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頂新越南油品案,你該知道的事 1】大幸福公司的油脂從哪裡來?
文/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原二審法院認定頂新公司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原料油,但大幸福公司的油脂來自千家萬戶,無法確定油脂來自檢疫合格的屠體,因此認定被告頂新公司等違反食安法、刑法等。不過大幸福公司的油脂來源真的有問題嗎?
大幸福公司是什麼樣的公司?
大幸福公司是越南當地出口油脂的貿易商,從熬油廠收購油脂,再賣給油品製造廠商加工製成產品,大幸福公司本身並沒有自己的熬油廠。大幸福公司透過國際貿易將收購而來的原料油賣給外國的加工廠進行油品加工,例如本案的台灣頂新公司,加工廠商將原料油加工處理過後再賣給食品廠商,最後製成各式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換句話說,本案生產油脂的流程是越南當地各個熬油廠將油脂製成原料油之後,由大幸福公司進行收購,大幸福公司再將收購得來的原料油賣給台灣頂新公司,由頂新公司加工製成產品賣給其他食品製造廠,最後做成泡麵、餅乾、罐頭等等產品進入市場供消費者購買。
大幸福公司的油脂來源
先前二審法院認為大幸福公司上游原料來源不明,頂新公司進口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油造成食安風險,不過在本次更一審,大幸福公司提出大幸福公司101年至103年供應商彙整表、大幸福公司上游熬油廠聲明書與肉品採購憑證,及大幸福公司上游熬油廠交貨時提供之檢疫單等等,證明各個油脂供應商用來熬油的屠體皆來自越南當地合法的市場,且各供應商生產的油脂都是以供人食用為目的。
越南過去是以農業為主的國家,畜牧養殖業同樣也是越南主要的產業之一,而畜牧養殖業又以養豬為主,根據新聞報導,截至2018年左右,越南全國有約300萬個養豬場,養殖豬隻數量約2800萬頭,被視為亞洲第二大養豬國家,越南的養豬產業實際上發展相當成熟。
前面提到的大幸福公司供應商彙整表、熬油廠聲明書與採購證明等等,都是對被告有利的新證據,雖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是提到被告對於103年3月20日前的交易是否知悉?但更一審本來就可以對最高法院發回部分重新認定事實,此可參照最高法院 20年上字第 1407號判例意旨:「…第三審發回更審之案件,下級審所應受其拘束者,以關於法律上之見解為限,至第三審所指示應予調查之點,不過為應行調查之例示,並非限制下級審調查證據之職權,下級審於所指示之外,當然可為別種事實證據之調查。…」更一審若依前述新證據認定大幸福公司的油並無來源不明且均來自健康無病豬隻,認定頂新公司購買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係可供人食用,就應該認為被發回範圍所列的廠商,其等從頂新公司買到的油係可供人食用,進而判決被告所涉部分為無罪。
對於更一審重新對事實的認定,應可認為屬於足以動搖相關案件確定部分的新事實新證據,被告等即可有機會針對其他原被判決有罪部分,循再審程序爭取重新認定的空間。
更一審既然是事實審程序,法院就有調查事實證據的職權,呼籲更一審法院善盡客觀性義務,確實針對被告有利之部分也要詳加調查,以保障人民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