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2】用肉眼觀看是不是合法的檢疫方法?

文/法操司想傳媒
先前二審法院依據特定證人的證詞,認定越南的養殖、屠宰不符合我國「屠宰作業準則」及「屠宰衛生檢查規則」,例如越南的獸醫用「肉眼觀看」方式檢查豬隻或屠體,但用肉眼觀看真的是很落後的作法嗎?那我國的制度又是怎麼做的呢?
我國制度
畜牧法第29條第2項第3項規定,屠宰供食用的家畜、家禽的屠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派員,或委託合格的獸醫師進行屠宰衛生檢查,並授權訂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規範相關檢查工作,不過雖然其中規定家禽家畜屠宰前及屠宰後的屠體、內臟,都必須經過檢查判定是否合格,但並沒有直接規範判定的方法是否包含肉眼觀看。
那我國家禽、家畜實際上的屠宰衛生檢查到底是怎麼做的呢?2019年有媒體針對我國雞隻的屠宰衛生檢查進行專題介紹,影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屠前檢查時,屠檢獸醫師拿著手電筒照著各個雞籠觀看,發現雞隻出現下痢情形,判斷後續須再觀看內臟整體情況確認。

截取自台視熱線追蹤 – 屠檢獸醫師 食安最前線
此外,再以我國輸入種豬隔離檢疫處理措施為例,其中種豬留檢期間檢疫作業也包含「檢查體溫、呼吸,並注意食慾、精神、步行的狀態、皮膚(包括乳房、蹄冠等部位,有無水泡、潰爛、出血等)、口腔(包括鼻鏡、舌、上下顎、齒齦等部位粘膜,有無水泡、潰瘍、出血或流涎現象)、結膜、糞尿等有無臨床上變化」,也是以肉眼觀看種豬外觀是否出現變異的方式進行檢疫。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發現,「用肉眼觀看」這個方式不但是合格、合法的檢疫方法,更廣泛的運用於我國不同種類的家禽、家畜,以及屠宰、配種等各階段。用肉眼觀看是不是正確的檢疫方法,本有更客觀的方式可以釐清,原二審卻未經詳查,單憑特定證人的供述,就據以作為認定有罪的理由,實在令人不能認同。
如果有客觀證據足以動搖確定判決,更一審既然是事實審程序,法院有調查事實證據的職權,呼籲更一審法院善盡客觀性義務,保障人民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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