是不是也應該要負責?雖然房東確實有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造成房客處於可能因火災而死亡的風險之中;然而,刑法上針對此類消極行為造成的危險,必須「危險發生時行為人具有義務」才會構成。這次事件中的第二種房東,雖然可能有忽略房屋可能存在風險的消極不作為,但是死亡結果發生時,他們早就不是房東、因而不具有義務,自然也不應該認為他們有受到處罰的必要。

新北市政府一錯再錯,難道不用負責嗎?

在案件發生過後,新北市政府第一時間跳出來,公開發表將徹查房東、歷任房東、及放縱火嫌疑人等的法律責任。但這中間,新北市政府的各項發言,卻存在許多法律上的謬誤!

首先,依照新聞報導,新北市政府將請求檢察官扣押歷任房東資產。雖然檢察官基於犯罪偵查的必要,可以在特定的範圍內對被告財產進行扣押。然而,即便是可以扣押的財產,也只有檢察官可以進行扣押,刑事訴訟法也不容許行政機關聲請檢察官扣押被告財產。新北市政府想要聲請檢察官扣押歷任房東名下所有財產,不僅沒辦法說明扣押財產有沒有符合「可做為證據」或「犯罪所得的財產」等要件;同時,新北市政府也根本沒有權利聲請檢察官扣押房東的財產,就算有理由又要如何聲請扣押?新北市政府在先前的八仙塵爆案中,因為命八仙樂園無限期停業違反比例原則,就已經因為被法院無請打臉了一次,這次又提出無法律依據的見解,無疑再次淪為全國笑柄。

此外,新北市消防局長第一時間出面指責房東違建造成多人死傷,但對市政府明知違建已存在10餘年且已經列為列管違建,卻放任違建存在的事實不為拆除、就算沒有經費拆除也不針對違建進行消防安全輔導、或要求改善消防逃生設備等等行政上的「重大缺失」避而不談。作為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第一線機關,卻在第一時間推卸自身責任,還想透過追究與案件幾乎無關的歷任房東模糊案件焦點,新北市政府的這種舉動實在是讓人難以信服!

本次的中和惡火,並非只是個人的問題,而應該要連同上方的行政機關,一起負擔相關責任。行政機關本就有義務保護人民免於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就應該要善盡其職責,否則怎麼對得起人民投給他們的每一張選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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