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警察可以要越配滾回自己國家嗎?--什麼是歧視?

  • 2017-12-06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澎湖一名越南籍配偶至警局報案,可能因溝通上問題遭員警斥責「滾回自己國家」,引起網路上一片嘩然。事後,馬公警分局文澳派出所長針對此事出面說明,並就這名員警的行為給予申誡處分。就讓我們透過這樣的例子,來討論什麼是歧視吧!

什麼是「歧視」?

所謂的歧視,簡單地說是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於特定族群給予不平等的對待。而這樣的行為,又可以區分成「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兩種類:

所謂的「直接歧視」,是指法規範、措施等等,從表面上即可看出是對特定族群、團體進行差別待遇。舉例而言,像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處理的民法第980、及社會上常有的「重男輕女」等問題,都是直接歧視。

至於「間接歧視」,則是表面看起來中立的規範、措施等,但適用的結果會導致特定族群受到不公平對待。例如釋字第728號解釋處理的祭祀公業條例,雖然表面上中立,但若適用該規定尊重既存祭祀公業規章,將導致女性無法成為派下員的情形,就是「間接歧視」的例子。(釋字728號解釋基於尊重私法自治,而認為適用規約之規定並未違反平等權,但學者多對此有所批評。)

就算是外國人也受部分憲法平等權保障!

或許你曾聽過有人說:「外國人又不是我國國民,應該不受憲法保護吧!」但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呢?

事實上,憲法中人民的權利可以區分成「人權」、「國民權」、及「公民權」三者。「人權」是只要身而為人,就應該要享有的基本權利;「國民權」涉及國家資源分配,應以我國人民優先,但不排除以法律規定外國人得享有;而「公民權」則因涉及國家意識,僅有我國國民能享有,如選舉權。

我國憲法第7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常聽到的「平等權」規範。平等權在憲法學者及實務眼中,是身而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所以除了文中「人民」之外,也應包含「外國人」。而這樣的意旨,除了在出入國及移民法第62條第1中明訂以外;在已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及於近年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也都採取相同的見解。

因此,就算今天這位越南籍配偶可能尚未正式取得我國國籍,在憲法上,也應該要受到公平且合理的對待。就算可能中間有溝通不良的情形,也不應該以「滾回自己國家」這種話語斥責她,而是應該更理性地溝通。況且台灣是一個包容多元文化的社會,既然已經與台灣人民結婚建立家庭,就應該要將他們視為我國人,又有何「滾回自己國家」之理。

歧視無所不在!

歧視無所不在,種族、職業、學歷、性別、性傾向、疾病等等歧視,透過刻板印象、教育、傳播媒體等等,無形間深植在人們心中,就連被歧視者間都互相歧視。如何破除歧視是現代國家所致力解決的問題,我國立法者及司法機關也做出了許多努力,但現階段仍有許多的問題尚未突破。這樣的問題不僅是政府單方面修法就能改善,而是必須要民間一同參與,透過家庭、社會教育等方式,各方給予反歧視的概念,才是解決歧視問題的正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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