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頂新案鑑定人費用誰來出?若頂新自己買單可以嗎?

  • 2016-07-19
  • 法操司想傳媒
201607

法操論壇!最後一場!頂新一審為何無罪?而二審還在歹戲拖棚?千萬不要錯過!快點圖報名!

文/法操司想傳媒

7月5日頂新案在台中高分院開啟審判庭前,檢察官早一步發出新聞稿,直指被告魏應充曾要求傳喚美國油脂專家Ken Carlson來台擔任鑑定人,同時強調不能由被告頂新公司來負擔費用,否則將會影響鑑定人的公正性。雖然,檢察官對於證人身分與來台費用支出問題,的確有權拒卻,但檢察官為什麼不在法院上提出疑問,卻以新聞稿方式來訴諸社會法庭呢?

不過,被告聲請外國專家來對專業問題進行解析、釐清案情,究竟能不能幫忙負擔費用呢?頂新案的這個爭議,也正好點出了我國刑事鑑定制度的一些問題。

你以為頂新要誰來,誰就可以來嗎?

如果大家有看過美國的法庭劇,應該熟悉以下橋段:檢察官和被告各自傳喚鑑定人,兩個鑑定人對同一個問題卻有不同結論,因此,演變為法庭上爭執的焦點。會有這樣的狀況是因為,在美國法下,鑑定人的地位比較接近「證人」,所以,原告與被告可以各自傳喚對自己有利的鑑定人,來鞏固自己的論點。

但,這種狀況是不會出現在台灣的,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鑑定人只能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註一),被告頂多只能「請求」法官選任某個鑑定人。所以,在台灣,不會像美國那樣,出現檢辯雙方的鑑定人彼此爭執,而是由合議庭法官選任的鑑定人出庭證述。

會有這樣的差異,是因為,台灣法定位下的鑑定人,比較像是法官的「輔助人」,協助法官看懂他看不懂的事實(例如驗屍、精神鑑定等等)、告訴法官他不懂的知識(例如油品的精煉技術)、或用專業知識幫法官把因果關係連接起來(例如告訴法官某牌藥物裡的成分確實有致癌性,就可推論食用藥物可能導致癌症)。

因此,並不是頂新聲請傳喚誰來擔任鑑定人,法官就會准許。也不是頂新提出要幫忙出錢,法官就會准許外國鑑定人來台。此外,鑑定人也不是接收到法院邀請,就一定得要出庭作證,如果鑑定人經合法傳喚不到,法院也不得拘提。

頂新說要幫忙出錢,不行嗎?

既然台灣的鑑定人,是由法官統一選任,那鑑定人的鑑定費用,當然也應該由國家支付。但是,我國所規定的鑑定費用其實是很低的,根據《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4條到第6條規定,鑑定人出庭每天領取出席費500元、住宿費1400元、交通費則實報實銷。

雖然,依刑事訴訟法第209條,鑑定人還可以額外要求鑑定報酬,但無論如何,以現今的社經標準來看,我國法院對出席費和住宿費的補助都未免太過寒酸、不符現實標準。如果這位美國專家願意來台為頂新案擔任鑑定人,包含機票、住宿等費用加起來也要幾萬元,等於必須自費來作證。但國際級的專家有可能願意為一個跟他無切身相關的案子,大老遠跨國來協助嗎?

這也難怪頂新的律師會批評我國給予證人和鑑定人的費用偏低,將影響國際知名鑑定人來台的意願,所以才會提出可協助補貼的建議。而且,頂新會有此要求,並非首例。當年蘇建和案再審,蘇建和的律師團為了希望能聲請李昌鈺博士協助回國鑑定,同樣也是自費。

我國鑑定費用偏低所帶來的問題,除了無法吸引國際知名鑑定人來台之外。更嚴重的是,為了釐清事實,本就應該傳喚最適合的鑑定人,若可能因為費用緣故,而影響鑑定人出席的可能性,恐怕也會危及法院認定事實的正確性。

質疑頂新可能用錢收買   那檢察官傳的鑑定人又如何?

至於檢察官所強調的「鑑定人中立性」,是因為鑑定人既然輔助法官認定事實,當然也不能偏頗當事人一方。不中立的鑑定人,會誤導法官的判斷,如在解說專業知識時,輕輕帶過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部分、過度強調對一方當事人有利的部分。更極端的,甚至會作偽證(註二)。

頂新案中檢察官的擔憂,乍聽之下似乎有道理,但《法操》認為,頂新出錢,以國家名義邀請國際專家來台,並不代表這位國際專家就不中立。鑑定人是否中立的關鍵,還是要看他過去和頂新集團是否曾有互動,以及他之前是否就已經對頂新案抱持定見。

事實上,同樣是鑑定中立性的問題,檢方也有缺失。在彰化地院的一審審判時,彰化地檢署聲請傳喚衛福部食藥署的人員擔任鑑定人。但問題是,最初頂新油品從越南進口報關、在台製造並上架時,本來就要經過食藥署的查驗、檢驗和稽查。

也就是說,一開始就是食藥署准許頂新油品從越南進口、並且在市面販售,現在檢方又請食藥署人員來擔任頂新案的鑑定人,豈非「球員兼裁判」呢?

鑑定人的公正中立,對於判決的結果參考相當重要。尤其像頂新案如此事證龐雜又涉及大量油品專業知識的案件,鑑定人意見更可能左右判決結果。也因此,頂新案關於鑑定人的爭議,也只是正好凸顯了我國鑑定制度長久以來的缺失,檢辯雙方對於鑑定費用的爭執,也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如果要改善我國的鑑定制度,可以從提高鑑定費用、落實對鑑定人資格的審核開始,確保每一位在法庭上作證的鑑定人,都是具備專業知識和中立立場的。如此一來,才可能讓法官被鑑定人誤導而誤判的機率,降至最低。

 

(註一) 檢察官只有在偵查中才能選任鑑定人,一旦起訴、進入法院程序以後,就只能由法官統一選任。

(註二) 當然,如果鑑定人具結之後作偽證,會構成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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