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上篇) 人權團體聲請的「提審」是什麼?

常出沒於政大附近的丁先生,疑似精神障礙,被稱為政大搖搖哥。2016年3月31日中午,文山一分局警察、衛生局及駐警隊將丁先生強制送醫。過程中丁先生一再大喊「我沒有犯法!」、「我有傷人嗎」,試圖掙脫,但終究被強制帶走。事件曝光後,人權團體聲請「提審」搭救。 「提審」究竟是什麼呢? 《憲法》第7~18、21、22條等明文規範保障各種人權,以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為例,多數條文都十分抽象。唯獨第8條規定的特別具體、詳細,細分成四項,人身自由的重要由此可見一斑。而「提審」就是落實人身自由保護的重要制度。

我國提審制度借鏡英美法的「人身保護令狀制度」。人身保護令狀制度是指,人民的人身自由,不論是遭到何種公權力剝奪時,都可以即時地聲請法院介入,也就是聲請提審,來審查此一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否合法。 我國的提審法其實早已訂立,但過去實務見解將提審對象限於「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也就是說,除非是因為「犯罪」被逮捕拘禁,否則,都不能聲請提審。更白話地說,只要不是「刑事」案件,就算被關到死,法院也不會理你。因此過去在舊法時期,一年的聲請量平均約只有8件。 為落實《憲法》第8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4款保障人權之意旨,並體現司法院釋字第708、710號解釋之精神,我國於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提審法,並於103年7月8日生效施行。而在修正公布之後,2014年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案件量,爆增到244件。而聲請提審之後被釋放的有8件,釋放的機率約3.28%。

那麼我們實際上應該怎麼去利用這樣的好制度呢?且待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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