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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寫不出具體上訴理由 檢察官的專業素養在哪裡?
嘉義有一男子因不滿堂姑積欠他250萬元賭債,不僅叔公、嬸婆不願代為催討,還反唇相譏,男子不滿之下,帶著兩箱鞭炮到叔公住處,將其中一箱鞭炮放到餐桌上點燃,炸壞一桌菜,火花還引燃旁邊的衣物、油漆桶,險釀大火。隨後,男子掄起球棒痛毆叔父、嬸婆,在門口引燃第二箱鞭炮後離去。叔父、嬸婆提告,嘉義地方法院判處男子拘役70天,並得易科罰金,叔父認為判太輕,具狀聲請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上訴。


【刑法小教室】空白刑法
「空白刑法」係指立法機關僅規定罪名、罪刑及部分構成要件,其犯罪的構成要件尚待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或其他法律來加以補充的刑法。


【大小謬誤】檢察官書狀黑白寫 事實真相懶得管
某棟大樓住戶間發生糾紛,A號房住著小芳、小玉、小小玉母女三人,B號房住著蕭蕭與小林夫妻。因為A號房深夜常發出聲響,兩家人相互看不順眼,互告對方、遭檢察官調查:


【司想評論】【監督司法】高雄監獄風雲--典獄長有沒有縱放人犯,何不一次說清楚?
作者: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及新北地院檢察官) 大家對於今年2月間發生的高雄監獄典獄長遭挾持事件應該還記憶猶新,經過幾個月的偵查,高雄地檢署...


【大小謬誤】找不到屍體的謀殺罪--陸正案、香港富商案與嘉義醃頭案
民國76年,小學生陸正放學時遭人綁架,歹徒要求贖金100萬,但陸正家人交付贖款後,卻等不到陸正被釋放回家。警方經歷9個月的調查,認為是邱和順集團所犯,承辦檢察官依據共同被告的自白、贖款條上所遺留指紋等證據起訴邱和順,在還沒有找到陸正的屍體之下,本案在民國100年7月定讞,主犯邱和順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大小謬誤】高職畢業=智慮不高?檢察官文憑歧視!
阿尼和小郭是國小同學,阿尼卻向小郭詐欺取財,先向小郭借車借錢並謊稱會歸還,後來更用「不借錢就不還車」來恐嚇小郭,小郭忍無可忍便向警察報案,阻止了阿尼一再恐嚇取財的行為。


【刑法小教室】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有分為: 一、客觀要件: 1.須存在防衛的情狀: 是指快要發生或正在發生「侵害或攻擊的狀態」,且無論發生原因出於人為或自然災害,只要該行為違法,受侵害或是受攻擊的人對此行為沒有忍受的義務。 2.防衛行為,須不過當: 防衛行為所要保護的目的與所施行的防衛手段必須程度相當。。所要保護的目的高於防衛行為,保全的利益大過於犧牲的利益,即為「不過當」。


【大小謬誤】在聊天室找一夜情就會促使青少年從事性交易嗎?
小柳在家中用電腦連結到某男同志聊天室內,以暱稱「熊熊」在聊天室內發出引誘、暗示希望進行性交易的訊息,經由員警搜尋發現後將小柳移送偵辦。 小柳在警詢以及偵查庭上都承認有在聊天室內留下暗示性交易的訊息,檢察官以此自白再加上聊天室擷取畫面、IP位址查詢單,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認定小柳構成此罪之成立要件,但因為小柳沒有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檢察官對小柳處以緩起訴處分。


【司想評論】【監督司法】日月光真的無法可罰、沒造成公共危險嗎?
日月光公司排放酸度高且含鎳、銅等有毒廢水進後勁溪的汙染事件,9月29日二審改判無罪,此等判決實在荒謬! 回顧事件始末,2013年12月9日,日月光被高雄市環保局...


