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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小心!詐欺受害者仍可能被檢察官起訴
案例事實 鄭姓男子申辦3家銀行帳戶,並將這三個帳戶連同金融提款卡,交付給他人使用,誰知該人屬於詐騙集團,而利用鄭姓男子所申辦的3個銀行帳戶,以「取消網購分期付款設定」與「取消訂單」方式向其他被害人詐騙款項。 勞姓女子則申辦1家銀行帳戶,並將該其銀行帳戶連同金融提款卡一併交付他人使用,該人亦屬詐騙集團,利用「取消訂單」方式向其他被害人詐騙款項。 案發後,鄭姓男子和勞姓女子皆被檢察官以詐欺罪的幫助犯起訴。
【司想評論】【監督司法】會寫文章的考試機器,檢察官是這樣煉成的!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台灣的檢察官養成過程,對其日後行使檢察官職權的影響很大,要瞭解檢察官如何處理案件,就要先認識...
【彰化地院一審】【0519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檢察官應重視法院規定、勿破壞法庭秩序
本週開庭,姚檢察官在坐席上嚼食口香糖,然而,按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檢察官此舉,確實有礙法庭秩序。
【大小謬誤】「法律的守護者」或「另一個原告」?檢察官應積極自省
富少淫魔李宗瑞因性侵偷拍案,去年被高院二審判刑30年,目前全案還在上訴中,不過他不滿兩名女檢察官在辦案期間,分別用惡毒的言詞批他為「人渣」並接受媒體專訪大談案情,日前陳請民間司改會將兩人送評鑑,但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評鑑案不成立。
【司想評論】當沒信心的檢察官遇上正義魔人的法院......
文/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翁國彥律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台北律師公會《在野法潮》第25期) 彰化地院日前審理頂新集團的黑心油案件時,裁定同意讓原本起訴後仍被羈押禁...
【彰化地院一審】【0519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法庭週記
【法操冤案】首例!檢察官發現新事證 聲請再審重新找兇手
呂介閔與郭欣諭為男女朋友,民國89年7月20日晚上9點多,兩人大吵一架後,呂介閔自行離去。 凌晨一點多,郭欣諭打電話給呂介閔,表示要到對方家裡,並在凌晨兩點多的時候到達呂家樓下。呂介閔怕吵醒家人,於是帶郭欣諭到附近的公園,兩個人又發生激烈爭吵。呂介閔隨手撿起鈍器重擊郭欣諭的頭部和臉部,導致郭欣諭當場死亡。
【司想評論】【監督司法】維護人民「知悉權」,國家應開放起訴書查詢
現在,我國民眾若想查閱法院所做的裁判書,可以使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裁判書查詢功能。至於檢察官的司法案件偵結資料、起訴書、不起訴書等資料,民眾只能在各檢...
【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不正方法訊問被告,被告自白恐不得為證據
本次當庭勘驗2014年10月14日偵查庭常梅峰的偵訊光碟,檢察官問:「是否要向魏應充報告採購政策?」,常回答:「因為油脂市場猶如股票,每天的價格跳動起伏大,老闆無法即時掌握,所以不會管、也沒有能力下意見,平時也不需向老闆報告採購之細節」。但訊問筆錄卻記載:「魏應充通常會對採購下意見」。
【司想評論】絕對正義?沒那麼完美!檢察官最常違背刑事訴訟法真義8大行為
1.濫權聲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之1條皆有「羈押」的規定,本意是為了避免案情陷入晦暗不明的狀況,然而檢察官卻常以羈押做為偵查手段,用以調查證據,...
【彰化地院一審】【影片】頂新製油,濫權檢調的犧牲者!
食安風暴席捲之際,全台民眾人心惶惶,新聞媒體大肆報導頂新的問題油品時,檢方更是火上加油,企圖以薄弱罪證將頂新污名化,完全模糊事件真相。
【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缺乏科學辦案精神,檢察官查證有疏失
本次開庭檢察官在對楊振益主詰問時,拿出「關務署」的資料,上面顯示,fit for human 23.69(USD)、for feeding purpose 23.63(USD),指稱與楊振益所說飼料油和食用油關稅每噸約差20~30美元不符。
【司想評論】立法院是否有權力調閱檢察機關的偵查卷證?
文/台北陳律師 民國102年(2013)11月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了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律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向最高...
【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以證人身份傳喚心中被告侵犯人權
透過這次庭期的證人楊振益證述,適時還原當時被檢調偵查到羈押的過程,凸顯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的諸多可怕行徑。 楊振益於2014/10/10回台,這日晚上還喝醉了酒,次日2014/10/11早上8點多,楊振益的兒子接到檢調電話,通知請楊振益到彰化地檢署配合證人偵訊調查。根據偵訊筆錄紀載,可以清楚看到偵訊當天直到晚上7點多,才有辯護人在場陪同偵訊。
【媽媽嘴】【影片】媽媽嘴,告訴你檢方迫害人權!
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強盜殺害陳進福夫婦,著實令人髮指。案發當時,社會焦點全面關注在兇殺案的謎團,各大媒體掀起了撻伐兇手的聲浪,但這卻掩飾了檢察官不合理、極富爭議性的辦案手法。
【司想評論】【投稿】追加起訴太陽花 北檢淪馬江圍事
文/黃帝穎(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檢察官與黑幫圍事最大的差異,只有「法律」的一線之隔。兩者對於「犯錯者」的責任追究,檢察官是「依法起訴...
【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法庭週記
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 日期:104年4月28日 地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庭 開庭摘要 (一)臨時異議—檢察官擅自至越南大幸福調查證據,不合法。 1.楊振益辯護律師抗議,臺灣檢察官於上週至越南大幸福公司檢驗油品酸價之行為,有違審理中案件「調查證據應向法院聲請」之規定,且被告並未收到通知,亦有害被告實施防禦權,對被告非常不利。 另越南臺灣辦事處致電楊振益前往說明本案狀況時,臺灣檢察官竟然也在現場對楊振益發問,並有錄音錄影,屬於被告在審理中於法院外之陳述,有必要釐清當天檢察官對楊振益做了什麼,是以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調閱該錄音錄影資料。
【司想評論】【投稿】名嘴誹謗免責 有道理嗎?
【檢調謬論】打亂誹謗罪的判斷結構,承辦檢察官對誹謗罪的犯罪結構認識不清楚! 文/張偉亮(退休司法官) 本月5日,針對味全公司控告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徐嶔煌於政論節...
【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違反程序又恐無證據能力的越南行
這次開庭,在審判長進行人別訊問後要進入證人詰問前,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的辯護律師馬上向法院提出調閱檢察官前次開庭後,在越南駐台辦事處私自對被告楊振益訊問的錄音錄影檔案,並且大力抨擊檢察官案件已繫屬法院審理中,怎麼可以於法庭外私自訊問被告,檢察官到底向楊振益問了什麼,而檢察官這麼做的目的又是為什麼,何以越南駐台辦事處請楊振益先生過去說明而已,檢察官也會在場呢?
【司想評論】【投稿】特偵組對政治人物的差別待遇
文/黃帝穎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我國最高檢察署設置特偵組,負責偵辦部長級以上公務員的重大貪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