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不同檢察官負責不同程序,是分工合作還是零零落落?

  • 2016-04-22
  • 法操司想傳媒

如同之前法操在【法操小教室】檢察官的分工中提到的,檢察官主要的職務分別是:1. 偵查;2. 公訴;3. 執行。這也可說是國家追訴犯罪的三個階段,在因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而知道有犯罪嫌疑,就應該開始偵查(刑訴228條1項)。依據偵查程序所得知的證據,如果足夠認為有犯罪嫌疑就要起訴(刑訴251條),這時就進入法院的審理程序,也就開始了公訴的階段。在經過繁複的審理程序之後,如果法官下了有罪判決,就會進入執行的階段。由此可知,這三個階段其實是一個連續不可分的過程,然而我國現制卻將其割裂為三組,分由不同的檢察官進行程序。偵查組的檢察官不管後續的公訴、執行;公訴組的檢察官就只負責蒞庭;執行組的檢察官就只負責執行,不知道前面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有時候,也有不懂法律的被害人感到奇怪,怎麼偵查庭的檢察官跟法庭上的檢察官不同人,一定是被告賄賂檢察官。這反映了兩件事,一是我國的普及法治教育低落,人民竟不知我國現制的運作狀況;二就是本文提到的問題,偵查和公訴理應密不可分卻硬生生拆成兩段。在【0414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是啞口無言還是少說少錯? 文中可看出,在該案審理程序中,公訴組檢察官對於案情的熟悉程度,似乎和辯護律師有點距離。

但是,檢察官的業務量真的很大,要同一個人全程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絕對會分身乏術。那麼要解決這種狀況,就有必要另尋途徑。

或許,檢察官的分組方式,可以改成以組為單位,從頭到尾負責偵查、公訴、執行,一個組由一名主任檢察官或組長來統籌分配事務,整組檢察官在同一個辦公室辦公,討論要怎麼調查、法庭上要怎麼攻防。如此一來,即便偵查庭和法庭蒞庭的檢察官不同人,也不會發生像前述那般對案情不了解的狀況。再加上考績制度的配合,整組檢察官的考績一起考核,權責相符,這樣應該就可以多少改進目前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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