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案】【1226 太陽花行政院案開庭實況】怕警方用催淚瓦斯才拿走濃煙逃生袋,就算是竊盜嗎?

  • 2016-12-26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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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服貿遊行 太陽花學運 行政院 photo by Toomore Chiang
 

時間:105年12月26日 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7法庭

太陽花學運於民國103年發生至今已時隔2年多,《法操》這次臨庭是在「行政院案」上,而有民眾不禁會好奇,行政院之前不是已經撤告了嗎?那為什麼還會審理?主要是因為撤回的部分是屬於「告訴乃論罪」,而煽惑他人犯罪、妨礙公務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而非告訴乃論罪,縱使行政院表示對被告犯行不予追究,卻沒有撤回的權利,因此檢察官本於職權仍應進行訴追,法院也就必須進行審判。

本次庭期的被告一共有五位,其起訴事實分別為竊盜罪、傷害罪、毀損罪及妨害公務罪。主要集中審王姓和郭姓被告竊盜部分。傳喚了擔任保六總隊的潘毅傑員警為證人。就讓《法操》帶各位看看今天的庭期到底發生什麼事吧!

拿走濃煙逃生袋,算是竊盜嗎?

王姓和郭姓被告於103年3月23、24日,太陽花學運期間,在行政院內被潘姓員警逮捕,兩名被告因為拿取了放置於行政院內的濃煙逃生袋,被以竊盜罪起訴。被告說明拿逃生袋的理由為「怕警方使用催淚瓦斯等武器」只是為了保護自己。被警方逮捕時,也將濃煙逃生袋交還。

檢方認為,當時並無任何跡象可以顯示,警方會使用催淚瓦斯等裝備攻堅。被告的行為只是「誤想防衛」,在刑法上,這並不會構成阻卻違法事由。認為被告仍然構成竊盜罪。

被告的辯護律師則主張,逃生袋在客觀上不能作為竊盜的客體,依據逃生袋的性質就是作為給不特定人與緊急狀況下使用,只要在危急狀況下每個人都可以使用;且主觀上被告也不具有偷竊的故意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依當時的情況,被告在行政院內無法得知外界狀況,在被告主觀上是以保護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意思,拿取逃生袋。最多僅構成「使用竊盜」。使用竊盜和竊盜罪的區別,在於有沒有「所有意圖」。竊盜是要把別人的東西占為己有;而使用竊盜只是想借來用,無占為己有的意思。如,下雨天從圖書館出來,從傘桶拿了一把傘,在放在捷運的傘桶裡面。

另外,當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請檢察官就在庭的被告論告時,檢察官指出:雖然五人一起主張他們的動機是屬於良善,是為了行使「公民不服從」,但是這樣的動機,應符合目的性以及正當性,並以和平方式為之,而不是「趁火打劫」和「趁機作亂」。

《法操》認為,對於檢察官的用語,不禁讓人思考用詞是否得當。因為,逃生袋本身的價值並不高,而被告事後也立刻歸還逃生袋,沒有人因為逃生袋被使用而受到莫大的損失,在竊盜這個部分,檢察官應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較為合適。

太陽花行政院案,諭知統一於106年4月10日宣判

除了王姓和郭姓被告外,其他被告,在之前的審理程序中,已做完證據調查與詰問。而本次審理的過程,除了詰問證人外,也讓各被告和辯護人陳述。今日在場的五位被告的審理程序雖然結束,但因為本案還有涉及其他被告,因此,法官諭知在106年4月10日一起宣判。

筆錄紀錄跟不上言詞辯論,審理被打斷

在本次審理當中,常常會有需要等待及更正書記官的時候,這也是在法庭上常見的情形。那為什麼這次《法操》要特別提出來呢?是因為,在其中一位辯方律師,陳述最後結辯時,我們看到審判長與受命法官在交頭接耳的討論,辯方律師看到此種情形就停下她的陳述,詢問法官有無問題需要她說明。

法官當庭說,因為律師陳述太快,書記官來不及紀錄,在確認律師的陳述和她的書狀是否一致,該律師即表示一致。隨後法官直接請各被告陳述背景資料,但其實該名辯方律師根本就還沒有陳述完成,還是另一位律師提醒法官,法官才繼續讓該名律師陳述,該辯方律師才得以完成陳述。

法庭筆錄的正確性當然是很重要的,但言詞辯論是否才是審判的核心,不然,豈不是都書面審理即可,也不必勞師動眾的開庭了呢?而且,現在筆錄也可用轉譯方式做成,節省審理時間,關於筆錄製作的檢討,也請參閱我們曾撰述過的:別再讓筆錄出差錯:配置速記人員,並開發筆錄記錄軟體吧!期許我們國家的法院,可以不要再因為筆錄紀錄的問題,而減少言詞辯論的發揮,進一步達到更順暢的審理目標。

太陽花行政院案,接下來還有其他的被告以及幾次的審理。《法操》會為大家持續的追蹤,歡迎大家跟我們一起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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