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案】更審時法院忽視的新事實、新證據!(3)食品研究所產製中心朱燕華主任證詞

  • 2021-08-10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在頂新越南油案中,檢察官起訴時一直認為頂新公司的原料油「酸價」高,所以是使用腐敗的劣質油品。二審法院判決時也提到,越南大幸福公司販售給頂新公司的豬油原料油,鉛及銅含量超過「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所以代表該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真的是這樣嗎?還是法院又搞錯了什麼呢?

酸價(acid value)的定義為「中和1克油脂中所含游離脂肪酸所需氫化鉀的毫克數」,而當油品開始水解酸價就會跟著上昇、持續釋出游離脂肪酸,游離脂肪酸進一步氧化衍生出來的過氧化物及總極性物質才是真正對人體有不良影響的物質,若吃下過多的氧化物質就容易致癌或產生肝臟病變,所以酸價就是油品新鮮度的其中一項指標。

這樣看來好像油品酸價過高真的是很糟糕的一件事?但法院沒分清楚的是「原料油」與「產品油」的區別。食品研究所產製中心的朱燕華主任在本件更一審作證時就提到,原料油不管多少酸價多少都是可以透過精煉加工降低的,酸價高低的差別在於精煉的成本,酸價越高、成本自然也越高。所以大多廠商會把原料油的酸價做為一項驗收規格,其實是生產成本的考量,並不是因為酸價高的原料油就不能加工使用。

且國家對於油品酸價的標準其實只有針對產品,而非原料,另一位專家學者:澳洲油品研究學者Rod Mailer博士也在專家意見中提到,被最多國家採用的標準是CODEX(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或歐盟的酸價標準,這些標準也都只適用於直接供人食用的油脂,不包含尚未加工的原料油。

大家都知道油炸食物用的油需要經常更換,不然會有油耗味且產生致癌物質,而這些都是規範「直接供人食用」的產品油,與還要尚未經過精煉程序的原料油怎麼可以使用相同的標準?

那重金屬物質呢?

因為重金屬本來就存在自然中,所以動物體內含有重金屬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像人體就大約有萬分之一是由重金屬組成,也參與重要的生理功能,例如銅是促進鐵吸收的重要因子、鈷是維生素B12的構成要素,缺乏會產生惡性貧血……等。

但為避免人體攝取過量的重金屬物質影響健康,所以還是會針對「產品」制定標準。朱燕華主任提到,動物油脂經過精煉加工程序(脫色、脫酸)後,可以除去油脂中的重金屬,所以最後生產出來的油脂仍是可以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用油,這也是為什麼國際上也僅針對「產品」制定標準,而未特別制定「原料」標準的原因。

只是更一審法院卻似乎忽略這些清楚且有利於被告之證詞,而是繼續採取與原二審判決類似的認定,未考慮「產品油」和「原料油」本質上的不同,也因此混淆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法條名稱都標榜是針對「食品」了,當然規範對象應該是以最後產品來認定,才是符合該法立法宗旨。

我們還是想強調更一審既然身為事實審程序,有調查事實證據的職權,對於被告有利的新事實、新證據更應該盡調查事實證據的義務,但更一審法院卻對於這些明顯足以推翻原判決的證據視而不見,也沒有說明不採納的理由,未能充分的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對於被告有利和不利的情形均要注意,這在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有清楚的載明,不管最後法院判決結果是無罪和有罪,都應該要在判決中清楚說明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等情形取捨之理由,否則就是違反對被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之原則,甚至會有判決理由不備之情形。

同樣地,前述在更一審程序中所出現的食品研究所產製中心朱燕華主任的證詞,對原本已經確定的部分來說,也應該是屬於新事實新證據,且足以推翻原判決之認定,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這種足以動搖原有罪判決結果的新事實、新證據仍可以作為聲請再審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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