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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求處死刑就是替天行道? 從謝依涵更一審談起
媽媽嘴案謝依涵二審判死刑後,後續法院審理重點在於,被告謝依涵有無教化可能性與再社會化可能性? 查閱發回更審的最高法院主張,在教化可能性部分,「原判決關於謝依涵所犯強盜殺人之罪,有無教化可能性之合理期待部分,未以實證調查為據,即認定謝依涵強盜殺害張○萍部分『無教化可能性之問題』,殺害陳○福部分則有『中度教化可能』,逕予切割謝依涵教化可能性之有無及程度,與所引據之心理評估鑑定資料難謂相合,併有理由矛盾之違誤,其死刑之量定是否妥適即難據以斷定」。
【彰化地院一審】【0707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檢察官去越南查什麼?為何不誠實說清楚!
頂新油案本次重點在於請證人台糖越南分公司總經理胡大光協助釐清越南當地豬隻管理狀況,包含豬隻是否健康、屠宰條件、養豬場環境衛生條件等;以及勘驗檢察官至越南調查證據之影片。
【大小謬誤】只要帳戶有錢就代表不可能詐欺?
民國100年8月中旬時,小楊經由網際網路連結到「他她」交友網站,向一位賴姓民眾佯稱投資鑫辰運動網可獲得高額報酬。 而後小楊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前之某日起,與小龔、小林與小陳共組詐騙集團。 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8日由小陳數度前往許老闆所開設「漁品軒茶藝品」購買商品,並向許老闆表示其將由友人以匯款方式支付購物金額,不知情的許老闆不疑有他並將帳戶提供給小陳使用。
【大小謬誤】借款或幫助詐欺?檢察官自由心證
本案被告丁姓當事人,因急需用錢,但個人信用不佳,無法向銀行貸款,便和網路上一位發出借款訊息的「許經理」聯絡,雙方並相約於民國103年8月6日下午三點,在台北車站北三門交付自己名下所屬的永豐銀行帳戶、郵局帳戶與存摺、提款卡,且為避免受到詐騙,還使用帳戶內無存款的帳號作為借款帳戶。而後該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丁姓當事人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
【媽媽嘴】只管起訴、罔顧人權 檢察官充滿瑕疵的正義
媽媽嘴案被告謝依涵,一審、二審遭判處死刑,三審最高法院宣判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仍判謝依涵死刑,全案可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將殺害陳氏夫婦的犯行,分割成「殺人」與「強盜殺人」兩部分,有不同程度的教化可能性,違背經驗法則,且未經實際證明說明謝女有無教化可能性,因而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時作出判決,仍判處謝依涵死刑。
【大小謬誤】法院裁判書的被告姓名竟能寫錯?
吳國銘、李龍田及吳雅玲分別為鑫豐資訊有限公司、聚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掌管公司實際營運與銷售。 三人以兩間公司名義聘用趙黎琝、陳鈺庭、陳稚錞、張淑芳,化名成「劉佩珍」、「許懷德」、「黃秀蘭」、「賴慶益」、「薛翠琴」等人,作為公司業務員,這些人都知道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依法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大小謬誤】掉了提款卡卻被當成詐欺共犯
小楊因為郵局帳戶平常沒有在使用,所以將帳戶密碼貼在提款卡上,於民國103年8月6日帶著提款卡上班、打算去註銷該帳戶,下班後卻發現提款卡遺失,因為該帳戶內沒有存款,就沒有馬上去向警察報案,事後某日要去掛失時,才發現該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大小謬誤】檢警詐取口供 賭客判無罪
檢察官依據樂樂谷遊戲場店內查扣的電玩機檯、賭金6萬8千6百元,加上證人朱姓男子指證店內有賭博情事之證詞,依賭博罪嫌起訴李振謀等23人,而朱姓證人則以不起訴處分。
【大小謬誤】這款黑心檢察官!竟以心證陷人於罪
民國91年12月6日晚間11點多,王淇政相約幾名好友一同至夜市吃消夜,直到7日凌晨1點多時,王淇政的陳姓女友要求王淇政到后豐大橋相談分手一事,王淇政遂與好友洪世緯一同前去,由王淇政單獨與女友談分手。
【彰化地院一審】0707頂新油一審開庭實況 【檢察官去越南查什麼?為何不誠實說清楚!】
頂新油案於今日再度開庭,檢察官於今年4月未向法院聲請下,透過法務部申請逕自於本案審理中遠赴越南作證據調查,今日開庭傳喚證人台糖越南分公司總經理胡大光並勘驗越南蒐證之光碟,檢辯雙方進行攻防。
【大小謬誤】檢察官濫權為犯罪行為人翻案 追訴無辜證人
陳姓婦女於民國91年在台中市大潤發賣場購物時,將化妝品等商品放到自己的包包內,未結帳就離開收銀台,出口感應區警報器偵測到因而響起,賣場人員報案竊盜。 陳女在警訊及檢察官複訊時坦承犯罪,但在法庭上卻又辯稱無竊盜犯意,台中簡易庭判處罰金2,000元,陳女不服上訴至台中地院,於民國92年被駁回。陳女仍不服,積極尋求翻案管道,再向台中地院及台中簡易庭提起三次再審均被駁回。 此後陳女寄陳情書到台中地檢署,由蕭姓主任檢察官接辦,該主任檢察官居然以「電子郵件」答覆陳女的陳情,兩人進而認識,也曾私下聯繫碰面。
【他山之石】被「齒痕」定罪的雷.克恩(Ray Krone)
1991年一位女經理被發現陳屍在餐廳男廁,身上有致命的刀傷,乳房與頸部留有幾個咬痕,犯罪現場的血液經比對後與受害者血型相符,屍體上留下唾液。 被害人...
