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疏忽照顧使小狗慘死,因為「沒有故意」,就沒事?

  • 2016-12-23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10.21類似案件更新:根據媒體報導,雲林北港鎮查獲非法寵物繁殖場,共226隻名種犬貓依法沒入,目前安置於雲林縣9間代收容動物醫院,在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寵物晶片植入及結紮手術後,開放民眾認養。
目前已可以在全國動物收容管理系統查詢到相關認養資訊,歡迎大家發揮愛心前去認養。
 

2018.11.08類似案件更新:根據媒體報導,新竹一名林姓老翁,霸佔國有地餵養上百隻流浪狗。但未盡飼主責任,將狗狗綁在樹下風吹雨打、日曬雨淋,狗狗被鐵鍊束縛自由,被迫在自己排泄物旁生活。也無定時餵養,不僅讓狗狗挨餓,連水都沒有幫狗狗準備齊全。

案例事實

2016年九月,在北投區,警察持搜索票偕同台北市動物保護處人員,查獲2隻一周齡的狐狸犬幼犬、1隻成犬約克夏、1隻法國鬥牛犬及其他345隻成犬及幼犬。上述四隻犬受傷,送獸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其中一隻幼犬疑似腦部遭到撞擊導致死亡,身上另外有多處裂傷;另一隻幼犬身上有多處裂傷及大面積皮下瘀傷導致死亡。約克夏和法國鬥牛犬因為急性腎衰竭死亡,另外法國鬥牛犬心肌出血、斷裂問題。嫌犯涉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2項第6條規定,應依同法第25條1項1款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之規定論處之罪嫌。

嫌犯辯稱,自己並無虐待動物。兩幼犬是當天上午剛出生,被母狗抓傷,而約克夏是因為與另一隻約克夏打架,而法國鬥牛犬是因為搜索人數過多,緊張而喘不過氣而死。搜索時警察即發現法國鬥牛犬有異狀,飼主處理後恢復意識,送醫後仍不治死亡。

在經過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兩隻幼犬的死因,不排除為其他狗所為,且嫌犯有將兩隻幼犬放置紙箱內飼養,認為被告「無故意傷害幼犬的意圖」,且另外兩隻成犬並未有外傷,難認被告有故意傷害的行為。認為欠缺《動保法》第25條1項1款之故意,於以不起訴處分,而需疏於照顧的問題釐清,有待日後主管機關去處理。

案例評論

動保法第5條第25條規定,動物的飼主需要提供動物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如果因為違反上述的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編按:動保法已於2017年4月11日修正,將第25條罰則提高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故意施虐行為」就不算虐待?

檢察官認為狗狗身上的傷或狗狗的死因,皆非嫌犯施虐造成的,認為他「缺乏傷害動物的故意」。但此處法律規定,飼主需要提供動物安全及適當的生活環境,其中的安全,應該是讓動物免於受侵害,不論這個侵害是來自人類或著是其他生物。

我們可以看到,本案的飼主,顯然未提幼犬安全的生活環境,讓剛出生的幼犬就遭受攻擊,且在幼犬遭受攻擊後,並未直接送醫急救,反而是在警方到達查獲後,才送醫救治,這樣的行為應該不只是單純的疏忽,而含有不在乎幼犬生命的不確定故意。而檢方以有將幼犬另外放置紙箱子內,作為嫌犯未具備故意傷害動物之依據,似乎有點不足。

而另外兩隻狗,皆因疾病過世,也非自然死亡,其中,急性腎衰竭通常的成因,是因中毒、服用藥物、感染、長期脫水等,並非自然環境下會造成的病症。由此,亦可見飼主並未提供適當的生活環境,且,會造成這樣的病症,絕非因為一兩次的疏忽而導致,而是長期處於缺水或惡劣的環境下,試問此舉難道不是對動物的虐待和傷害嗎?

本案中,檢察官將「故意」的範圍僅限於嫌疑人是否「有故意傷害的舉動」,但刑法中,將犯罪類型分成「作為犯」與「不作為犯」,雖然刑法大部分的犯罪類型,是在處罰行為人的作為,例如:殺人、傷害、竊盜、詐欺等等。但,也有少數的犯罪類型,是在處罰行為人的「不行為」,當有輔助教養義務者,不給予輔助,如:父母不哺育嗷嗷待哺的小嬰兒的行為。

學說將以上幾種「不行為」歸類為「不純正不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區分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有「保證人地位」。所謂的「保證人地位」,指的就是前述有教養義務者。

而飼主的保證人地位,可以從動保法第5條提供安全、乾淨、適當之生活環境所規範,本案的飼主未提供這樣的環境,應可認為其構成不作為的施虐,且疏於照顧導致其惡劣環境下生存,其受虐的程度,有可能不亞於肢體上的暴力,檢察官應該也要考慮保證人地位的情形。

不起訴確定,那飼主還會受到懲罰嗎?

由於檢察官覺得嫌犯並無故意,但仍然還是有「疏忽」的問題,依據動保法的規定,過失致死仍然可以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另外依據相關報導,由於嫌犯未經許可擅自繁殖、交易寵物犬,動保處官員當天立即依違反《動保法》裁處康男60萬元罰鍰。

動保法─不當飼養或虐待罰則
重傷或死亡 故意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25 條
過失 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第 30 條
輕傷 故意 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第 30 條
過失 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第 30-1 條
不當飼養繁殖 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 #第 25-1 條

(#編按:動保法已於2017年4月11日修正,將原第 25-1 條移至第25-2條。)

台灣動物保護意識逐漸抬頭,動保法修正也逐漸完備,期望檢察官在日後也可以將不作為犯納入考量,讓動保法可以真正落實,以達到嚇阻犯罪與保護動物的目的。

相關新聞報導:
非法繁殖場涉虐狗 非故意不起訴─自由時報
非法繁殖場「徒手扭死狗」? 證據不足不起訴─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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