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去倒垃圾」就是「討論關說」:林天麟

  • 2016-12-14
  • 臺南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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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司法人員怎可以企圖幫忙關說司法案件?

林天麟檢察官,司法官訓練所第 13 期結業,自民國(下同)64 年 7 月 19 日初任彰化地檢署候補檢察官,至81年7月1日升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100 年 9 月 7日調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現已轉任律師)。

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 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法務部訂頒之檢察官守則(已廢止)第 12 點(廉潔):「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第 13 點(慎重交友):「檢察官交友應慎重,不得與不當人士往來應酬。」、第 15 點(禁止參加不當社交活動):「檢察官不得參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另外,法務部也訂頒之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4  點至第 6 點,亦有相關規定,而依該注意事項第 10 點規定,檢察官違反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嚴予議處。

而林天麟於任職臺北地檢署期間,嚴重違反以上,明顯失職:

參與前立法委員何智輝不當飲宴,企圖影響司法公正性

民國 96、97 年間,前立法委員何智輝因涉及多起貪污案件,何智輝為擺脫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之偵查追訴,遂委託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蔡光治,轉請林天麟

進行刺探偵查訊息及關說承辦檢察官。林天麟對於轉達何智輝的請託,非但未予拒絕,還應允幫忙,並利用其與蔡光治為同巷鄰居之機會,常以下午「丟垃圾」為暗語,相約在住處巷內商討、交換訊息。

林天麟與何智輝、蔡光治等人,分別在「天成飯店」、「水戶日本料理」、「魚介日本料理」等餐廳餐敘即有 10 次之多。林天麟接受何智輝之請託後,雖曾試圖進行偵查訊息之打探及關說,但得悉承辦檢察官個性正直(多數檢察官仍是正義之士!),且為其所不熟識,遲遲不敢接觸,而對於何智輝頻頻透過蔡光治針對前開偵查案件之查詢,亦均以敷衍態度應付,直至 99 年 7  月 13 日何智輝行賄法官弊案爆發,林天麟仍未敢向承辦檢察官進行關說。

林天麟事後雖稱不知何智輝涉及多起貪污案件,略知銅鑼案正由司法機關偵、審中。然而何智輝所涉多起重大司法貪瀆案件,於96、97  年間,媒體多有報導,而林天麟與何智輝、蔡光治等人,餐敘期間係自 98 年 2  月至 99 年 5  月間,且渠時任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諉稱不知何智輝涉及多起貪污案件,自不足採。縱無積極事證足證林天麟接受何智輝之請託後,進行偵查訊息之打探及關說,然渠參與何智輝不當飲宴達 10 次之多,未知迴避,顯然失當。

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林天麟為有配偶之人,於 89、90 年間認識未婚洪姓女子,並進而交往發展為男女關係;林天麟於99  年 4  月下旬,亦曾至臺北縣蘆洲市由洪姓女子與友人所合夥經營之有女陪侍卡拉 OK 店消費,並於結帳時,因消費金額之認知差異,與櫃檯小姐發生爭執。事後,洪姓女子曾以電話斥責林天麟。

直至 98 年間,因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北機站執行『正己專案』蒐證,發現林天麟與洪姓女子於電話中的交談語意曖昧,關係至為親密,始查悉上情。

綜合上述,林天麟參與前立法委員何智輝不當飲宴,與婚外女子發生關係等情事,失卻檢察官應有之品格,明顯牴觸法務部訂頒之檢察官守則第 12 點(廉潔)、第 13 點(慎重交友)及第 15 點(禁止參加不當社交活動),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及第 5  條規定。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為公平正義之表徵,應有較一般公務員更高之道德標準,方不負國家付託之殷,社會信賴之尊。尤其林天麟為資深檢察官,久受國家優渥之待遇與保障,權責綦重,物望所瞻,本當潔身自愛,以為司法人員表率,但卻參與貪污被告之不當飲宴,未知迴避, 並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失檢察官之職責!

法操編輯補充:

在2012年3月23日,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做出決議,林天麟被降一級改敘,並未免除檢察官職務,仍可繼續擔任檢察官。詳見:中華民國101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

相關資料: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林天麟不當飲宴、關說、婚外情 監察院彈劾

接受何智輝邀宴 南投惡檢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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