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 更一審法院視而不見的證據
文/法操司想傳媒
更一審法院看似基於事實審的地位,就頂新公司自越南進口的油品品質自為認定,但事實上卻忽略新證據,機械式地對原二審的事實認定和證據照單全收,根本未發揮事實審的功能,也沒有盡到事實審的責任和義務!
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現已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不可供人食用,因此頂新公司進口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後加工製成食用油產品,就構成攙偽或假冒食品行為,且將該等不能供人食用的產品賣出獲利,屬於詐欺取財行為;反面而言,如果頂新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品是可供人食用的食品原料油,就不會有涉犯食品衛生管理法以及詐欺取財的問題。
為什麼會說更一審忽視證據?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到底可否供人食用?
更一審認定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的理由:
1.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購買之原料油有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過高及重金屬鉛含量不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等情,有鑑定人孫○西、朱○華、薛○琴、王○祖及陳○輝、朱○華、姜○剛、顏○海等人之鑑定意見可佐。
【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4】什麼是總極性化合物、酸價?對油有什麼影響?
【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5】油脂中為什麼會有重金屬?重金屬可以去除嗎?
2.依陳茂嘉與證人王○善、李○錡於103年3月3日至6日前往越南實地訪查結果,參以證人胡○光證述越南屠宰、檢疫之實際狀況,及鑑定人孫○西之鑑定意見,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其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1】大幸福公司的油脂從哪裡來?
【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2】用肉眼觀看是不是合法的檢疫方法?
另外原二審判決書中清楚載明鑑定人孫璐西於原審審理時僅僅是依據審判長提示的照片做出「推斷」,例如「(問:請審判長提示證物卷第242頁以下予鑑定人閱覽,這是大幸福公司廠區的情況,衛生環境這部分是否符合臺灣標準?)大幸福公司廠區的情況,大幸福工廠看起來是沒有辦法符合台灣的食品衛生安全的要求,因為看起來貨物的堆放,還有它的溶解,看起來好像在塑膠袋裡面溶解的樣子,這些我覺得都不太安全。….)」,該等照片未必能夠代表大幸福公司整體的狀況,且鑑定人孫璐西亦多次以「看起來」等不確定語氣表示意見,這樣的內容居然能夠多次做為判被告有罪的判決依據。
3.我國駐越南代表處委請越南政府查察越南大幸福公司輸台油品之合法性後,經越南工商部、越南外交部胡志明市外務廳函覆結果,均可認定大幸福公司並未獲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得從事食品之生產及經營買賣,其外銷之脂、油類產品應僅能供作飼料用。另參佐相關報關資料及大幸福公司負責人呂○幸之證述,可證明大幸福公司之油品,除頂新及正義公司以食用油名義進口供人食用外,其餘向大幸福公司購買之客戶均係供作飼料用。
【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3】大幸福公司販售食用原料油,本身需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
由上述對照可知,更一審認定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的主要理由和前二審重疊,而被告皆曾在本次審理過程中提出新證據反駁和說明,法院卻依舊視而不見,這樣的法院已是侵害人民公平審判,何論為人民伸張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