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司法改革,新任部長邱太三能做些什麼?(下)
檢察官的偵查庭,不該再高高在上
偵查庭的配置不應該模仿法庭,檢察官不應該高高在上,總是讓民眾搞不清楚坐在上面坐那位「大人」是法官?還是檢察官?實際參與刑事程序的人(被告、告訴人、證人等)常有「為什麼法官要同樣的事情問我兩次」的疑問。
這也彰顯了國家與人民的不平等:檢察官代表國家,優位於人民與辯護人,所以檢察官高坐中央,而被告、告訴人或證人坐在下方,甚至律師(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就只能在旁邊的小桌子坐著,連書記官在筆錄上打了些什麼都不知道。
更奇怪的是,如果被告與告訴人(被害人)一起出現在偵查庭時,檢察官常常要求他們兩人緊緊地坐在一起,但兩人明明就水火不容;而辯護人與被告、告訴代理人與告訴人卻要被迫分開,律師無法與他的當事人及時溝通,也會影響被告或告訴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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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掛上名牌
在偵查庭中,檢察官高高在上地坐在高處,被告、告訴人或證人只能仰望檢察官,檢察官桌前名牌只會寫著「檢察官」三個字,並不標明名字,與法庭上法官名字都清楚標示不同,任何受訊問的人通常都不會知道面前的檢察官是何人。甚至坐在檢察官位置上的人是檢察事務官(相關文章:檢察事務官是檢察官嗎),但受訊問的人也是把他/她當作檢察官。
一旦接受訊問的人在偵查庭、法庭內,受到檢察官不當的對待,便難以明確指名申訴,形成監督檢察官的漏洞。因此無論是偵查庭及法庭上,檢察官桌前都必須掛上名牌。
檢察官結案書類應公開
檢察機關的書類雖然沒有像《法院組織法》第83條有法院裁判書應「定期公開」的規定。但是國家一切權力的來源均來自於人民,檢察官受人民之付託而代表人民為追訴犯罪行為,可以指揮警調大軍、決定要不要對誰家搜索、要不要聲請羈押誰、是否將某人起訴、某人不起訴,檢察官都在主動的一方,權力非常大,自然必須受到全體國民之監督。
檢察官的案件終結,應該將結案書類,包括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處分書、併辦意旨書等,均對外公開,因為案件已經終結,並不涉及偵查秘密的問題,一般國民若能經由檢察結案書類的公開來監督檢察官,不僅可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讓社會大眾認識檢察官如何處理案件,也讓我國法律研究有更多素材可以探討,更可以進一步使檢察官在偵查時更為慎重,在書類中說理更為充分。
至於其他檢察書類,如論告書、補充理由書、上訴(理由)書、聲請非常上訴意見書、再審聲請書、冤獄賠償覆審聲請書等也應該視案件進行程度,對外公開,供民眾檢視監督。
我們期待在5月20日政權交接後,國家各方面都可以步入正軌,也加快司法改革的腳步。要找回人民身為臺灣人的自信,對於司法的信任不可或缺。希望未來的法務部長可以廣納建言,為沈痾已久的檢察體系注入革新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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