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1226 鄭性澤案再審開庭實況】法官和辯護人對錄音檔的意見仍然不同!音譯問題怎解決?

  • 2016-12-27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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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再審 第六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5年12月26日 14:30

地點:台中高分院刑事14法庭

本次開庭,主要是勘驗警方訊問鄭性澤之影音光碟,以及檢察官偵訊鄭性澤之錄音檔。

今日鄭性澤的三位辯護律師羅秉成、邱顯智及李宣毅皆有到場,告訴代理人則未有人到場。

辯護人要求拷貝上次所勘驗的光碟

開庭之前,鄭性澤方提交了一份聲請「拷貝」上次所勘驗的光碟及照片之要求,法官原先認為,辯護人是對上次勘驗有又有意見,因此非常強硬地表示,既然都是已經勘驗過的內容,並無拷貝之必要。

羅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主張,辯護人本就有閱卷權,上次勘驗的光碟是轉檔的,秒數與原檔案有些許出入,而勘驗光碟的書面檔,皆是記載轉檔後的秒數,為保障所擁有的資料與法官手上的證據資料全數相同無出入,才會提出此要求,而且法條當中,本就沒有規定閱卷須提出任何理由。

檢察官一開始對此也提出意見:該法條是為保障被告之聽審及防禦原則,閱卷權與辯護人提出的保留資料完整性並無絕對關係。而且,因為資料是數位檔案,有其特殊性,須注意電子資料保存相關規定,更需注意有沒有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防止訴訟外的用途。

羅律師進一步解釋,法院所進行勘驗,在審理庭提示全卷資料,使被告知道訴訟內容,是法定程序踐行對被告義務之證據調查程序。與辯護人基於資訊取得權聲請閱卷,是兩個互相獨立的程序,不論是勘驗或是提示,都無法代替辯護人的閱卷權。現行法制上,辯護人才是有閱卷權的人,可見辯護人的閱卷權是有獨立性的。

最後,法官突然請羅律師不用再解釋,直接進入勘驗程序,並無表示拷貝光碟的聲請結果為何。

錄音檔再度出現音譯狀況

而關於錄影部分之書面記載,辯護人及檢察官皆沒有意見。反而是錄音檔部分,又像上次一樣,出現了音譯的狀況(詳見:【1219 鄭性澤案再審開庭實況】勘驗撰寫自白書時的影片,釐清是否有強暴脅迫)。

法官為求勘驗結果正確,甚至走下法官台,到書記官旁拿起喇叭,放在耳朵上聽,他聽到其中一段陳述為「之後打到他」。但是,不管是被告、辯護人甚至是旁聽的各位(現場的參與人員,都發出討論的耳語),皆聽到「之後然後他」。

最後,法官仍堅持採用自己所聽到的記載,辯護人只好退而求其次,於最後提出意見陳述,說明由前後訊問內容可以得知,鄭性澤是在說羅武雄開槍打天花板的事,不會有「他」可以打到,應是因為台灣國語的關係,導致聽到的內容有所出入。

法官與辯護人對錄音檔的意見仍然不同

本次開庭,也同上次一樣,法官一直不斷強調,勘驗證據就是針對聽到看到的內容作記載,辯護人有任何疑慮,都可以在審理庭中再提出。

但《法操》認為,如果像本次開庭及上次開庭的情況,對於錄音的內容,法官與辯護人的意見不同,是否在之前辯護人聲請拷貝光碟時,更應讓辯護人拷貝,讓雙方都可以更了解證據,才能在審理庭中提出更明確的問題呢?

而本案也將在2016/12/29上午9:30再度開庭,也請關心本案的讀者們,持續鎖定《法操》帶來的第一手臨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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