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下篇) 實際上的提審是怎麼一回事?
《提審法》第1條常稱為「見義勇為條款」,第1項規定了被逮捕拘禁的本人或者是其他人都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也在第2項規定了聲請提審無需繳納費用。所以不論是本人或是他人都可以聲請提審喔,也無須擔心費用的問題,因為是免費的!
《提審法》第1條規定被「逮捕」、「拘禁」可以聲請提審。那如果是遭到「拘提」、「拘留」、「收容」、「留置」、「管收」 等,可以聲請提審嗎?只要是人身自由都已經遭到「剝奪」,不論處分的名稱為何,都可以聲請提審。如果只是遭到「限制」就還不可以聲請提審,像是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或其他相類似的處分,就還不能聲請提審。 《提審法》第3條第1項規定了聲請提審應該陳明的事項,司法院所提供的聲請書狀範例(當事人、他人)也有表列,但如果不小心沒寫到,或是真的不清楚的話,《提審法》第3條第3項規定法院「應」依職權查明,也就是說法院有義務要查清楚,不可以直接以聲請程式要件不備為由駁回。所以要聲請的時候,就是盡量把已知的資訊填好,就可以向法院聲請。
如果不知道聲請書要送去哪間法院要怎麼辦呢?答案是,只要是法院就可以。《提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因為提審本來就是救急的制度,所以不論是哪間地方法院都必須受理,先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進行審查。
最後要提醒大家的是,實施逮捕拘禁的機關必需要把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還有可以依提審法聲請提審的意旨,在24小時內,用書面告知本人或者是本人指定的親友。如果該機關沒有這麼做,本人或是親友可以要求機關這麼做,否則就是違法。提醒大家要依照提審法第2條要求,如此才能更加保障自己的權力。
司法院網站對提審新制還有更詳盡的介紹,歡迎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