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重點回顧

  • 2021-06-29
  • 法操司想傳媒
油品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4年9月起,台灣因接連爆發油品安全事件,衛福部開始徹查輸台豬油之油品合法性及是否可否食用之相關問題。同年10月,食藥署接獲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轉越南工商部回復,提到頂新製油的豬油供應商「大幸福」販賣「飼料油」的廠商。食藥署命頂新製油暫停油品作業、停止並下架越南進口豬油所製產品。

頂新案起訴(2014.10.30)

2014年10月30日,彰化地檢署以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對頂新公司、負責人魏應充、前後任總經理常梅峯、陳茂嘉、屏東廠廠長曾啟明、品管組組長蔡俊勇,以及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等人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2015.11.27)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全數無罪!

檢方大張旗鼓到越南進行調查,結果不但避而不談越南屠宰場有檢疫人員等等「對被告有利的事證」,甚至僅拍下幾張照片就想證明原料油不可食用,卻沒有經過任何科學驗證。

檢察官製作被告常梅峰在偵查程序中的筆錄,經勘驗後被發現竟然與錄影內的陳述內容完全相反!而且公訴檢察官竟然還說這「只是誤載而已」,這到底是什麼辦案品質?

檢察官在偵查時對頂新公司油槽的採樣方式,竟然不符合主管機關所採的正式檢驗方法;且檢察官起訴時一直認為頂新公司的原料油「酸價」高,就等於是腐敗的油品,但證人明明表示原油在經過精煉之前,「酸價」偏高本來就是正常的,檢察官根本搞不清楚食品業的程序,就隨便當作起訴理由,難怪最後不被法院所接受。

二審宣判(2018.04.27)

在檢方未盡到實質舉證責任的狀況下,沒想到在第二審,台中高分院竟然逆轉重判!魏應充等4位被告,被求處重刑。

法院引用鑑定人孫璐西的意見,認為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的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雖然無法確認豬油的來源是否為病死豬,但仍認為大幸福公司所提供的原料油「酸價過高,顯示油品酸敗、重金屬對人體有害、總極性化和物過高,代表油品為劣質油的說法」所以「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

但另一位鑑定人朱燕華卻說明,原料油酸價高,只是代表製成的成品數量減少、重金屬透過精煉也可以去除。且第一審法官在頂新油廠採樣檢驗的數據都合格,不過很可惜,這些證據卻不被二審法院採信。

另外,大幸福公司在越南國內主要業務是「飼料油」,台中高分院便認為頂新公司所買的就是飼料油。但頂新油品明明就是透過食品的方式進口,也付出更高的食品進口關稅,法院怎麼就沒想到,如果是為了省成本而進口飼料油,又何必多此一舉?

檢察官充滿漏洞的舉證竟然也能讓法官做出重判,令人對司法感到失望,因為法院竟然讓社會公審的氛圍凌駕於法律原則和嚴格證據的要求之上。

三審宣判 (2019.11.06)

最高法院大多認同二審法院看法,認為被告等人的主張已經二審法院依職權採證、說明,駁回其上訴。僅有部分事實認為二審法院「調查未盡」、判決理由不備,因而發回更審。

同時駁回頂新公司及魏應充刑事大法庭之聲請,最高法院認為「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已作成統一見解,因此聲請不合法定要件而駁回。

更一審宣判(2020.11.26)

雖然最高法院僅認為原二審法院有部分判決理由不備且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但其實被告於更一審時仍提出許多新事實、新證據,但台中高分院最後仍做出部分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有罪、部分駁回檢察官上訴的判決。

更一審法院雖然有針對頂新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豬油原料油品質為事實認定,但理由基本上還是與二審、三審相當,依舊圍繞在「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其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及重金屬鉛含量過高」、「大幸福公司並未獲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等等。

縱然被告提出大幸福公司油品的交易資料、證明來源皆經過合法檢疫;提出澳洲油品研究學者以及專家證人,證明酸價可以透過精煉下降的新證詞;還有提出經司法互助,自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廳所得的回函,證明越南法規並未要求企業出口必須交付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證書。可是更一審法院完全沒有針對這些足以動搖判決結果的新證據有所說明,不但沒盡到法院義務、更未保障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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