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邱和順案】崩壞的刑事審判鬧劇!司法正義還要等多久?
2017年8月更新: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顏大和於2016年07月15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認為原確定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事。
但最高法院於2017年7月22日駁回非常上訴的聲請,認為本案的爭點單純為事實認定,並無統一法律適用及適用法律有違誤的問題。
1987年12月21日,新竹市東門國小四年級學生陸正,在傍晚補習班下課後遭歹徒綁架,家屬遭勒索新臺幣一佰萬元,但付贖金後陸正仍失蹤未釋回。事隔九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根據秘密證人的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十二人,旋即取得自白並由檢察官予以羈押。邱和順等人在警方偵訊時承認在1987年11月間,犯下另一起尚未偵破的「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檢察官根據邱和順等人的自白,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羈押時間近23年,更審高達11次
本案司法纏訟至今,仍未解決,已成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期間最長的刑案(於1988年9月遭羈押,至2011年7月底定讞,近23年)。這23年間,最高法院屢次撤銷二審有罪判決,共更審十一次,次數也非一般刑案可見。
而定讞後,律師團3度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4度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都被駁回。直至法務部前部長羅瑩雪於2016年3月指示成立「爭議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經最高檢審酌本案,由檢察總長顏大和於2016年7月,主動以證據調查不完備、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等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冗長未決的刑事審判,除了使被害人家屬遲遲未能得到真相,更讓犯罪嫌疑人長期羈押限制自由,並背負可能不存在的罪名,飽受常人難以想像之苦。到底是什麼因素,導致刑事審判功能陷入失靈?《法操》在此與大家一起深入探討。
刑求事實明確,但瑕疵自白仍採納
首先,被告等人確實在製作警詢筆錄時遭到警察刑求。不僅被告等人在偵查過程中就多次反應,當年在審判時,時任監察委員的王清峰亦介入調查。經勘查警察偵詢時,錄音有許多部份不完整、員警口氣音量不佳、另有其他類似拍打聲等,幾可確定當時有使用刑求來取得自白。涉案警員因此遭監察院彈劾,並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被告遭刑求所留下的自白,究竟是出於悔意,還是在刑求逼供(灌辣椒水、毆打、辱罵脅迫)下配合劇本的演出?這樣的不確定性,無法使自白作為有效的證據被看待。因此,判斷依據應該要排除這樣的自白,再另求證據,證明被告犯行才對。
但最終定讞的審判,僅排除「明確有刑求事實」的自白,而「看似沒有刑求」的部分,仍採信為證據。我們應該都可以理解,刑求的「效力」,並不只限於刑求發生時,而是持續的影響當事人的自主程度。更何況刑求的一方,又怎麼可能不試圖隱藏自己違法的行為?如此有瑕疵的自白,當作判斷罪刑的依據,是否公正且不虛假呢?
若要使用這部分的自白當作證據,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當下的自白並非出於外力強迫」,而這部分的「舉證責任」,我們不太可能期待被告在拘束自由的環境下,有能力自行提出,那麼,自然就是提出自白作為「犯罪證明」的檢方,要為自白的有效性,提出應負的責任了。但可惜,本案法官直接採信「看似沒有刑求」的部分,當作判決依據,自然是一大瑕疵。
自白成為主要證據,且無另外補強的證據存在
本案另一個爭議之處在於,判決完全以被告等人的自白為依據,並無其他明確證據去佐證自白的真實性。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相較於影像、實體物品的真實性,一個人的「坦承」背後,還是免不了會有「記錯了」的失誤,或是欺騙、編造的可能。單單以「可能非事實」的證據,就進行有罪判決,對於司法審判的公正性,不是一大傷害嗎?
因此,一般的判決,法官在認定自白真偽時,會搭配其他物證「補充」真實性。不過,在本案中,自白的證據補強,竟是用共犯的自白「互相補充」,支持自白的真實性。
如前面所說,自白可能是編造的謊言,而且本案竟然有288份筆錄,內容更是多有矛盾,如柯洪玉蘭遭綁架的時點,以及陸正案發當日早上去上學的方式等。拼湊的證詞,成為最後的「真相」,高院歷次更審都未能完成「釐清事實」,此項最關鍵的問題並未解決,最終卻仍判刑定讞,豈非草率?
