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更審時法院忽視的新事實、新證據!(2)越南籍博士候選人Hoang Minh先生的專家

  • 2021-07-1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網路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上次我們提到,頂新越南油案從二審開始法院開始認為頂新公司從越南與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有食品安全的問題,除了抓著大幸福沒有「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這點不放之外,甚至從檢察官起訴時就一直認為大幸福公司豬隻的來源本身就有問題,真的是這樣嗎?

無法確認,就可以認為有問題?

起訴時檢察官便主張頂新公司沒有盡到溯源管理義務,也無法確保上游是否有使用病死豬肉,也認為越南的個體養豬戶與越南屠宰場因為沒有檢疫人員,所以油品應不可供人食用。

二審法院也認為相對於大型企業,越南的「家庭式養豬戶」不一定有執照、不一定有經過檢疫,就算有檢疫人員也僅以肉眼從豬隻外觀判斷,不合我國標準。越南政府無法追蹤病死豬肉的流向,所以大幸福公司也無法溯源其上游油脂來源,雖然無法確認大幸福公司所使用的豬油來源是否為病死的豬宰體,可是仍認定頂新公司可預期豬油來源有問題。

這真的非常奇怪,在一審時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事實而判無罪,到了二審檢方也無法證實的部分,卻可以改口「無法確認,但可能有問題」而任意對被告作出不利的認定,法官難道忘記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了嗎?

越南的豬隻屠宰、檢疫程序其實非常縝密

其實被告們在審理過程中,早就已經透過聲請傳喚證人、聲請函詢越南農業部、聲請函詢農委會等等的方式來積極的證明越南的檢疫標準並不如檢方的想像,但遺憾從二審一路到更一審都對這些有利被告的證據視而不見。

越南的豬隻檢疫程序有多嚴格?像更一審時被告提出越南籍博士候選人Hoang Minh先生的專家意見書就提到,越南的豬隻在送往屠宰場前必須要提出當地獸醫檢疫合格的證書才能進行,而且屠宰前必須觀察6小時以上豬隻是否有染病或有任何異常況狀,屠宰後的屠體也必須再次檢疫。超市與屠宰場間都有合作,並經過獸醫局的認可;而送往傳統市場的肉品也都會有檢查人員確認肉品的來源與衛生狀況,避免私宰肉品進入市場。

至於法院覺得有問題的「肉眼檢疫」,其實豬隻一旦生病就會在外觀上出現肉眼能觀察到的病徵,像是咳嗽、皮毛變粗、皮膚病變等等,而我國畜牧業的作法也是如此,所以怎麼會有不合我國標準的問題?

從二審至更一審判決,不但一再忽視這些對有利被告的證據,更一審法院也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為何不採納新證據的原因,一味跟從前審的錯誤認定,而被告拼命的辯白卻不聞不問,這叫人情何以堪?

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對於被告有利和不利的情形均要注意,這在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有清楚的載明,不管最後法院判決結果是無罪和有罪,都應該要在判決中清楚說明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等情形取捨之理由,否則就是違反對被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之原則,甚至會有判決理由不備之情形。

同樣地,前述在更一審程序中所出現的越南籍博士候選人Hoang Minh先生的專家意見書,對原本已經確定的部分來說,也應該是屬於新事實新證據,且足以推翻原判決之認定,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這種足以動搖原有罪判決結果的新事實、新證據仍可以作為聲請再審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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