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列表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更審時法院忽視的新事實、新證據!(3)食品研究所產製中心朱燕華主任證詞

  • 2021-08-10
  • 法操司想傳媒

在頂新越南油案中,檢察官起訴時一直認為頂新公司的原料油「酸價」高,所以是使用腐敗的劣質油品。二審法院判決時也提到,越南大幸福公司販售給頂新公司的豬油原料油,鉛及銅含量超過「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所以代表該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真的是這樣嗎?還是法院又搞錯了什麼呢?

READ MORE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更審時法院忽視的新事實、新證據!(2)越南籍博士候選人Hoang Minh先生的專家

  • 2021-07-19
  • 法操司想傳媒

上次我們提到,頂新越南油案從二審開始法院開始認為頂新公司從越南與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有食品安全的問題,除了抓著大幸福沒有「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這點不放之外,甚至從檢察官起訴時就一直認為大幸福公司豬隻的來源本身就有問題,真的是這樣嗎?

READ MORE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更審時法院忽視的新事實、新證據!(1)—「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不該作為判

  • 2021-07-16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在2018年遭到台中高分院逆轉重判,2019年時最高法院做出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的判決(請參考【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判決出爐,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大法庭遭駁回!),發回更審的部分又於2020年11月由台中高分院做出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部分駁回檢察官上訴的判決(請參考頂新越南油案更審 無視新證據的依樣畫葫蘆)!

READ MORE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品案】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法院要符合哪些法定要件?

  • 2021-06-30

今(2021)年初頂新公司就越南油品案,針對台中高分院於民國109年11月做出的更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刑事案件須符合哪些要件才能上訴到第三審法院呢?頂新公司提出的理由和證據有哪些呢?

READ MORE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重點回顧

  • 2021-06-29
  • 法操司想傳媒

2014年9月起,台灣因接連爆發油品安全事件,衛福部開始徹查輸台豬油之油品合法性及是否可否食用之相關問題。同年10月,食藥署接獲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轉越南工商部回復,提到頂新製油的豬油供應商「大幸福」販賣「飼料油」的廠商。食藥署命頂新製油暫停油品作業、停止並下架越南進口豬油所製產品。

READ MORE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 更一審法院視而不見的證據

  • 2020-11-27
  • 法操司想傳媒

更一審法院看似基於事實審的地位,就頂新公司自越南進口的油品品質自為認定,但事實上卻忽略新證據,機械式地對原二審的事實認定和證據照單全收,根本未發揮事實審的功能,也沒有盡到事實審的責任和義務!

READ MORE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無視新證據的依樣畫葫蘆

  • 2020-11-26
  • 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4月27日頂新越南油案經台中高分院逆轉重判,2019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做出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的判決(詳細內容請參考【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判決出爐,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大法庭遭駁回!),喧騰一時的頂新越南油案看似大部分塵埃落定。

READ MORE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6】什麼是任意偵查?

  • 2020-09-29
  • 法操司想傳媒

關於頂新越南油案中,一審檢察官在起訴之後又自行到越南調查、訊問,並將得來的資料提出作為證據的行為,法操先前曾經討論過這樣的行為不屬於經過法院「起訴審查」後的合法調查行為(請參考【起訴審查】檢察官起訴之後,還可以自己去偵查嗎?)。

READ MORE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5】油脂中為什麼會有重金屬?重金屬可以去除嗎?

  • 2020-09-28
  • 法操司想傳媒

先前二審法院以大幸福公司販售給頂新公司的豬油原料油,鉛及銅含量超過「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已於民國108年廢止),認定大幸福公司的油脂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不過用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來檢視原料油合理嗎?油脂中為什麼會含有重金屬?油脂中的重金屬能不能去除?油脂中一旦含有重金屬,就永遠不能供人食用嗎?

READ MORE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4】什麼是總極性化合物、酸價?對油有什麼影響?

  • 2020-09-26
  • 法操司想傳媒

先前二審法院依據證人朱燕華的證詞及頂新公司油槽原料的檢驗結果等等,認定因為該油檢驗出總極性化合物偏高、酸價不符合頂新公司一般收貨標準,推論頂新公司自大幸福公司收購所得的油品不具備供人食用的品質。什麼是總極性化合物和酸價?總極性化合物和酸價偏高,真的代表油品不具備供人食用的品質嗎?

