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品案】刑事案件上訴第三審法院要符合哪些法定要件?
文/法操司想傳媒
今(2021)年初頂新公司就越南油品案,針對台中高分院於民國109年11月做出的更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刑事案件須符合哪些要件才能上訴到第三審法院呢?頂新公司提出的理由和證據有哪些呢?
刑事上訴第三審法院的要件
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第37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判決違背法令時才能上訴第三審法院,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即屬違背法令情形,此外如果符合第379條規定的各類當然違背法令狀況,同樣可以上訴第三審法院。
更一審法院忽視證據,已有判決違背法令疑慮


除了前述理由之外,被告等在更一審期間提出許多藉由司法互助取得,對被告有利的越南官方新函文,更一審卻未再調查釐清過去作為判決的基礎事實是否有誤,也沒有針對「大幸福公司的上游供應商究竟有無使用檢疫合格的屠體」這個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事實加以進一步調查,亦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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