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人數只比台灣多千人,人力更吃重?日本檢察官的人力配置

  • 2016-05-11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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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檢察官人力吃重,法操曾在【全國檢調大調查】基層檢察官負擔沉重影響偵辦中討論過。 而多年來我國在進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時,常會參考日本刑事司法之制度及作法,也會引用日本相關統計資料。那麼,跟日本檢察廳的人力配置、兩國人口數、偵查案件數等等比起來,我國檢察署的人力配置是否合理呢? 表一:2014年日本檢察廳人力
 
  檢察官(檢事、副檢事) 事務官、技官、事務員(註) 合計
最高檢察廳 18 85 103
高等檢察廳 130 485 615
地方檢察廳及區檢察廳 2,586 8,347 10,933
合計 2,734 8,917 11,651
註:法務年鑑將這三者合併統計。

來源:日本法務省法務年鑑(平成26年) 表二:2014年臺灣檢察署人力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書記官 其他(註2) 合計
最高檢察署 22(註1) 0 26 12 60
高等檢察署 194 0 171 141 506
地方檢察署 1,182 535 1,319 573 3,609
合計 1,398 535 1,516 726 4,175
註1:不含辦理特偵組業務之檢察官。註2:包含法醫師、檢驗員、錄事雇員,及人事、會計、統計、資訊人員。不包含觀護人、通譯、政風人員、法警、駕駛技工及其他。為大致地配合日本的統計數字,以期可以作為比較的基礎,因此根據日本檢察廳的業務內容做了這樣的取捨。

來源:民國103年法務統計手冊

日本檢察廳組織及業務內容

比較之前,要先說明日本檢察廳的組職架構,及檢察事務官的業務內容,以了解兩國之間的大概的異同。 與我國相同,日本檢察廳原則上是對應法院設置的: 最高檢察廳對應最高裁判所,全國只有1個最高檢察廳; 高等檢察廳對應高等裁判所,全國有8個高等檢察廳,另有6個支部; 地方檢察廳對應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全國有50個地方檢察廳,另有203個支部; 區檢察廳對應簡易裁判所,全國有438個區檢察廳。

日本檢察廳主要人員為檢察官(包含檢事、副檢事)、檢察事務官。 日本的檢察事務官的業務大致有3大項:(註一) 1.事務局部門:總務、人事、會計等事務。 2.檢察事務部門:收案事務、證物事務、執行事務、徵收事務、前科事務、紀錄事務等。(註二) 3.偵查公訴部門:協同事務、偵查事務、公訴協同事務等。(註三) 檢察事務官在事務局、檢察事務部門類似於我國的行政人員、書記官,在偵查公訴部門則與我國現行的檢察事務官制度相近。而日本的檢察事務官會先在事務局服務,隨著年資歷練,再到檢察事務部門服務,最後才到偵查公訴部門服務,而且有機會通過「副檢事選考」升為副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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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2014年地檢署(地檢廳、區檢廳),檢察官人數與人口數的比例:
  總人口 地檢檢察官人數 每位檢察官服務的人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日本 127,083,000 2,586 49,143
臺灣 23,433,753 1,182 19,826

來源:日本總務省統計局、內政部戶政司、日本法務省法務年鑑(平成26年)、民國103年法務統計手冊 臺灣的地方檢察署、日本的地方檢察廳及區檢察廳(以下合稱地檢)是負責第一線案件的偵查,從地檢檢察官人數與總人口數計算每位檢察官服務人民的人數來看,日本的檢察官看起來很辛苦呢!

