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三審】【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判決出爐,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大法庭遭駁回!

  • 2019-11-06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4月27日頂新越南案經台中高分院逆轉重判,2019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做出部分發回、部分撤銷、部分駁回的判決,另外也在同一篇新聞稿中,駁回了辯護人的大法庭聲請。究竟最高法院判決的內容為何?那部分被發回?那部分被撤銷?又是那一部分被駁會上訴而定讞呢?駁回大法庭聲請的理由為何呢?

發回:二審「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未盡之違法」

撤銷:第一審漏未判決,非第二審上訴審理之範圍

針對受害廠商統清公司部分,由於第一審並未判決,故並非第二審審理範圍,所以此部分撤銷。

駁回上訴: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最高法院認為其餘部分,被告等人的主張,是二審依職權採證、二審已說明或是與判決影響的枝未末節事項。故駁回上訴。

駁回大法庭聲請:刑庭會議已解決、無原則重要性。

最高法院認為頂新公司及魏應充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部分,部分爭議已經透過刑事庭會議決議作成統一見解;部分與本案事實不同;部分僅就法律見解之說理有所歧異,但試用後的結論並無不同,故認為不備法定要件,應該駁回。

魏應充會被關幾年?

既然已經有部分定讞,那大家最關心的應該就是刑度的問題。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魏應充得易科罰金部分,6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9年有期徒刑。而根據媒體報導,最高法院今天判魏應充7罪不得易科罰金,合計5年9月徒刑定讞。但須注意的是5年9月僅是宣告刑,通常還需要定出應執行刑。

由於本次定讞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最重刑為1年6月,故目前定讞部分的應執行刑範圍為,1年6月至5年9月間。

最高法院急什麼?大法庭、上訴一起駁回

從最高法院新聞稿中,將本案審理的結果與大法庭聲請的結果一同發表,讓人措手不及。而頂新所提出的大法庭聲請是否真的與案件內容無關呢?我們透過過去媒體的資料與本次最高法院新聞稿做比對,大概可以比對出下列內容:

但對於上述內容,其實是有送入大法庭討論的必要,過去法操也有針對此做了相當多的評論:

【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外媒打臉二審?二審法官認定基礎動搖?
【大法庭】頂新案搶頭香,頂新聲請的兩大爭點歧異為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以已經有「刑事庭會議決議」作為駁回理由之一,實在令人不解,大法庭設立的初衷不就是希望藉由11位法官公開審理的程序,統一法律見解,避免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同時也希望透過這個制度解決過去判例與決議的爭議問題嗎?

關於本次最高法院的判決,仍有許多值得評論的地方,《法操》將會針對本次的判決,做出更多詳細的分析,敬請請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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