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無視新證據的依樣畫葫蘆

  • 2020-11-26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4月27日頂新越南油案經台中高分院逆轉重判,2019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做出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的判決(詳細內容請參考【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判決出爐,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大法庭遭駁回!),喧騰一時的頂新越南油案看似大部分塵埃落定。

不過有在追蹤本案或法操臨庭文的朋友一定知道,雖然最高法院認為原二審法院僅有部分判決理由不備且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但有多名被告在本案更一審程序中提出非常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新事實、新證據,但縱使歷經將近一年的審理,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於今日仍然做出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部分駁回檢察官上訴的判決。

本次更一審法院縱有針對最高法院發回以外部分,也就是針對頂新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的豬油原料油品質為事實認定,但見解基本上和前次二審法院的看法無異,依舊圍繞在「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其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及重金屬鉛含量過高」、「大幸福公司並未獲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云云。

針對前述幾個法院認定越南豬油有問題的理由,多名被告在本次更一審審理過程中提出許多新證據來抗辯,被告楊振益提出大幸福公司向上游熬油廠購買原料油、以及上游熬油廠向菜市場購買豬脂的相關交易資料,說明其油品都是來自「經合法檢疫而公開於菜市場上販售」的豬脂所熬製;被告魏應充提出澳洲油品研究學者以及專家證人的新證詞證明酸價過高只是製成加工困難,不管多少酸價都可以精煉;被告等提出越南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越南農業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與胡志明市海關局函文,證明越南法規並未要求企業出口必須交付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證書,明明更一審法院可以依證據對事時重新予以認定,但從法院判決書新聞稿中,更一審法院居然完全沒有針對前述新證據的說明,這樣不但未盡法院說明的義務,也未盡法院對於被告有利、不利均要注意的客觀義務,更是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公平審判權利!

如果身為事實審的更一審法院對於審理程序中許多新證據都可以忽略,只是依之前最高法院所述幾乎照本宣科,這樣還能算是事實審的程序嗎?

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標準應該要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但從許多對於越南油品品質以及何謂酸價的事證來看,明明已明顯動搖原二審的認定事實基礎,但更一審法院似乎僅是機械式地對原二審的事實認定和證據照單全收,對於新的證據卻似乎是視而不見,這樣真的能稱的上是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嗎?如果是對各項疑義均清楚說理,且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的各項事證都說明取捨的理由,那不管判決結果如何,相信被告都會信服。

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任何人均顯得渺小,我們所能相信的僅是法院會給予公平的審判,但一個對於事證取捨都無法清楚說理的法院,實在難稱的上是公平審判的法院。或許在法庭上貌似高舉正義大旗的法官諸公,也該默默祈禱自己未來不會有天要在法院被告席上面對這樣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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