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三審】【頂新越南油案三審】外媒打臉二審?二審法官認定基礎動搖?

  • 2019-01-04
  • 法操司想傳媒
圖:擷取自網路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頂新越南油案爆發後,越南油品就開始禁運台灣。而這樣的禁令在2019年解除,隨著禁令解除越南當地多家媒體報導,當初錯綜複雜的越南油案,也讓兩份從未曝光的越南官方函文曝光,媒體大嘆這兩份函文似乎已直接推翻台灣法院判決的基礎。

究竟兩份函文的內容為何?這兩份函文對於正在進行第三審程序的頂新越南油案,會造成什麼影響嗎?

外媒報導內容為何?

越南媒體TheLEADER報導,以「Vietnamese exporters can learn from the costly Ting Hsin scandal」(越南出口商可以從昂貴的頂新醜聞中吸取教訓)斗大的標題報導頂新越南油案的始末。

報導一開始簡述案件始末時,提及大幸福公司因未取得適當安全條件認證,導致頂新公司負責人被判處15年徒刑。所謂適當安全條件認證,指的是「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但當時大幸福公司就有向主管機關洽詢此證書之聲請流程,但因為大幸福公司是出口貿易廠商,並非製造廠商,所以不需要「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報導The progress of the matter第2段)

未曝光的2份函文

函文一: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於2018年11月19日給與大幸福公司的檔案

因為「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並非評估標準,所以根據胡志明市農業及農村發展廳給與大幸福公司的檔案中可以看到,在2011年至2014年間,並沒有任何出口食品公司獲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報導Were products Ting Hsin imported from Dai Hanh Phuc really “dirty?”第6段)

函文二:越南司法部於2018年12月24日文件:

依法「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給予進行食品生產及貿易的公司,並非食品品質的認證依據,也不是出口食品所必備的文件。

二審法院的神邏輯?!

大家都知道頂新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全數無罪。二審逆轉,重判。而越南工商部給的A、B函是在一二審皆有的證據。除此之外二審還多出了楊振益提供的越南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農業與農村發展廳2016年9月9日第2345/SNN-QLCL函,內容大概為:「大幸福公司經營出口供生產飼料及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滿足客戶質量要求;內銷供生產飼料的動植物油脂,因此,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對象。」(二審判決第3195行

對此函文二審法院認為:

此函文一再強調「供生產飼料」的動植物油脂,而其中所提及之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滿足客戶質量要求」復未載明客戶要求係指可供食用乙節,是該函之所以認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對象,是否係因認大幸福公司所經營銷售之油脂僅供「飼料用」?顯有可疑;況經本院再向越南方函詢,越南主管機關已明確函覆稱「倘該公司係從事銷售食用動物油脂產品,似應依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公告之關於從事農林水產品及農業物資生產經營檢查、評估規定辦理」,亦即應依該規定取得「食品安全證書」,是尚無從以該函文即認大幸福公司從事食用動物原料油出口不需取得食品安全證書。

該函文就說大幸福公司經營出口的項目含「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但二審法院究竟是想到什麼樣的狀況,可能是「當作食品原料」卻「非係指可供食用的要求」呢?二審判決這段文字實在令人費解。

此外,該函文也清楚表示有出口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的大幸福公司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對象,那為何在二審法院會解釋成無從以該函文即認大幸福公司從事食用動物原料油出口不需取得食品安全證書?如果是「不屬於食品安全認證書頒發對象」,那為何要被要求能取得食品安全證書?這不就是明顯的理由矛盾!

為什麼二審法院不採信較新的函文見解?

二審法院承認食用油主管機關是農業與農村發展廳非工商部(二審判決第3213行),那為什麼二審法院不相信食用油主管機關?法院認為我國是向越南政府查詢,由越南政府依其國內各單位之職掌函覆我方,足見越南工商部函覆事項,應係經彙整其國內各相關主管單位之意見後而為之函覆。故不採信農業與農村發展廳的函文。

但從報導中的函文二可以清楚的看到,「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給予進行食品生產及貿易的公司,並非食品品質的認證依據,也不是出口食品所必備的文件。

二審法院亦忽略了此報導提出的另一個事實,其實在A函中,呂氏幸其實就解釋過,越南工商部於2014年9月24日來到大幸福公司時,只有要求公司提供過去2個月的紀錄,但大幸福公司已經有三個月沒有出口油品至頂新公司了,公司這兩個月只有將油品用於動物飼料用。可能是因此產生誤會。但二審法院全然未將此內容放在判決書內。(一審判決第2620行提及)

這些新事實會對頂新油品案有什麼改變嗎?

