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令人聞風喪膽的舊刑法100條?

  • 2017-11-30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中國湖南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近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5年有期徒刑。消息一出引起社會譁然,也不免讓人想起過去我國曾存在的舊刑法第100條規定。

內亂罪就是處罰失敗者的規定!

依據現行刑法第100條第1所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應受處罰的規定,就是我們時常聽到的內亂罪。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內亂罪的本質是什麼。

刑法上針對當事人犯行是否已經達到侵害程度,區分為「既遂」及「未遂」兩者。簡單以殺人罪為例,如果今天瓜瓜基於殺害呆呆的犯意拿刀捅呆呆,並造成呆呆死亡的話,就是殺人罪的「既遂犯」;反之,如果瓜瓜今天沒捅死呆呆、或者還來不及捅呆呆就被發現的話,就是所謂的「未遂犯」。這兩者之間看似對法秩序都有所侵害,但卻有程度上的不同,也因此有時刑法並不處罰未遂犯,例如「毀損罪」不處罰未遂犯就是一個例子。

而我們今天的主角「內亂罪」又是什麼呢?依照目前內亂罪的立法模式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如果今天內亂罪的行為人成功達成其目的的話,那國家就會被顛覆,自然也就會成立新的政府,原始的刑法也就不復存在。有名的例子莫過於西元1776年發生的美國獨立戰爭,及在其後發生的法國大革命等等。由此可知,只有內亂失敗的行為人才會被處罰,所以本質是「未遂犯」。

100行動聯盟與內亂罪修法

然而,我們上面所說到的條文,並不是內亂罪一開始的樣子。實際上,在民國81年修法前,內亂罪並沒有「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的規定,這也是這個條文恐怖的地方。

由於當時觸犯內亂罪並不以著手實行為要件,加上其他要件本身也有極為寬廣的解釋空間,在過去黨國不分的「白色恐怖」時期,這樣的規定就十分容易被當作排除異己的手段。加上當時仍尚未廢除、俗稱「二條一」的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唯一死刑的規定,使得執政者有更加強大的力量來控制人民。在當時的氛圍下,內亂罪實質上已脫離「未遂犯」的性質,而成為處罰人民特定想法的「思想犯」。許多當時主張台獨、或是被控訴有顛覆國家「嫌疑」的人民,因為這樣子的規定而被判處死刑。

為了促使政府刪除刑法第100條,由林山田、李鎮源、陳師孟、瞿海源等教授所組成的「100行動聯盟」,認為內亂罪的規定,根本就是在箝制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並透過積極的靜坐活動表達廢除刑法第100條的訴求。終於在民國81年,經過各方激烈討論及與當時各黨的主要政治人物協商過後,雖然並未達成當初刪除此條文的終極目的,但仍促成了81年的修法,也就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立法。

目前,仍有許多問題等待我們突破!

經歷了刑法第100條的修法,立法院及大法官也陸續針對許多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法規進行修法及解釋。例如違警罰法懲治盜匪條例檢肅流氓條例、及釋字第644號解釋人民團體法2條等等,都再再顯示了我國在保障人民基本人權上作的努力。

然而,我們並不能就此就放鬆戒心,仍然有許多規定在侵犯著人民基本權。同時,像是我們說過的蒐集虹膜資訊的戶籍法修法草案、及封鎖境外IP的著作權法修正案等,也都被質疑是否是威權統治復辟。為此,《法操》也將繼續為大家關注這類的修法,和大家一起保護自己應有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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