【大小謬誤】檢察官為何幫忙找理由 濫權不起訴縱放被告
鍾姓被告在國防部訓練中心任職士官督導長期間,命下屬傳令兵甲、乙兩人在列表所附期間,於訓練中心用電腦代替被告簽退。 依規定,若因執行公務而超過晚上七點離開營區可領誤餐費,甲乙兩人代為簽退,以掩飾被告實際離營時間是當天晚上7點之前,進而使中心不知情的承辦人員將不實的簽退紀錄記載於誤餐夜點費證明冊上。
【大小謬誤】同一案件事實應為相同之處分
郭姓雇主明知郭姓女子為中國籍女子,未領有在台工作許可證。自民國102年5月8日起到102年5月15日止,沒有合法申請來台工作之許可,而是透過吳姓仲介以每日新台幣2,000元代價,非法僱用郭姓女子到家中負責照料其母親,經警察循線查獲到郭姓中國籍女子非法來台工作之情事。
【司想評論】【投稿】拒絕測謊的代價?
文/台北陳律師 前不久,報載一位外表俊俏、身高逾180公分,因常上電視節目而小有知名度的廖姓魔術師,涉嫌於去年母親節對一名面貌姣好的女大生強吻、襲胸。女大生指控...
【司想評論】【監督司法】失控的檢察官與被蒙蔽的社會
文/法操司想傳媒 當越南磚頭油的新聞一出,再度引發民眾熱議。但事實上,頂新越南油案在本月16日的審理庭上,磚頭油其實是個被檢察官拋出的假議題,意圖以跟案情無關的...
【彰化地院一審】失控的檢察官與被蒙蔽的社會
當越南磚頭油的新聞一出,再度引發民眾熱議。但事實上,頂新越南油案在本月16日的審理庭上,磚頭油其實是個被檢察官拋出的假議題,意圖以跟案情無關的腰果油來混淆視聽。為什麼檢察官要這麼做?若實際蒞庭旁聽,就能知道彰檢在本案中的錯誤百出,完全可作為檢察官濫權的經典案例。
【大小謬誤】奉命不上訴!檢察職權施壓恐成政治打手
民國47年國民黨籍的南投縣長李國楨涉及貪汙被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後,承辦檢察官黃向堅準備上訴第二審,卻遭到上級首席檢察官延憲諒的施壓阻擾,黃檢察官不予理會逕自提出上訴,但在之後要補上訴理由書時,延檢察官不但拒絕核可,更直接在簽呈上明白批示「奉令不上訴」。爾後被雜誌披露,監察院展開調查,延檢察官首席受撤職處分。但台灣高等法院仍認黃檢察官之上訴合法,而李國禎最後因不能證明犯罪由第二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彰化地院一審】【0616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證人訊問影片不連貫,檢察官在剪預告?
彰化地檢檢察官在審理中未告知法院的情況下,逕自飛到越南大幸福公司調查證據,姑且不論檢察官這次在審理中的恣意偵查是否合於法定程序,既然都到越南偵查搜證了,調查證據的程序理應嚴謹,否則大費周章取得的證據,若因程序瑕疵失去證據能力或降低證明力,豈不是浪費公帑,亦無助真相之發現?
【法操冤案】鄭性澤案:救援冤字第一號
民國91年1月5日深夜,鄭性澤與羅武雄等7人在台中KTV唱歌,羅武雄帶有4支手槍,並將其中2支手槍交由鄭性澤保管。 羅武雄唱歌喝酒後已帶醉意,因不滿KTV的服務態度,於是對著包廂的天花板開槍,KTV店內的人員聽到槍聲便打電話報警。 警察獲報趕到現場進行攻堅,員警蘇憲丕第一時間就衝後進包廂,之後雙方人馬爆發槍戰,羅武雄跟員警蘇憲丕在槍戰中死亡,鄭性澤被控告殺害員警蘇憲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