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二審法官在誤會中做出判決?

  • 2020-09-24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審理程序 審判長:何志通法官
受命法官:許月馨法官
陪席法官:石馨文法官
時間:109年9月24日上午09:30 公訴檢察官:吳文忠檢察官
地點:台中高等法院刑事大法庭

今(24)日頂新越南油案更一審終於進入到最後階段,在證據提示時也提出許多原審(即原審二審,下簡稱原審)時尚未出現的證據,更顯得原審法官的對於案情明顯有所誤解,這到底是怎麼回事?讓《法操》來帶大家看看!

「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根本不是所需的證明文件!

這次被告方再度強調,原審法院誤以為從越南進口豬油時需要一份名為「食品安全條件生產廠商證書」的文件。而讓他們這麼以為的原因,出自於越南工商部的兩篇函文內容(本案稱為AB函),但事實上工商部根本就不是食品安全的主管機關,而且事後也經由兩國政府司法互助所取得的文件證實,工商部發出AB函文的目的是為了盡快與台灣進行雙邊的貿易活動,為貪圖快速,根本就沒有確實跟真正的主管機關「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討論過,完全是在沒搞清楚法令的狀況下就草率發函!

事實上根據越南法律的規定,出口食用油脂本來就不需要企業交付這個證書。而且越南司法部也證實,「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其實根本就不被視為食品安全質量的認證機制,也不是出口食品的必要條件,這只是為了配合某些國家的食品進口條件而衍伸出來的行政管制措施。

而檢察官到本次開庭卻仍以為,是因為越南大幸福公司屬於貿易公司而非食品公司才不去申請該證書,完全沒弄清楚這個文件的性質究竟為何。

原審擅自增加進口條件?

我國對於進口食品的要求其實只有兩大項,分別是「運送船艙清潔」與「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的證明」,這兩點頂新公司在進口時都有確實遵守。沒想到前審法院卻另外多開了幾個條件,擅自增加了要有溯源的義務、出具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及要有其他品質標準認證等三個條件。

不過就算是如此,頂新公司還是「配合」了法院的要求,找了專家學者進行鑑定,確定進口的豬油都符合數種食安標準、也有請越南的大幸福公司出示證明其牛豬油的來源都是合法之市場或肉商,而且在越南當地肉品跨域交易時,都必須經過檢疫,甚至可以證明「全部的」豬隻都是有經過獸醫師合格合法的健康豬肉!

辯方也不斷再次強調,本次食安風波由於媒體與民間輿論對於不實訊息的散播,頂新公司及各位被告可說是承受了數年莫須有的罪名,希望法院能夠確實審酌,還給被告與司法一個清白。

隔日(25日)即將續行審理,有可能將會是最後的一次庭期,法操仍會繼續關心追蹤,帶給大家最新的相關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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