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臨檢還是侵害人權?
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駕車在快到酒駕臨檢站前臨時停車,並疑似自囚車內拒絕酒測,遭警方罰鍰新台幣9萬元。經當事人提起交通裁決訴訟,於上周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訴駁回,撤回警方開出的罰鍰及吊銷駕照等處分。一經報導社會大眾便紛紛對此判決表示看法,在各大網站上引發論戰。
由於近日各種酒駕案件被媒體瘋狂報導,本案也成為重點報導對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於昨日發出新聞稿,針對媒體報導錯誤的部分做出回應。這種針對特定個案發布新聞稿回應的情況,在過去是十分少見的,也看得出社會對這整起案件的關注度不小。
行政法院說了什麼?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新聞稿中指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的意旨,警察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對人民進行任意臨檢,臨檢也必須要針對已致生危害或者合理判斷易致生危害的可能時,才能進行臨檢。
同時,新聞稿中也指出:法院勘驗相關錄影畫面後,認定男子在臨停前並沒有蛇行、突然變換車道等危險駕駛的情形,警方認定有危險情事而攔檢並不合法,開出的罰單自然也應該被撤銷。
行政法院說得對不對?
關於警察可不可以對人民進行臨檢、又應該要怎麼進行臨檢等等,大法官早在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就做出了說明。其中,針對警察是否可以臨檢路人,大法官認為:除非在被臨檢人的行為,已經產生法律上的危險或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時,才能對人民進行臨檢。
也就是說,像本次案件的駕駛,雖然在臨檢站前突然從內線切到外線停車,似乎有一點像是為了躲避臨檢而刻意為之;但是由於法官並無法透過影像,確實產生駕駛有危害交通秩序的可能、甚至是已經產生危害交通秩序的危險。所以自然會認定警察在臨檢該名駕駛時,缺乏合理懷疑而屬於違法的臨檢。
針對這個問題,《法操》認為:酒駕行為本身,對於個人、社會都會造成危險,應該要予以處罰;但同時,也認為法院在本案的認定值得肯定。事實上,在美國法院判例中,也曾做出與釋字535號解釋類似的見解,警察必須要對民眾產生侵害社會秩序的「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後,才能對民眾實施臨檢。所以台灣法院及大法官的見解,也不能說是獨創見解呢!
說到底,警察雖然是保護人民不受任何人不法侵害的第一道防線,但是同時也是最容易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人。當我們賦予警察權力時,同時也應該要思考:這些權力是否會被有心人不當的利用,進而成為吞噬民主自由、人民基本權價值的巨大漩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