表四:2014年人口數與新收偵查案件的比例:
  總人口 新收偵查案件人數 案件人數/總人口
日本 127,083,000 1,428,407 0.0112399534162713
臺灣 23,433,753 519,456 0.0221669998826052

來源:日本法務省法務年鑑(平成26年)

民國104年法務統計年報
從表格可以發現,臺灣新收的偵查案件比例,是將近日本的兩倍。但其實這不能表示臺灣的治安就比日本差了兩倍,因為在日本,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警察有權限處理結案,不會進到檢察廳變成偵查案件,而臺灣的刑事案件不管輕重大小,最後都一律交由檢察官處理,因此我們的偵查新收案件比例看起來比較多,有部分是這個原因造成的。

表五:2014年地檢署(地檢廳、區檢廳),檢察官人數與新收偵查案件人數的比例:
 
  新收偵查案件人數 地檢檢察官人數 案件人數/檢察官人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日本 1,428,407 2,586 552
臺灣 519,456 1,182 439

從每位檢察官處理的偵查案件人數來看,日本的檢察官要處理的偵查案件人數比臺灣多了2成5,看起來還是比臺灣的檢察官辛苦啊。

表六:2014年地檢署(地檢廳、區檢廳),檢察官與其他人員的比例:
  檢察官人數 事務官、技官、事務員 比例
檢察事務官 書記官 其他 小計
日本 2,586       8,347 1:3.23
臺灣 1,182 535 1,319 573 2,427 1:2.05

但是!日本每位檢察官可以運用的人力可是比臺灣多了約5成8,檢察官可以比較專注於偵查案件的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起訴猶予)等處分的決定,以及公訴程序的業務,也因此可以負擔較多的偵查案件。

顯然比起臺灣的人力配置較為合理。


表七:2014年地檢署(地檢廳、區檢廳)人員與新收偵察案件人數的比例:
  新收偵查案件人數 地檢人員人數 案件人數/地檢人員人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檢察官 其他人員 小計
日本 1,428,407 2,586 8,347 10,933 131
臺灣 519,456 1,182 2,427 3,609 144

而且再進一步比較地檢整體的人力,數字就翻轉了(與表五比較),日本比臺灣有更充沛的人力處理第一線偵查案件。
表八:2014年地檢署(地檢廳、區檢廳)與高等、最高檢察署(廳)之間的檢察官人數比例:
  最高檢察署(最高檢察廳) 高等檢察署(高等檢察廳) 地檢署(地檢廳、區檢廳) 合計
日本 18(0.66%) 130(4.75%) 2,586(94.59%) 2,734(100%)
臺灣 22(1.57%) 194(13.88%) 1,182(84.55%) 1,398(100%)

另外,日本將94.59%的檢察官人力配置在第一線的地檢,高檢與最高檢只分別配置4.75%、0.66%的檢察官。而臺灣高檢、最高檢配置的檢察官人力卻高達13.88%、1.57%,甚至實際上的人數也多於日本高檢、最高檢,然而日本的幅員及人口數都比臺灣要大,由此足見在第一線地檢以外的其他層級,其實並不需要太多的檢察官。

而且臺灣的高檢以上的檢察官,基本上無須負責偵查工作,只需負責到庭論告,所以臺灣在高檢、最高檢配置這麼多的檢察官顯然不合理,也因此被批評檢察官間有勞逸不均的情形存在。

註一: 參考資料:彭錦鵬、江瑞祥、陳秋政、李俊達,〈檢察事務官人力運用制度之研究〉,民101年1月,《文官制度季刊》第四卷第一期。

註二: 1.收案事務:調查警察等搜查機關移送之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而得受理。 2.證物事務:整理、接收新收案件的證物,與案件之究明及將來沒收刑之執行有關證物,並隨案件之進行,保管、處分贓物及證物等。 3.執行事務:從事確定刑事裁判執行之相關事務。 4.徵收事務:罰金等確定裁判與此類金錢處罰。 5.前科事務:受有罪判決者犯罪紀錄的調查及管理。 6.紀錄事務:保管及管理裁判後之確定紀錄等及辦理紀錄閱覽手續。 (參閱註一)

註三: 1.協同事務:配置在檢察官身旁,協助其辦理偵查案件,相當於檢察官之左右手。 2.偵查事務:負責偵察事務的檢察事務官在實務上被稱作搜查官,必須單獨處理其案件,但並不能像檢察官配有檢察事務官做文書業務,因此需自行包辦所有調查、文書工作。 3.公判協同事務:公判部門的檢察事務官,全面協助公判檢察官進行實體真實之舉證,其業務主要仍以靜態的文書業務為主,但在少數情形,會奉檢察官之命,外出補充證據資料。 (參閱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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