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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一審】【法操小教室】證人與鑑定人

  • 2016-01-17
  • 法操司想傳媒

104年11月27日彰化地院判決頂新一審無罪,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當時檢察官除了和法院間以新聞稿來回筆戰,也抨擊彰化地院合議庭採信辯方鑑定人的意見,而辯方所提的鑑定人是頂新的油品精煉設備廠商,應不適合擔任鑑定人才對。但,在法律上真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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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證人與鑑定人

  • 2016-01-17
  • 法操司想傳媒

104年11月27日彰化地院判決頂新一審無罪,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當時檢察官除了和法院間以新聞稿來回筆戰,也抨擊彰化地院合議庭採信辯方鑑定人的意見,而辯方所提的鑑定人是頂新的油品精煉設備廠商,應不適合擔任鑑定人才對。但,在法律上真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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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未經同意就偷改別人簡報檔不算侵害著作權?檢察官你馬幫幫忙!

  • 2016-01-15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洪是星星公司的副總經理,負責廣告業務開發及業務團隊管理等事務,而小郭則是該公司業務經理,負責廣告業務開發工作。兩人除了在星星公司上班外,還另行設立邦邦互動科技公司,意圖用星星公司的業務資源,為自己開的公司拉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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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油品案】【味全油品案】檢察官起訴不求證據靠想像 濫權起訴違反人權

  • 2016-01-14
  • 法操司想傳媒

2013年10月16日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再幫味全代工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11月6日台北地檢署對頂新製油與味全公司展開調查。2014年10月,台北地檢署起訴頂新製油兼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峰、味全前總經理張教華、味全中研所品管及檢驗人員共13人。檢察官認為魏應充、常梅峰等高層係明知大統油有摻偽、造假,仍基於成本考量而向下屬指示向高振利進貨。全案歷經近一年審理程序,1月6日在檢察官論告後,13日進行魏應充、張教華等被告的結辯,雙方攻防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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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傳聞證據

  • 2016-01-13
  • 法操司想傳媒

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之外的陳述,其陳述是用來證明待證事實是否為真實。此一陳述並不限於言詞陳述,亦包括該人不出庭供述而以書面方式記載其所見所聞,則該書面陳述也屬於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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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這樣是壅塞交通?檢察官你還在睡嗎?

  • 2016-01-12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陳在晚上8點駕駛營業用半聯結車,沿著國道1號北上趕赴貨櫃裝船,行經台北市內湖區成功交流道時,因為不滿小游的車擋在他的前面,就開強光干擾小游的行車視線,又一直緊跟在小游的車後。由於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小陳從後方撞擊到小游的車,致使小游的後車門保險桿凹陷,小游提告小陳涉犯傷害罪、恐嚇罪、毀損罪與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小陳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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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有授權書就天下無敵?!檢察官請查明

  • 2016-01-11
  • 法操司想傳媒

小王提告小簡偽造一份房屋授權書,未經由他的同意就擅自將他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的房子出租給別人。 檢察官調查時,小王說,這棟汐止的房子是小簡借用他的名義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而購買,當時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登記在小王名下。但是小王只提供名字,貸款都是小簡繳納,後來房子賣給第三人小陳,房子還是登記在小王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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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搬家沒遷戶籍竟變妨害兵役 檢察官你找碴啊?!

  • 2016-01-08
  • 新北谷律師

阿逸係民國83年次之役齡男子,原設籍於宜蘭縣,卻於不詳時間遷離,且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宜蘭縣政府未能辦理兵籍調查。 阿逸到案後坦承原設籍於宜蘭縣,後來因故搬家,但堅決否認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2 款之犯行。阿逸辯稱:因為父親與繼母離異,才搬離原戶籍地而前往新竹居住及就學,也有配合兵役徵集,由繼母協助將戶籍遷移至花蓮縣,自己目前在學中亦有辦理緩徵,表示自己並沒有逃避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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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不調查就結案 是在拼業績嗎?

  • 2016-01-07
  • 法操司想傳媒

小凌向警察報案表示,小鄭駕駛小客車擦撞到她,使得她的左腳骨折,小鄭卻沒下車查看就開車離去,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及同法第185-4肇事逃逸罪嫌。 小鄭提出反駁說他駕車經過該路段時,被小凌拍打車身,但他並沒有發現有撞到人,所以才直接駕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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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系列】【影片】又有大咖落跑!井天博為何能逍遙法外?

  • 2016-01-06
  • 法操司想傳媒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因利用承辦案件的機會,濫權不追訴涉案的富商孫姓女子,以1500萬元換取投資孫姓女子夫家在馬來西亞投資報酬率極高的礦業開採事業丶和收受價值12萬元的幹細胞針劑,在2015年11月12日被最高法院以貪污罪判處11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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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有夠衰!有不在場證明還被起訴侵占遺失物?!