【大小謬誤】放火未遂、預備放火的差別,檢察官卻分不清?
小林因為經濟狀況不好,將自己名下的營業小客車,以6萬元金額抵押給老張所開的當鋪,但因為小林沒有按時繳貸款及利息,老張就向小林表示,要扣留小林的營業小客車,小林因而情緒失控,用2瓶寶特瓶裝滿汽油,並帶了3個打火機,打算在老張另一間計程車行自焚。


【大小謬誤】檢察官圖方便?遇罵人就起訴公然侮辱
小吳和小何原本是好友,因故發生口角,兩人在新北市某廣場上拉扯,小吳在他人得共見共聞的情況下對小何辱罵「你是賺吃查某」,爾後小何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大小謬誤】不帶鋸子怎偷樹?檢察官對兇器認定標準也太寬
小黃和小雷兩人在獄中相識並結為好友,出獄後卻不知悔改,反而一起計畫竊盜,在民國103年10月,小雷以新台幣8000元為代價,僱不知情的大貨車駕駛小吳駕駛大貨車到台北市郊區,趁著四下無人,小雷叫小吳操作貨車上的吊桿,自己拿著圓鍬、鋸子各1把,小黃則是拿著圓鍬,三人共同竊取價值新台幣30萬元的含笑樹,及價值新台幣50萬元的桂花樹,並將贓物載到某茶藝館藏置。由於鋸子和圓鍬在客觀上可用於兇器,檢察官以《刑法》第321條第3款加重竊盜事由,起訴小黃、小雷。


【惡檢系列】辦案兼性騷擾:吳傑人
民國95年間,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傑人,在偵辦林富璇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案件時,開庭傳喚一位長相清秀的女當事人,吳姓檢察官因為貪戀該當事人姿色,利用職務之便,藉故以擴大偵辦的方式,以協助偵辦的名義,邀約該名當事人到辦公室討論案情。


【刑法小教室】保留法律追訴權
新聞媒體報導上時常聽見誰要對誰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法律追訴權到底是什麼呢?主張保留法律追訴權的人真的可以保留追訴權嗎? 其實,法律上並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用語,正確的專有名詞是「追訴權」。


【司想評論】【投稿】從「先押再說」到「先保再說」 有比較好嗎?
文/台北 陳律師 羈押,是為了確保偵查、審判、執行刑罰等程序能順利進行,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拘禁於特定處所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被告有無羈押必要時,除了被告犯罪...


【大小謬誤】懶得追查就不起訴,檢察官這樣對嗎?
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某援交網站上,刊登了「專業外送台北桃園」、「解妳身體的渴為你濕的夜」、「直播專線電話聯絡……美眉看過滿意再消費」等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並留有某0973開頭的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聯絡方式。員警調閱電話號碼的基本資料,發現是以小哈的名義申辦的,故認為小哈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電腦網路刊登、散佈促使人性交易訊息的犯行。


【大小謬誤】【投稿】別管證據了,你聽過先起訴再說嗎?
警察機關監聽老劉的行動電話,懷疑小陳是他的海洛因毒品上游,亦有盜木之嫌,聲請搜索小陳,未被核准,但警方仍報請檢察官查辦小陳販賣毒品。檢察官偵訊小陳時,小陳表示絕無此事,他與老劉聯絡是要販賣牛樟菇,並非毒品。之後牛樟菇賣完,所以和老劉說不要再找他了。但偵查檢察官並未行使退案審查權,也就是在認為案件調查不夠完備時,可以命令警察機關繼續詳細蒐證。相反地,檢察官卻是逕行提起公訴。


【惡檢系列】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柯金柱
前台北地檢檢察官柯金柱在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任內,以假的檢舉信函來分案,再利用職權簽發指揮書,指揮司法警察介入刑事案件偵查,進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就連調查局還在偵辦的刑事案件也不放過,多次利用分案的手法介入各案件之中。包括以涉有偽造文書的方式介入金企鵝唱片負責人陳三龍人頭入獄頂替案,以及中華醫院和宏恩醫院與四海幫的收賄案。


【司想評論】徐自強更九審無罪 檢察官的反射性上訴令人搖頭
徐自強案自案發至今已逾20年,歷經多次死刑、無期徒刑的判決,於日前更九審首次獲得無罪判決,司改會在獲知徐案獲無罪判決後,呼籲高等法院檢察署勿上訴,然高檢署在上訴...


【法操冤案】徐自強更九審無罪 檢察官的反射性上訴令人搖頭
徐自強案自案發至今已逾20年,歷經多次死刑、無期徒刑的判決,於日前更九審首次獲得無罪判決,司改會在獲知徐案獲無罪判決後,呼籲高等法院檢察署勿上訴,然高檢署在上訴不變期間(即不得有所伸長或縮短之期間)屆滿前,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因而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