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1219 鄭性澤案再審開庭實況】勘驗撰寫自白書時的影片,釐清是否有強暴脅迫

  • 2016-12-20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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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再審 第五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5年12月19日 15:30

地點:台中高分院刑事14法庭

而今天準備程序庭的主要重點,是勘驗民國91年1月6日時,鄭性澤於警局當中撰寫自白書的影片。本次開庭,辯護律師代表為李宣毅一人,告訴代理人則是不同於上次的楊玉珍律師,改為羅豐胤律師到庭。

法官與辯護律師的討論重點在於,法官認為,「勘驗」就是從影片中辨別事實為何,但辯護律師李宣毅則認為,影像外員警的行為,也可能影響鄭性澤書寫自白書的情緒與狀況。

另外,對於上回開庭討論傳喚孟憲輝教授當擔任鑑定人一事,合議庭也做出了讓辯護律師、檢察官以及告訴代理人三方皆滿意的決定。

「補充的」或「補充落下」,語意之差影響大

法官於開庭前,非常細心的就光碟內容做出一份紙本紀錄,無論是鄭性澤的反應、員警們的言詞及動作,甚至背景聲音是為何而來都有詳加註記,可謂非常用心。

勘驗的光碟有畫面音訊的部分,共有三份檔案,其中第二份檔案有爭議之處是:鄭性澤在書寫第二份自白書時,某員警朝他的方向說了句「補充,補充」。但由於是用台語說的,所以尾音有語助詞,法官聽起來覺得是「補充的(台語)」,辯護律師則認為是「補充落下(台語,意即「補充進去」)」。

關於這點,其實語意的不同,即會造成很大的認知不同,若是「補充的」,是代表員警在解釋這是一份補充說明的自白書;若是「補充落下」,則比較接近員警在指導鄭性澤應該要做怎樣的補充。

對此爭議,辯護律師最終尊重法官判斷,然而,對於此種可能影響案件發展的證據,法官是否更應該根據「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做出判斷呢?

影片中沒有強暴脅迫,影片外呢?

同時,辯護律師也提到,就算員警在畫面中沒有任何毆打威脅的行為,但在畫面外,我們則無法確認。員警難道沒有其他眼神、動作的表達,造成脅迫?在鄭性澤寫自白書時,員警一直在旁邊走來走去,難道都不會對正在寫自白書的鄭性澤造成心理上的影響?這又算不算強暴脅迫呢?

而法官則認為,所謂的「勘驗」,即是對既有檔案所呈現出來的畫面、聲音,做陳述說明,現在法官在光碟畫面及音訊中得到的資訊,是員警並未做出強暴威脅的舉動,若有疑慮,也是請辯護律師等到審理時再做爭辯。但法官在最終紀錄中,仍加入了辯護律師的疑慮,以供之後審理庭可做參考。

《法操》認為,就算不是強暴脅迫,難道沒有不正方法取供的疑慮嗎?若員警將鄭性澤團團圍住,難道他不會心生畏懼嗎?又員警在鄭性澤旁側來回踱步走動,不算施壓的一種嗎?此種不正方法取供的可能,實應列入法官裁量基準。

是否再請鑑定人?若有新論點即可與檢方討論

而在勘驗光碟前,法官針對上一庭告訴代理人楊玉珍律師提出傳喚孟憲輝教授當鑑定人一事,已於合議庭作出適當的決論:若有可以推翻先前報告的新論點,或指出原報告有確定錯誤的地方,請告訴代理人向檢察官報告討論。而檢察官若亦認同有傳喚之必要,再向鈞庭聲請傳喚孟教授。若有傳喚,則由檢察官與辯護律師進行主詰問及反詰問。

告訴代理人原先就對於報告中所寫的:鄭性澤中槍傷後是否可移動及中槍的切確時間等,保有疑慮。而根據合議庭的決定,告訴代理人須與檢察官討論後,才由檢察官提出聲請。而此決定就不在本庭做出決議,而是請他們私下討論。

辯方律師認為,孟教授並未鑑定本案任何證據,就刑訴法而言並非為鑑定人,須待指出明確事證,才有傳喚之必要。本意上是和法官採相同意見,但辯護律師又指出,若最後決定傳喚孟教授,希望能與台大鑑定人同一審判期日,此點基於開庭時間限制,法官採保留態度。最後會由合議庭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再行討論決定。

最後,法官依舊非常積極的於當庭確認了大家的時間後,暫定下次開庭日期分別為:105/12/26下午2:30、105/12/29上午9:30、106/1/16下午4:00,皆同樣於14法庭勘驗。《法操》也會繼續追蹤旁聽,為大家帶來第一手的報導,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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