  • 2016-01-05
  • 臺北/陳律師

老王在臺北捷運東門站附近遺失一支IPhone5S手機(內含手機SIM卡),手機遺失後二天,老王的朋友在LINE通話軟體上看到老王的LINE帳號照片被置換為一個女生的照片,於是老王報警偵辦,警察循線查到一名叫小紅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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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審理

  • 2016-01-04
  • 法操司想傳媒

刑事訴訟程序開始是從偵查、起訴、審判到確定判決後刑罰的執行結束為止,所以當檢察官接到刑事案件後,認為有犯罪事實之後就會進入起訴程序,刑事案件就會進入法院審判程序,也就是由法院審理是否成立犯罪,即進入審理程序,法官審理該刑事案件到判決確定後,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足夠認為該犯罪行為人是有罪之後,就會依據刑法規定該犯罪行為人的罪名科刑。所以審判除了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有犯罪之外,也是確定應該要對行為人論罪科刑的刑罰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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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五告衰ㄟ運將!只是載到應召小姐就被檢察官當「馬伕」起訴

  • 2016-01-01
  • 新北谷律師

某應召站打給旗下應召小姐丁丁,通知她性交易地點為臺北市區一家溫泉時尚旅店,但丁丁沒叫應召站的專用司機(俗稱馬伕),而是自己找了認識的計程車司機阿明,要阿明送他去溫泉旅店赴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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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監督司法】期許2016 檢察官莫把定罪當目標:從呂介閔再審無罪談司法的公平正義

  • 2015-12-31
  • 法操司想傳媒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檢察官身為偵查犯罪的主體和國家法律的守護者,在法律制度上有不可抹煞的重要地位,人民也殷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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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小教室】支付命令

  • 2015-12-30
  • 法操司想傳媒

支付命令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快速地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只要有明確證據證明有債權債務的關係,債權人就可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在確認債權存在和借款憑據等證據後,就可替債權人寄出支付命令狀,指明債權人所請求的內容及範圍,並要求債務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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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貼錢辦喪事卻被起訴偽造文書?檢察官要幫忙出錢嗎?

  • 2015-12-29
  • 法操司想傳媒

阿陽、阿卿與小美、小春、小山、小泉等六人是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他們的父親大富生前,即授權阿陽、阿卿提領名下存在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及八里農會的存款,以支付其生前之醫療、看護或生日宴會費用。大富過世後,阿陽與阿卿使用存款辦理喪事。先由阿卿持父親的淡水一信存摺及印章,於取款憑條上蓋上父親印章後提領父親的一信帳戶內存款十萬元,並將十萬元交由阿陽統籌辦理喪事。阿陽則另於同日下午前往八里農會,在取款憑條上蓋上其父親印章,提領父親農會帳戶內存款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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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該換眼鏡了,法條竟能看錯行!

  • 2015-12-28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陳在社區大樓大廳與大樓住戶小許發生爭執,小陳罵小許「神經病」等語,使小許感到難堪及不快,於是小許報警處理。警察循線查詢得知兩人爭執情形,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聲請小陳簡易判決,認為他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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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一事不二罰

  • 2015-12-24
  • 法操司想傳媒

我國刑法採罪責原則,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就會有一個刑法上的處罰,又稱「一罪一罰」、「一事不二罰」、或「禁止雙重處罰原則」。 一事不二罰的意思是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則這個犯罪行為經由法院的充分評價後,只會有一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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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系列】辦案兼賺外快 媲美香港五億探長:井天博

  • 2015-12-23
  • 台南 張律師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於民國74年起奉派至臺灣高雄地檢署擔任檢察官。2009年,井天博承辦某中醫診所販賣含禁藥咖啡案,發現該診所的上游廠商就是自己曾購買幹細胞的進口商孫姓女子。 井天博就將孫姓女子涉案之事,告知當初購買幹細胞的中間聯絡人黃姓記者。黃姓記者隨即打電話到馬來西亞告知孫姓女子,以「檢察官大哥玩風帆肩膀受傷,需要幹細胞」為由,慫恿孫姓女子奉上70劑價值12萬元的幹細胞跟井天博打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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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以他人身分訂購車票也涉及偽造文書罪?

  • 2015-12-22
  • 法操司想傳媒

小蔡在家中上網用已過世父親的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分別訂購9月17日車次203號、9月17日車次208號、9月24車次181號的火車票各1張,雖然事後取消車票,但是台灣鐵路管理局對小蔡提出《刑法》第216、210、220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檢察官經過偵查後,對小蔡作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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