READ MORE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3】大幸福公司販售食用原料油,本身需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

  • 2020-09-26
  • 法操司想傳媒

先前二審法院根據越南工商部的函文,認定越南大幸福公司外銷的油品為飼料用,且未取得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的「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因此推論頂新公司從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縱使二審期間被告楊振益提出越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農業與農村發展廳2016年9月9日第2345/SNN-QLCL函,證明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頒發對象,但二審法院依舊質疑該函係認大幸福公司經銷的油脂僅供飼料用,因此才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

READ MORE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衛福部浮動的標準?

  • 2021-09-25
  • 法操司想傳媒

今(25)日進行了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最後一次的審理程序,聚集了非常多被告的親朋好友、老員工們前來旁聽,甚至就連職棒味全龍隊的教練張泰山等人都現身為前董事長魏應充加油打氣,大法庭的旁聽席可說是座無虛席。在這最後的最後辯方強調了什麼論點呢?一起來看看吧!

READ MORE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2】用肉眼觀看是不是合法的檢疫方法?

  • 2019-09-25

先前二審法院依據特定證人的證詞,認定越南的養殖、屠宰不符合我國「屠宰作業準則」及「屠宰衛生檢查規則」,例如越南的獸醫用「肉眼觀看」方式檢查豬隻或屠體,但用肉眼觀看真的是很落後的作法嗎?那我國的制度又是怎麼做的呢?

READ MORE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二審法官在誤會中做出判決?

  • 2020-09-24
  • 法操司想傳媒

今(24)日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終於進入到最後階段,在證據提示時也提出許多原審(即原審二審,下簡稱原審)時尚未出現的證據,更顯得原審法官的對於案情明顯有所誤解,這到底是怎麼回事?讓《法操》來帶大家看看!

READ MORE

【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1】大幸福公司的油脂從哪裡來?

  • 2020-09-24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原二審法院認定頂新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原料油,但大幸福公司的油脂來自千家萬戶,無法確定油脂來自檢疫合格的屠體,因此認定被告頂新公司等違反食安法、刑法等。不過大幸福公司的油脂來源真的有問題嗎?

READ MORE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專家證人:頂新超前部署食安管控?

  • 2020-07-30
  • 法操司想傳媒

距離上次開庭已經超過三個月,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終於在29日進行審理程序,訊問由被告魏應充聲請傳喚的證人詹長權和李傳政。證人的證詞有無釐清案情呢?一起來看看吧!

READ MORE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呼籲法院善盡客觀義務

  • 2020-04-20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今天在台中高等法院刑事庭續行準備程序,包含被告常梅峰、楊振益就檢察官的上訴表示意見,以及雙方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針對上次庭期被告等主張在二審判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取得對被告等有利的新證據,同時請求法院在本審級重新審理並認定事實部分,法院今日做出回應。法院會不會在本審級審酌新證據重新認定事實呢?一起來看看吧。

READ MORE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新證據出現,原審有罪判決應被質疑?

  • 2020-03-04
  • 法操司想傳媒

針對頂新越南油案,最高法院在民國108年11月6日做出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的判決,發回部分為二審針對被告魏應充、陳茂嘉、常梅峯、楊振益和頂新公司,在特定時點前的行為認定,今天在台中高等法院進行本案更一審的第一次準備程序。

READ MORE

【最高法院三審】【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判決出爐,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大法庭遭駁回!

  • 2019-11-06
  • 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4月27日頂新越南案經台中高分院逆轉重判,2019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做出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的判決,另外也在同一篇新聞稿中,駁回了辯護人的大法庭聲請。究竟最高法院判決的內容為何?那部分被發回?那部分被撤銷?又是那一部分被駁會上訴而定讞呢?駁回大法庭聲請的理由為何呢?

READ MORE

【最高法院三審】【大法庭】頂新案搶頭香,頂新聲請的兩大爭點歧異為何?

  • 2019-07-19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7月4日大法庭制度正式上路,許多案件都蓄勢待發希望得到大法庭的統一見解。根據媒體報導,目前已經有9案聲請進入大法庭。而法操長期關心的頂新越南油案,辯護律師也在第一時間提出聲請,針對刑法上「傳聞證據」證據能力認定,主張兩大歧異部分,分別為「外國政府的函文」及「檢察官起訴後境外取證」。 而究竟此兩大爭點在過去最高法院見解中有什麼歧異呢?

READ MORE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