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什麼是「訴」?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與自訴

  • 2015-09-17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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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在媒體報導時聽到「公訴罪」一詞,一般媒體常說的「公訴罪」,在法律上準確來說應該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此相對的則為「告訴乃論罪」。(媒體報導講的公訴罪也和法律上的「公訴」程序不一樣喔~請見下面的說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應該發動偵查。偵查後,如認定有獲判「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非告訴乃論罪」就應該直接起訴。殺人罪、強盜罪、放火罪等都屬「非告訴乃論罪」。而與此相對的「告訴乃論之罪」又可分為「絕對告訴乃論之罪」與「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就必須有人提告,檢察官才能合法起訴。進一步說明,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必須要有告訴人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只能等待告訴人提出告訴,既不應提起公訴,也不能遽為不起訴處分。如果檢察官不小心起訴了,就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序有欠缺」的情形。法院應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補正,也就是要再看告訴人要不要提出告訴。如果逾期,告訴人仍未提告,法院就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為由諭知不受理判決。常見的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有:傷害罪、過失傷害罪、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毀損罪等。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指的是,本來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如果是特定身分關係之人所犯,就會變成告訴乃論。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竊盜罪,一般情形下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警察一查獲就一定要移送地檢署。但,如果是親屬間犯竊盜罪就會變成第324條的親屬相盜罪,與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同,親屬相盜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要告訴人提告,檢察官才能合法起訴。常見的相對告訴乃論之罪有:《刑法》第324條第2項的親屬間竊盜、第338條的親屬間侵占、第343條的親屬間詐欺、背信。

為什麼大家這麼害怕「非告訴乃論罪」?因為,報案後警察一定要將案件移送到地檢署,一旦檢察官將案件起訴後,是無法停止刑事訴訟程序的,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則訴訟將持續進行。這也是媒體常常炒作的「因為偷了一個小東西,而被警察移送地檢署」,或許我們可以討論竊盜罪要不要修改為告訴乃論罪,但在現制下,警察就只能移送。不過,也無須太過操心,檢察官可以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案件不一定會進入法庭。

案件起訴後,法院審判會有無罪、有罪等結果,而在多數情況下,被判有罪會使被告多了犯罪紀錄(即前科),不利工作發展或移民國外等,但若是犯輕罪,可以向法院聲請緩刑,緩刑期間只要不違反緩刑規定,緩刑期結束後,犯罪紀錄就像被註銷一樣,不會留下犯罪前科。

而「非告訴乃論罪」既然要符合法定事由才能停止刑事訴訟程序,就算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同意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但法院會因雙方已達成和解,考量幫被告減刑,也就是說被告這時候只能夠請法院判輕一點,最好是一路從有期徒刑減輕再減輕,到最後能夠易科罰金或服勞役以換取自由之身。

附帶一提,刑法上的減輕,如果是有期徒刑減輕,都可減至二分之一的刑期,而且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減輕要件,還可以一減再減,是相當大的優惠。之前舊刑法規定,自首「應」減輕其刑,意思是被告只要自首,就一定可被減刑,所以之前自首淪為罪行重大被告的濫用工具。修法後,改為自首「得」減輕其刑,意思就是「有可能」有減刑機會,這麼做讓法院有審酌空間,才不會對濫用自首的被告束手無策。

還有,讀者千萬勿將「自訴」混為一談,因為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下,是採行公訴、自訴雙軌制,公訴是指檢察官發動的,從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刑罰;而自訴則是被害人或自訴權人擔當名偵探柯南的角色,自己偵查犯罪、調查蒐集證據,但因為法律是高度的專業,所以法院規定自訴必須由律師代理!像太陽花學運案,也有因警察執法不當而受傷的人,因怕官官相護被吃案,所以就委任律師提自訴,現在看來,若當時修法時刪除自訴的管道,那真的是沒辦法向法院訴訟救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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