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指紋不行,虹膜可不可以?

  • 2017-11-16
  • 法操司想傳媒

 

進度更新:根據新聞報導,鍾佳濱委員已於16日撤回修法提案。

新聞報導,有立委提出戶籍法修正草案,而修正草案第57條,規定人民應提供政府個人特徵訊息的規定,在各大論壇網站上引起熱烈迴響。

這個問題好像之前就吵過了?

其實,早在民國94年間,大法官就已經針對是否可以蒐集人民指紋這個問題,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做出回應了。因當年適逢身分證全面換發程序,若依照當時的戶籍法第8(民國86年修正)的規定作業的話,將導致人民必須提供指紋建檔,才能順利取得身分證件。因此,在當年便有一群立委向大法官提出釋憲申請,大法官便做出了釋字第603號解釋,認為戶籍法蒐集指紋的規定違憲。

釋字第603號解釋中,大法官明確認為:基於人民的指紋資料屬於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具有因人而不同、終身不變之特性,一旦與個人身分連結,便屬於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種個人資訊等原因,當國家為了身分確認而蒐集個人指紋並建檔的時候,就使得指紋成為可以用來監控個人的敏感性資訊。如果國家要用強制方式大規模蒐集的話,就必須要受到較嚴格的審查,除了立法目的必須要是為了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以外;同時,手段也必須要符合合理關聯性,且是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才能說是合乎憲法的規定。

大法官認為:當年戶籍法的規定,以「確認失蹤者、無名屍體身分」等等的理由作為立法目的,雖然屬於重大的公共利益;但是要以此為目的,強制要求全體14歲以上人民提供指紋資訊的話,在手段的選擇上就太過分了。因此認為,當年戶籍法的規定在手段的選擇上違反比例原則,所以違憲。

然而,大法官其實並沒有說不能蒐集指紋,而是認為:如果國家有進行大規模指紋蒐集,並建立資料庫的必要的話,應該要以法律明定蒐集之目的、範圍與方式要有助於重大公益目的的達成、手段與目的兼具有密切且必要關聯、並且應該明文禁止法定目的以外的使用。同時,也應該要對所蒐集到的資訊加上必要的保護措施,才能說是合乎憲法規定的蒐集。

說這麼多,到底可不可以蒐集虹膜資訊呢?

在這次修正草案中,提案委員認為:透過蒐集虹膜等不會改變的生物特徵,可以使得政府提供人民服務、政策的執行、人民身分辨識等更加便利且迅速;同時,也曾在新聞採訪中,提及減輕民眾攜帶身分證的負擔等理由。

在這個問題上,大法官並沒有明確宣告一切蒐集人民「不可改變的生物特徵」的規定都是違憲的規定,因此修正戶籍法蒐集這些資訊,應該也不能說必定違憲。但是我們仍然要思考:蒐集人民不可改變的身體特徵,究竟對政府施政、提供服務有沒有確切的幫助?而我們從中得到的好處,又是不是能平衡我們提供這類型私密訊息的風險?又會不會被政府機關或有心人士拿去做其他目的以外的運用?這些問題都在考驗著這份草案,《法操》也將繼續為大家追蹤相關的資訊。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