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檢察官再重視頂新 也不能越界跟法院喬人事!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司法院在7月5日公布新一波人事調動,其中,頂新越南油案二審的台中高分院受命法官吳幸芬,也在調動之列,將從台中高分院調回台中地院擔任庭長,經媒體報導後,引起許多民眾討論。甚至據媒體報導,在人事調度令公布之後,檢察長曾指示檢察官與院方協調,讓吳幸芬法官延後報到。
頂新油案是受大眾高度關注的案件,二審法院才剛在同日下午重新展開第一次審判庭,審判法官就被人事調動,難免會引起一些揣測。《法操》在此不做多餘的臆測與推論,先透過這個案例,讓大家了解法官人事調動的相關制度、可能對案件後續審理帶來的影響,以及檢察官「喬人事」此舉是否適當。
案件審到一半,法官是可以被調走的
關於法官的調動,台灣過去發生過最有名的案件,為前總統陳水扁家庭涉嫌的貪汙案件。原本關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等弊案,已抽籤由台北地院的周占春法官審理,但先前吳淑珍的國務機要費案已有另一位法官蔡守訓審理,因此台北地院召開庭長會議,認為這些案件彼此相牽連,所以,便將所有案件併入蔡守訓手上的案件。在當時,此舉也引起部分輿論質疑「政治力介入、審前換法官」,大法官甚至為此作出解釋。
當時,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665號解釋的解釋理由書中指出:「訴訟案件分配特定法官後,因承辦法官調職、升遷、辭職、退休或其他因案件性質等情形,而改分或合併由其他法官承辦,乃法院審判實務上所不可避免。」從這裡就知道,大法官也正面承認:就算法官案件審到一半,仍然可能被調走,把原來的案子交給其他法官來處理。因此,案件審理到一半,法官是可以被調走的。
從高分院調回台中地院,難道是「被降職」嗎?
頂新案的受命法官吳幸芬,原本是台中高分院法官,這次卻被調到台中地院,也有許多民眾討論,這是否是因政治力介入而降職呢?表面上,看起來是降職,但事實上,卻並非如此,而是法官的特殊調職規定。
根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8條,一審法官如果要升上二審,必須先調到二審法院「歷練」3年,3年屆滿以後,就要回到一審法院,等到下次調任二審法院後,才能一直待下去。所以吳幸芬法官從台中高分院調到台中地院,並不是降職,毋寧是「升遷前的準備」。
檢察官可以私下介入法院人事嗎?
另外,據媒體報導,在人事調度令公布之後,檢察長曾指示檢察官與院方協調,讓吳幸芬法官延後報到。當然,我們可以從此舉理解檢察官事對頂新案的重視,但企圖影響法院人事調動,這種行為就不妥當。畢竟檢察官和法院彼此獨立,如果檢察官可以私下「喬」法院的人事,就很可能加深人民「院檢都是一夥」的印象。但在法治國當中,檢察官是負責打擊犯罪、蒐集證據者,法官則是個中立的裁判,作為公正的第三方,實不應與檢察官來往太過親密。
目前,因為我國檢察署和法院,皆設立在同一幢建築物當中,對檢察官和法官來說,討論事情就像「走到隔壁辦公室」一樣稀鬆平常,當然更容易讓檢察官和法官都缺乏「審檢分立」的意識。
更重要的是,正如司法院拒絕檢察長的理由:每一個案件都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頂新案固然是影響廣泛的重大案件,值得檢方花費更多心力,但並不代表檢察官就可以因此打破司法制度,為了個案干預法院人事權。《法操》也認為,正因頂新案是全國關注的大案,檢察官和法官就更要謹言慎行,以免被人民質疑其公正與中立。
頂新案的法官若被調走,之後會怎樣?
如果法官案件審到一半,就被調走,那麼原來的案件如何處理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2條和第364條規定,應該是由別的法官接手處理,而且應「更新審判程序」。所謂更新審判程序,就是把審判「打掉重練」,重新開第一次審判庭。
之所以如此,是為了讓接手的法官,能夠在審判庭上從頭到尾,親自觀察所有相關的證據,確保他的心證是直接由證據建立起來,而不是被前任法官留下的卷宗牽著鼻子走,這就是法理上所稱的「直接審理原則」。
回到頂新案,如果吳幸芬法官在9月1日調職以前,二審法院沒有把頂新案審理完畢,那麼,案件就必須移交給新的法官,到時可能就要重開審判庭,確保新接手的法官可以重新親自審視所有證據。
但想當然耳,這樣也會導致審判曠日廢時,甚至虛耗司法資源。所以,《法操》認為,審理案件中,因為制度上的原因,使原本的法官必須調職,恐怕已是無可厚非。
既然調職時間是9月1日,中間還有接近2個月的時間,而且頂新案又是公眾關注的重大案件,《法操》衷心期望,審檢辯三方,能更加積極,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在這兩個月的時間內,讓人民能盡快得知真相,別再讓司法資源繼續空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