必須是判決定讞後,才能依據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目前頂新油品案正在最高法院第三審審理程序當中,所以尚無是否可聲請再審的疑問。但頂新油品案除了有上述函文的爭議外,亦有不正訊問、證據能力認定等等問題,只是由於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不審理事實問題,可是二審判決中對於越南工商部函文和越南胡志明市農業和農村發展廳的函文內容有明顯歧異時,二審法院為何不設法再透過外交單位向請越南官方釐清並說明

雖認定農業和農村發展廳是越南食用油主管機關卻仍引用越南工商部函文之內容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這不就是「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而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況且依照剛出爐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關於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判決之見解和標準來看,台中高分院的二審判決似乎也有許多判決理由不備且未與調查的情形,是不是應該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好釐清相關事實並翔實調查證據,以求勿枉勿縱。

台灣重視國際貿易,但這樣的司法判決讓人卻步!

延續越南TheLEADER報導,報導中提及到頂新越南油案發生時,大幸福公司其實是符合台灣進口的標準,頂新公司也有提供獨立具有公信力SGS公司所提供的檢測報告,當初並沒有任何消費者指出因此油品而受到損害。(報導Were products Ting Hsin imported from Dai Hanh Phuc really “dirty?”第7-9段)

並在報導最後一段提到「雖然這個案子在還沒有結束,台灣最高法院尚未做出判決,但在許多國際貿易條約即將生效的2019年,這個案子在貿易上留給我們非常多的省思和教訓。」報導中的這一段文字,似乎隱含著提醒越南商界和台灣進行貿易,即使當時一切都合法,也可能因為某些原因導致無法預想之結果,這對以貿易為重的台灣來說,難道不是一道警鐘嗎?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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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傳媒─【外媒驚爆】越南2官方新文件曝光 頂新油品二審判決遭打臉
中國時報─頂新油品案 有利被告的關鍵證據出爐
今日新聞─越南官方回函文件曝光 頂新油案再翻盤?

二審法院判決A、B函內容:

 

A函(2014.10.8)

(一)大幸福公司係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登記有案之合法企業,且獲越南工商部承認具有信譽之企業。   
(二)該公司用之主要生產原料為魚油、豬油等動物脂油,並用於生產加工脂、油類產品。該公司之脂、油類產品主要作為飼料,並供給國外市場,其中包括輸往台灣。目前該公司尚未取得ISO、HACCP認證。
(三)該公司輸往台灣之脂、油類產品均遵守「胡志明市Vinacontrol檢驗公司」有關在越南之檢驗、評估及承認等流程。
(四)該公司所使用之魚油、豬油等生產原料之原產地皆來自具備經營登記證書、自由銷售證書、獸醫衛生條件合格證書以及VAT發票之各家供應商;該等供應商包括大城責任有限公司、安樂水產加工股份公司等。
(五)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油)。

 

 

B函(2014.10.22)

(一)大幸福公司獲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核發企業登記證書,為責任有限企業,其營業項目為家畜、 家禽及水產等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生產、食品批發及其他;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該證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之先決條件。因此,該公司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之油脂與飼料用之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
(三)收到越南衛生部與貴處(我國駐越南代表處)有關查證大幸福公司相關產品之要求後,本部曾指示胡志明市工商廳進行檢查,惟該公司僅提供飼料用油脂出口之相關資料。俟本部直接檢查並對照相關單位之資料後,才發現大幸福公司自 2012年1月至今之詐欺行為。
(四)越南主管機關(衛生部、工商部等)收到通報後已主動、即時與相關單位共同對該公司之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查證,並即時、正確通知台方。
(五)大幸福公司以人類食用目的之輸出產品獲 Vinacontrol檢驗股份公司進行檢驗並取得證書。Vinacontrol公司係一家從事檢驗分析之民營企業(並非越南官方管理機構);其檢驗、分析之標準係越南各項國家技術標準…然而,Vinacontrol公司僅對產品之樣品進行檢驗分析,與各項國家標準及越南衛生部之規定進行比對,並未具備足夠之權責檢查提出檢驗之企業是否具備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大幸福公司未獲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惟仍要求進行符合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且在長期間內同時出口飼料與人類食用之產品(自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顯示係有計畫之違法行為。
(六)綜上,本部已建請「胡志明市人委會」對「大幸福公司」進行全面清查、檢查,並處罰該公司違反越南國家食品安全規定之行為,撤銷該公司從事動植物油脂生產及食品批發之企業登記證書,在檢查期間內,本部亦命令該公司不准從事生產、經營動植物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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