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心懷理想,也不可違反檢察一體原則:邱太三與吳蘇案
文/法操司想傳媒
邱太三曾任新竹地檢署的檢察官,在1988年為聲援「吳蘇案」而辭任檢察官。在邱太三確認將出任法務部長之際,又喚起大家對於吳蘇案的記憶。
吳蘇案的「吳」是指當時司法院第四廳廳長吳天惠,「蘇」則是指吳天惠的妻子蘇岡律師。吳蘇案起因在蘇岡接受當事人委託,企圖影響新竹地檢署陳松棟檢察官所負責的一宗貪瀆案件,多次透過吳天惠以廳長身分打電話給承辦者,蘇岡更堂而皇之到司法宿舍,要求陳松棟檢察官接受賄賂。
陳松棟檢察官的同事高新武檢察官得知此事後決定偵辦吳蘇二人,在未知會檢察長的情況下,跨轄至臺北搜索且逕行拘提吳天惠及蘇岡。保守的檢察體系為阻撓高新武檢察官偵辦此案,透過檢察長劉學魁依「檢察一體」原則,要求高新武檢察官交出案件,但高新武檢察官認為政治干涉司法,拒絕移轉。
高新武檢察官因為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在輿論壓力下,檢察體系高層讓步,增派兩位檢察官與高新武檢察官共同偵辦。後來雖然起訴到法院,但因司法院介入安排承審法官,最後一審判決蘇岡有罪、吳天惠無罪。
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新竹地院4位法官、隨同高新武檢察官辦案的調查局調查員及新竹地檢署邱太三等人憤而辭職表達抗議。高新武檢察官也在不久後辭職明志。
檢察一體,是指檢察機關的組織採行從由上而下的階層式建構,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自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各級檢察長,到最基層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命下從的指揮系統,以一個整體對外行使職權。
因此,就偵查案件的檢察事務,上級檢察首長對於下級檢察官依法有指揮監督權,以及職務承繼權(上級檢察首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職務移轉權(上級檢察首長得將該事務移轉於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下級檢察官有服從上級檢察首長命令的義務。(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參照)
當年新竹地檢署的劉檢察長行使職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要求高新武檢察官交出案件,不論劉檢察長的理由為何,高新武檢察官應該只能交出案件,不得拒絕。或許高新武檢察官可以用其他的方法表達政治有干涉司法的疑慮,但抗拒檢察長的命令,已經違反了檢察一體的原則,並不可取。
為了使檢察一體權限的操作,能夠在「事後」被公開檢驗,1998年檢察官改革協會提出「檢察一體陽光法案」,同年法務部也頒布了「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在2012年通過施行的《法官法》,也規定檢察官對於檢察首長行使指揮監督權、職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有服從的義務,檢察官只能另外以書面表示意見。由此可見,在我國檢察體系採取檢察一體的架構下,檢察官並沒有抗拒檢察首長命令的空間,否則檢察一體原則也將無法維持。但檢察首長行使前述權力,也應慎重為之,畢竟全國民眾可都是睜大眼睛在盯著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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