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律師玩法!通姦「刑事」變「民事」?
案例事實
據媒體報導指出,連姓人妻與日本知名藥商台灣分公司日籍董事長佐藤發生外遇,被連女丈夫張男找徵信社,拍到兩人當眾親嘴及開房間。連女透過律師,要求張男「提告後,立即撤告」,即簽訂和解並支付賠償。
事後,張男依照指示提告後撤告,佐藤簽和解願賠700萬元,但付200萬元後,便毀不再支付賠償金。原來,一開始,「提告後,立即撤告」的目的,就在於規避「刑事通姦責任」僅欲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評論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規定,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在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還可以撤回告訴。而所謂的「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時效,包括警察尚未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檢察官尚未將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及法院最後一次開庭結束,在這之前都是可將告訴撤回的。
然而,一旦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及第303條之規定,告訴人便不能就同一件事件再提起告訴;如果再提出告訴,檢察官依法必須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不小心起訴,法院也要依法做不受理的判決。此乃依據訴訟要件中,反面的消極訴訟概念,也稱為「程序障礙事由」。例如本案的同一案件,就不能重複起訴,或確定判決後,不可再提起訴訟。
而此案例中,我們可觀察注意三個重要的地方,也請讀者們務必小心:
一、若於刑事案件中提出和解,告訴人要在被告簽訂和解書並支付賠償金後,再撤回告訴,且和解金建議為一次支付,而非分期。避免遇到本案件中,僅支付到一半,就拒絕再支付的狀況。
二、加害人則可於和解書簽訂後,要求受害者「提出告訴後撤回」始支付和解金,此為避免受害者簽訂和解書後反悔,在和解書簽訂後,卻仍在追溯期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不管做何項蒐證,一定要有警察機關或檢方人士在場,且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證據的合法正當性。
而本案中,佐藤及連女的律師,利用張男對法的不了解,讓他放棄了捉姦的告訴權,導致縱使佐藤不依約支付賠償,責任也降低至民事糾紛。此案例中的律師作法,不但保全自己的當事人免於刑罰,甚至向被害方提出「妨害自由」的刑事訴訟。民眾以後遇到相關案例也需當心。
參考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