客觀事證與自白互相衝突,關鍵物證還佚失
除了將自白作為主要定罪證據的爭議外,更大的爭議在於,物證事實與自白,經比對後,產生諸多矛盾與不符。像是勒贖字條上取得的指紋,與全部被告均不符;被告自白的分屍手法,與法醫楊日松博士研判的分屍手法,也不同。這些,都可合理懷疑,犯案者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諸多物證竟在審判過程中,不翼而飛!如歹徒勒贖錄音帶母帶。由於聲紋鑑定結果,勒贖通話錄音與自白曾打電話的邱和順不符,且歷審判決主要用以認定被告等人有罪的聲紋鑑定報告,所鑑定的勒贖錄音帶,也並不是原始的勒贖錄音母帶。辯護方本欲聲請再次勘驗此項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但相關單位卻稱錄音母帶已於公文往返間逸失。
法官在判決書上僅交代,「該證物之逸失係承辦單位保存不力所致,該逸失之不利益,不應由被害人陸正之家屬承擔。」當然,被害人家屬不應承擔任何訴訟上的不利益,但對被告有利證據的逸失,難道就可交由嫌疑人承擔「錯殺」的不利益?
如果物證還在,可以藉由目前的DNA鑑識技術,及更為完備的聲紋鑑識程序,確認邱和順究竟有無涉案。但法院寧可忽視關鍵證據,先「有罪判決」認定歷審聲紋鑑定的效力,此等違反審判原則的作法又比前些瑕疵更顯嚴重。
速審法的壓力:羈押期間上限8年
最高法院最終在2011年7月底定讞。但探究歷次發回更審的原因,皆是以高等法院尚未能釐清事實為因,為何在事實仍未釐清下,更十一審上訴卻遭駁回?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質疑,最高法院是受到《刑事妥速審判法》,審判中,羈押期間上限8年的規定,將在2012年5月生效施行的壓力,擔心無法及早審結即應釋放被告,才在提出上訴短短幾日,辯護方尚未補充完訴狀即駁回上訴。
速審法本是為了保障訴訟不受法院不當延遲的立法。觀察相關條文可知,速審法規定,從開始審理起算超過八年,仍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被告可以向法院聲請酌量減刑。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
但衍生的問題,除了使法院產生「趕進度」的壓力,反而忽略事實與當事人權利外,另一方面被告若不堪長期訴訟的折磨,要依法聲請減刑,只能先行承認有罪,再請求法院在有罪判決的前提下,對被告的刑度予以減輕。事實真偽不明,卻無奈要急於入人於罪,並非速審法的本意。
本案最新的進展:非常上訴
本案最新的進展,在最高檢「爭議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重新審查42件死刑定讞案件後,發現邱和順案有眾多疏漏,檢察總長因此在今年7月對全案提起非常上訴。
檢方提出非常上訴的理由,即前面所點出的諸多疏漏,包括:最高法院沒有調查邱和順案被告等人的自白、供述是否出於任意性,即自白作為證據的能力仍有疑慮,進而使得判決所據事實理由有所瑕疵。
此外,證據調查過程過於草率,除了前面所說未調查遺失的勒贖錄音帶外,在柯女遭強盜殺害案中,法院也沒有確認,陳屍現場附近發現的黑色塑膠袋內女鞋,是否是柯女所穿,就草率認定黑色塑膠袋和本案無關。
檢察總長依審判違反法令的情事,侵害被告防禦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目前仍等待最高法院就上訴做出回應。
來回更審:歲月無法重來
回顧這件纏訟多年的案件,或許我們可以將種種的瑕疵,如刑求、證據保存與適用等問題,歸咎過往那個法定程序保障,與檢審機關都尚未成熟的年代,但不可忽視的是,最終的定讞判決,仍距今僅短短4、5年而已。
本案在法院間,被消極踢皮球地,來回更審,耗費掉了28年的歲月,無人能賠償。而希望台灣的司法環境,除了在每次的錯誤中,樹立更該堅持的原理原則外,也應改進相關制度外,勇於任事,而身為影響訴訟當事人人生的法律人們,也該謹記於心。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邱和順案
蘋果日報:檢總長為邱和順 提非常上訴
司改會文章:邱案法律爭議剖析
邱和順案23年死刑定讞 案情爭點大補帖
邱和順死刑定讞 司改會聲明稿:「速審法」殺了邱和順!
邱和順部落格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