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3】大幸福公司販售食用原料油,本身需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
文/法操司想傳媒
先前二審法院根據越南工商部的函文,認定越南大幸福公司外銷的油品為飼料用,且未取得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的「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因此推論頂新公司從大幸福公司進口的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縱使二審期間被告楊振益提出越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農業與農村發展廳2016年9月9日第2345/SNN-QLCL函,證明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頒發對象,但二審法院依舊質疑該函係認大幸福公司經銷的油脂僅供飼料用,因此才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
2019年越南媒體TheLEADER以大篇幅報導頂新越南油案,其中曝光了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於2018年11月19日給與大幸福公司的檔案,以及越南司法部2018年12月24日函文,驚見原來在2011年至2014年間,並沒有任何出口食品公司獲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且依法「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並非食品品質的認證依據,也不是出口食品所必備的文件(詳見【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外媒打臉二審?二審法官認定基礎動搖?)。
為了再次確認大幸福公司營業需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以及越南官方函文的內容到底是什麼意思,本次更一審期間被告提出了尚未在本案出現過的越南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越南農業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與胡志明市海關局函文,這些函文內容是什麼?真相到底是什麼呢?
依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2016年9月9日第2345/SNN-QLCL函,大幸福公司被認為不屬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頒發對象,是否代表大幸福公司出口作為食品原料的油脂,在品質上無法達到在越南國內作為食品原料的要求?
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2018年11月19日第3204/SNN-KHCN函文:「不是,因為大幸福公司的業務類型在2014年之前並沒有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之規定。關於出口動植物油脂的質量主要需要滿足進口國家的客戶要求。」
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2016年9月9日第2345/SNN-QLCL函,認定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頒發對象的原因?
胡志明市農業廳2019年10月28日第3022/SNN-KHCN函文表示,根據農業暨農村發展部2013年頒布的通知內容,只有關於外銷水產食品的檢查與認證規定,因為大幸福公司出口的是動植物食用油,並非水產食品,所以當時認定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頒發對象。
出口作為食品原料的動物油的海關手續,是否包含檢附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證書?
胡志明市海關局2018年10月25日3057/HQHCM-GSQL號函:「有關物品出口的海關文檔之規定,在海關檔案中,沒有強制要求企業要交付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證書。」
如果廠商不具有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否代表其產品在品質上不能供人食用?
胡志明市農業廳2019年10月28日第3022/SNN-KHCN函文表示不正確,除非該產品不符合越南產品貨物品質法第23條第5款和第28條規定。
此外,原二審認為越南工商部2014年作成的函文,是越南工商部和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共同商討出來的共識,但是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和越南農業部農林水產局都回函表示並未參與該函的研擬,原二審的認定明顯與事實不符。
前面提到的越南公文,都是足以動搖確定部分的新事實新證據,更一審既然是事實審程序,法院有調查事實證據的職權,呼籲更一審法院善盡客觀性義務,保障人民訴訟程序和實體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