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國民法官?實質審理還是橡皮圖章?

  • 2017-12-01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司法院於昨日公開了眾所矚目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將在北中南各舉行一場公聽會,期待能透過三場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將草案往更良善的方向推進。

什麼是「國民法官」?

相信有在看美國影集的讀者,會對於檢察官及律師向一群陪審員說明案情、提出意見的畫面,多少有些印象吧?這樣子的一個制度,就是我們常常聽到的「陪審團」制度!在美國法下,陪審員的工作是「認定事實」。舉例來說,今天如果有一起瓜瓜涉嫌殺害呆呆的殺人罪案件,那陪審員的工作就是認定「瓜瓜殺呆呆」這個事實是否存在;至於殺了呆呆之後要判多久,則是由法官去做判斷。詳細可參考我們網站上的「參審、陪審、觀審?人民參與司法,其他國怎麼做?」,及電影十二怒漢的介紹文「看盡陪審團的光明面與黑暗面–《12怒漢》」。

然而,我國目前推行的「國民法官」並不是這樣的制度,反而比較接近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將於日後另外撰文介紹)。依照目前的草案,只要年滿23歲且非排除適用的對象的話,就有機會參與司法審判。檢辯雙方會從被通知報到的國民之中,挑選出6位國民法官,及數位備位國民法官。這6人將在接下來的程序中,與法官一起對案件進行事實認定及裁罰、量刑,比美國陪審員的職掌範圍更大。

平常都審什麼案件?又是怎麼決定的?

依照目前的草案來看,除了少年案件、毒品案件以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進行第一審管轄的案件中,凡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或故意行為致人於死的案件,在沒有例外排除的情形下,都應該要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而這些類型的案件中,包括了刑法上的殺人罪、放火罪等罪行,只要沒有不適合審理的情形,都會進入到人們參審法庭。

至於要怎麼下判決呢?依照目前草案,如果要對案件作出有罪的認定,必須要有包含法官在內的6人投下贊成票才能作出有罪判決。同時,在投票表決前,每個人都必須要針對案件的細節發表自己的意見,以期經過互相交換意見、及討論,使判決更加完善。

仍然有些美中不足!可以考慮「法庭直播」!

雖然從這次司法院送出的草案中,我們可以看出司法院極力地想使司法更貼近人民,但草案卻仍存在些許不足。

舉例來說,雖說人民可以參與審判,但案件限制在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的重罪,相較於日本的規定,適用範圍上較為狹隘。縱使符合上面的刑度限制,法官仍得依職權或聲請,就部分如案情太過複雜、專業致所需時程過長的案件,或有事實足認會無法公正審判的案件等,例外不行此一程序,似乎也有點過於寬鬆。同時,為了避免法律專業人士進入參審,進而主導案件審理,因限制部分人士進入人民參審法庭此一立法,並不能說不良善;但為何僅限制律師、司法官考試合格者和法律學科教授等,而不同時限制法律系畢業學生?難道這些人就「不夠專業」嗎?

再者,由於草案第83條規定有罪判決必須要有法官在內的6人同意才能為之,若法官均不認為有罪,則不能為有罪判決。這樣子的立法模式,使得法官實質上具有「否決權」,與一開始立法要求的「平等」相違背。而且,就產生這種情形時應該怎麼處理,立法草案上也沒以說明,是要繼續進行投票?還是要判決無罪或從輕?讓人不知所以然。

除了制度上的問題,實體技術上也存在著許多麻煩。好比法庭建置等等,都會需要一筆龐大的支出及相當的時間耗費;審檢辯間,也必須就此作更進一步的培訓,以因應改變。因此短時間內要立刻施行本身就有困難。在正式開始施行前,同樣能使法庭透明、且所需費用、設備更為低廉的「法庭直播」或許也是一種選擇吧!(關於法庭直播,請參考「法庭直播通過!司改一決議,透明公開大躍進!」一文)說不定也會有一樣的效果呢!

關於人民參審的問題何去何從,《法操》也將繼續為大家追蹤更進一步的修法動態,請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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