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法操小教室】正當防衛

  • 2015-09-21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一般人面對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時,就可能出現必要且緊急的防衛行為,即使這防衛行為可能會侵害到他人,但因為是不法侵害或攻擊行為先發生,在無法及時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保護之下,法律允許自己或第三人可以使用適當且有效的方式,做出必要性的防衛手段,以防範現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或攻擊。


至於正當防衛是否過當,則要看行為人保護的權利是否與侵害等價,由於法律保護的權利由大到小:生命、身體、財產,所以假如搶匪目標是搶錢,但並未傷害到個人的人身安全,就不可以為了避免錢被搶走,就拿刀殺搶匪。或是沒有緊急到需要傷害他人生命時,也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有三要件,前兩者是客觀要件,也就是實際上外在環境必須存在的情況,後者則是主觀要件,也就是行為人內心想的事。

一、緊急防衛情況存在: 當行為人遭受到他人破壞法益或妨害權利的情形。但被動物攻擊所作的防衛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範圍,除非動物是被人為操縱而進行攻擊人時,才算是侵害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範圍。 例如:一群小孩惡作劇對小狗放鞭炮,害小狗嚇到後跑去咬小明,小明避免被小狗咬,就打破鄰居家的窗戶躲進去,此時小明不可對鄰居家主張正當防衛。 但如果是小華帶著他家養的藏獒阿旺,看到仇人小明在前方走,就叫阿旺去咬死小明,小明被阿旺壓倒在地,全身被咬到體無完膚,血流如柱,小明摸到路旁有棍子,為保住性命就朝著阿旺猛力攻擊致死,小明打死阿旺的行為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二、緊急防衛行為實施: 指行為人現在正在受到不法的侵害或攻擊行為。若是為了防衛過去的攻擊行為、或還沒有發生的侵害或攻擊行為,都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例如:小明在深夜走在暗巷之中,被埋伏已久的如花衝出來熊抱親吻一番,小明為了脫離如花的魔爪,就拿防狼噴霧朝如花眼睛噴灑,小明這時拿防狼噴霧朝如花眼睛噴灑的行為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但是如果如花衝出來就被小明出聲制止,如花馬上停止動作向小明道歉,可是小明卻越想越生氣,隔天跑去如花家,對著如花使出還我漂漂拳,小明這時暴打如花的行為就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三、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行為人在主觀上需有要進行防衛的認知。所以如果是主觀上並不是要防衛,即使客觀上表現出防衛行為,也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例如:小明走在路上被小華撞了一下,小明不爽小華撞到他不道歉,一直想找機會教訓小華。某天小華在施工中的馬路邊跟朋友炫耀新買的手機,小明心想利用小華站在車多的馬路邊,就想惡意藉機騎車去撞小華使他受傷。結果正巧旁邊的工地掉下來的水泥管砸到小華原本站的位置,小華卻剛好被小明撞走而躲過一劫,但小明騎車撞小華的行為不可以主張是為了保護小華所做的正當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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