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約翰.羅伯茲:「我們必須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做出不受歡迎的決定。」

  • 2026-06-27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我們必須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做出不受歡迎的決定。」

 

"One of the things we have to do is issue decisions that are unpopular."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在賓州赫希(Hershey)舉行的一場律師與法官研討會上發表演說。面對近年來美國社會對最高法院日益高漲的不信任感,羅伯茲大法官在會中公開為司法體制辯護。

 

他指出,當前大眾普遍存在一種誤解,傾向於將大法官視為「政治代理人」,甚至認為最高法院是在制定「政策」,而非依據法律作出裁決。羅伯茲強調,這種看法並非對司法職能的正確理解,大法官的職責是黑白分明的法律適用,而非形塑社會走向的政策制定。這番言論不僅對美國當前的憲政風暴提出了反思,也為同樣身處政治風浪中的台灣司法界,帶來了關於「司法獨立」與「大眾信任」的深刻啟示。

 

與政治掛勾的疑慮

 

不論是在美國還是台灣,大法官與政治之間的糾葛,往往源自於其制度設計的本質。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在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同樣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種由掌握民意與行政權的政治領袖來決定司法守門人的機制,註定了大法官在出任之初,就難以擺脫被貼上「黨派立場」或「政治報恩」的標籤。當社會面臨重大爭議時,輿論便容易將判決結果歸咎於大法官背後的提名總統或政黨色彩。

 

然而,大法官們的個人哲學或詮釋憲法的立場固然各有不同,但這與盲目的政治盲從有著根本性的區別。在專業訓練與憲政誓言的約束下,他們依然保持著高度的專業素養來進行裁決。美國最高法院的歷史與現狀也多次證明,大法官們雖然在法學見解上時常針鋒相對、意見分歧,但在私底下,他們依然保持著對彼此的尊敬與友好。這種「法學上的對手,人格上的朋友」的典範,正是司法專業超越政治惡鬥的最佳展現。

 

司法必須做出不受歡迎的決定

 

法院判決的結果本來就不可能讓所有人滿意,任何涉及核心價值(如投票權、墮胎權或行政權力邊界)的憲法判決,必然會迎來社會一端的掌聲與另一端的強烈譴責。對此,羅伯茲明確指出:「我們必須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做出不受歡迎的決定。」

 

這句話道出了司法權的核心價值,司法不是民意調查,更不是為了迎合當權者或多數大眾的喜好而存在。如果大法官為了追求民意支持度,或者害怕面對社會的批評而選擇妥協,那麼憲法保障少數人權益、制衡多數暴政的功能將蕩然無存。因此,在法律與憲法原則面前,對抗「不受歡迎」的壓力,正是大法官無可迴避的職業尊嚴與憲政職責。

 

撕掉政治標籤

 

許多人批評目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保守派佔據多數(保守派與自由派比例為 6:3),因而認定其判決必然全面倒向保守派政黨。然而,這種流於表面數字的政治貼標籤行為,往往經不起事實的檢驗。不要忘記,即使在保守派人數絕對佔優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在面對諸多重大、具高度政治敏感性的議題時,依然展現了其專業的獨立性。

 

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便是關於前總統川普在任內利用緊急權力所實施的關稅制度。即便這項政策受到廣大保守派選民與保守派政治人物的支持,最高法院最終仍裁定該關稅制度的部分作為屬於違憲,並給予制衡。此外,在許多涉及選舉結果挑戰或行政權擴張的案件中,由保守派總統(包括川普本人)所提名的大法官,也屢次投下反對當權者利益的票。這充分代表了大法官的專業度與對法治的堅持,依然經得起歷史與憲政的考驗。每位大法官或許因其法學訓練背景而對憲法條文有不同的解讀與看法,但不應將其思想簡化、粗暴地貼上政治黨派的標籤。

 

羅伯茲大法官的「赫希演說」,是向所有身處民主憲政國家的公民發出的集體呼籲。當大眾將司法判決等同於政治分贓時,受損的不是某位特定的大法官,而是整個國家法治的根基。無論是美國還是台灣,面對判決,社會各界應將焦點從「人身攻擊」或「政治立場判斷」,回歸到對「法律論證與憲法分析」的理性探討。理解司法獨立的價值,尊重法院做出的決定,才是確保民主體制長治久安的唯一解方。

 

約翰.羅伯茲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約翰.羅伯茲(John Roberts)大法官目前是第17任美國首席大法官,他曾在多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中撰寫多數意見,包括謝爾比縣訴霍爾德案、全國獨立企業聯合會訴塞貝利烏斯案、金訴伯維爾案和商務部訴紐約案。他被認為具有保守的司法理念,但亦有表現出與最高法院自由派集團合作的意願,自2018年安東尼·甘迺迪大法官退休後,他被認為是最高法院的關鍵搖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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