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當判決書成為尋仇工具,聯絡資訊還要這麼公開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11.28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高等法院更一審仍判處死刑,全案可上訴。
2019.07.09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更一審法院於2019年06月28日做出裁定,認為仍有羈押的必要性,裁定自2019年07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個月。
2018.10.04案件更新: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2018.05.04案件更新:高等法院仍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2018.04.13案件更新:本案高院於今日辯論終結,辯論中針對湯是否應判決死刑有所爭辯。檢察官認為湯選在凌晨大家都在睡覺時下手,十分可惡,應判決死刑已告死者在天之靈;告訴代理人也認為,翁男全家僅剩他1人生還,希望高院維持死刑判決。而湯的辯護人則認為,湯的行為並不是兩公約中「情節最嚴重」之罪,且有教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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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3月23日新北市三重區,翁氏兄弟兩家發生六死火災,經警方追查發現,原因是翁兄的兒子翁祥智與一名男子湯景華曾有官司糾紛。湯景華控告翁祥智涉嫌傷害,翁獲判無罪,湯男因而懷恨在心。湯男從法院寄達的判決書上得知翁男的戶籍住址,縱火報復。
判決書為什麼會成為尋仇的工具呢?
刑事與民事的判決書依法都會記載地址,法條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51條以及民事訴訟法226條。
刑事訴訟法51條 1項 裁判書之記載事項及簽名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民事訴訟法226條 1項判決書之內容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其實一般在開庭的時候,法官為了確定沒弄錯人,進行人別訊問的時候,就會再次確認身分證字號、電話、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資料,也都會直接秀在螢幕上,兩造雙方都看的到。
人別訊問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弄錯人,但若只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那應該就提供得以特定人別的資料即可,比方說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就足夠。開庭時會確認地址,也只是為了能順利將開庭通知或判決書等書類順利送達,如此一來,確認地址或是電話等聯絡所需的資料是不是沒有必要「公開」進行了呢?
判決書上需記載的事項也是如此,記載能夠特定當事人的資料就夠了。而且,對當事人來說,更重要的是判決書的內容怎麼判。
根據新聞所報導的資料,因為書類揭露地址而導致當事人遭受不必要困擾的,並不只這一件。

表:自由時報
不論這些現象是否只是個案,如果能有方法避免,為什麼不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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