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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一審】【0707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又聲請檢驗?檢察官是在鬼打牆嗎?
針對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檢驗油脂脂肪酸部分,因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而檢察官在起訴前亦有做過油品檢驗的證據調查,甚至前面多次審理庭中,也已透過多位鑑定人、證人及到頂新屏東油廠採樣調查,相關證據調查已告一段落,如今若再重新調查,先前的程序豈非又要重新進行,不僅破壞法院審理進度,更是浪費司法資源!
【彰化地院一審】0714頂新油一審開庭實況 【是開庭還是熬豬油體驗?檢察官牽強附會】
今日頂新油案審理庭,再次續行勘驗檢察官至越南調查證據所攝之影片。 才剛開庭,檢察官就當庭提出一鍋豬肉給審判長,要審判長帶回家熬油,還說這鍋豬肉陪我們到今日開庭結束已逾晚上9點,豬肉會變質或發臭。
【彰化地院一審】【0707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檢察官去越南查什麼?為何不誠實說清楚!
頂新油案本次重點在於請證人台糖越南分公司總經理胡大光協助釐清越南當地豬隻管理狀況,包含豬隻是否健康、屠宰條件、養豬場環境衛生條件等;以及勘驗檢察官至越南調查證據之影片。
【彰化地院一審】0707頂新油一審開庭實況 【檢察官去越南查什麼?為何不誠實說清楚!】
頂新油案於今日再度開庭,檢察官於今年4月未向法院聲請下,透過法務部申請逕自於本案審理中遠赴越南作證據調查,今日開庭傳喚證人台糖越南分公司總經理胡大光並勘驗越南蒐證之光碟,檢辯雙方進行攻防。
【彰化地院一審】失控的檢察官與被蒙蔽的社會
當越南磚頭油的新聞一出,再度引發民眾熱議。但事實上,頂新越南油案在本月16日的審理庭上,磚頭油其實是個被檢察官拋出的假議題,意圖以跟案情無關的腰果油來混淆視聽。為什麼檢察官要這麼做?若實際蒞庭旁聽,就能知道彰檢在本案中的錯誤百出,完全可作為檢察官濫權的經典案例。
【彰化地院一審】【0616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證人訊問影片不連貫,檢察官在剪預告?
彰化地檢檢察官在審理中未告知法院的情況下,逕自飛到越南大幸福公司調查證據,姑且不論檢察官這次在審理中的恣意偵查是否合於法定程序,既然都到越南偵查搜證了,調查證據的程序理應嚴謹,否則大費周章取得的證據,若因程序瑕疵失去證據能力或降低證明力,豈不是浪費公帑,亦無助真相之發現?
【彰化地院一審】【0616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誇張!檢察官以不實筆錄作為起訴證據
本次當庭勘驗2014年10月14日偵查庭常梅峰的偵訊光碟,檢察官問:「是否要向魏應充報告採購政策?」,常回答:「因為油脂市場猶如股票,每天的價格跳動起伏大,老闆無法即時掌握,所以不會管、也沒有能力下意見,平時也不需向老闆報告採購之細節」。但訊問筆錄卻記載:「魏應充通常會對採購下意見」。
【彰化地院一審】【0526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檢察官黑手開鍘:僅該處罰鍰者卻遭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劣油,再混入品質較好的油改善酸價。但透過鑑定人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薛復琴的證述可知,以酸價做為評估油品能否食用的標準並不恰當。
【彰化地院一審】【0526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溯源不善僅須負行政責任,檢察官濫權起訴
頂新油案涉及「溯源管理不當」的問題,然而業者若未落實追溯追蹤系統,會面臨什麼結果呢?在談論這個問題前,需要先說明我國對於追溯追蹤系統的規定源自何時。
【彰化地院一審】【0519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檢察官應重視法院規定、勿破壞法庭秩序
本週開庭,姚檢察官在坐席上嚼食口香糖,然而,按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檢察官此舉,確實有礙法庭秩序。
【彰化地院一審】【0519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法庭週記
【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不正方法訊問被告,被告自白恐不得為證據
本次當庭勘驗2014年10月14日偵查庭常梅峰的偵訊光碟,檢察官問:「是否要向魏應充報告採購政策?」,常回答:「因為油脂市場猶如股票,每天的價格跳動起伏大,老闆無法即時掌握,所以不會管、也沒有能力下意見,平時也不需向老闆報告採購之細節」。但訊問筆錄卻記載:「魏應充通常會對採購下意見」。
【彰化地院一審】【影片】頂新製油,濫權檢調的犧牲者!
食安風暴席捲之際,全台民眾人心惶惶,新聞媒體大肆報導頂新的問題油品時,檢方更是火上加油,企圖以薄弱罪證將頂新污名化,完全模糊事件真相。
【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缺乏科學辦案精神,檢察官查證有疏失
本次開庭檢察官在對楊振益主詰問時,拿出「關務署」的資料,上面顯示,fit for human 23.69(USD)、for feeding purpose 23.63(USD),指稱與楊振益所說飼料油和食用油關稅每噸約差20~30美元不符。
【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以證人身份傳喚心中被告侵犯人權
透過這次庭期的證人楊振益證述,適時還原當時被檢調偵查到羈押的過程,凸顯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的諸多可怕行徑。 楊振益於2014/10/10回台,這日晚上還喝醉了酒,次日2014/10/11早上8點多,楊振益的兒子接到檢調電話,通知請楊振益到彰化地檢署配合證人偵訊調查。根據偵訊筆錄紀載,可以清楚看到偵訊當天直到晚上7點多,才有辯護人在場陪同偵訊。
【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法庭週記
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 日期:104年4月28日 地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庭 開庭摘要 (一)臨時異議—檢察官擅自至越南大幸福調查證據,不合法。 1.楊振益辯護律師抗議,臺灣檢察官於上週至越南大幸福公司檢驗油品酸價之行為,有違審理中案件「調查證據應向法院聲請」之規定,且被告並未收到通知,亦有害被告實施防禦權,對被告非常不利。 另越南臺灣辦事處致電楊振益前往說明本案狀況時,臺灣檢察官竟然也在現場對楊振益發問,並有錄音錄影,屬於被告在審理中於法院外之陳述,有必要釐清當天檢察官對楊振益做了什麼,是以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調閱該錄音錄影資料。
【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違反程序又恐無證據能力的越南行
這次開庭,在審判長進行人別訊問後要進入證人詰問前,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的辯護律師馬上向法院提出調閱檢察官前次開庭後,在越南駐台辦事處私自對被告楊振益訊問的錄音錄影檔案,並且大力抨擊檢察官案件已繫屬法院審理中,怎麼可以於法庭外私自訊問被告,檢察官到底向楊振益問了什麼,而檢察官這麼做的目的又是為什麼,何以越南駐台辦事處請楊振益先生過去說明而已,檢察官也會在場呢?
【彰化地院一審】【影片】審理中還查案 恐有濫權起訴之嫌
檢調公權力之大,倘若不慎,將如秋霜烈日般傷人。「濫權起訴」就是檢察官最常犯的錯! 頂新油案自去年10月起訴至今已六個月,彰化地檢卻直到四月下旬才親至越南蒐證。從媒體報導中,或許你因為對全民滅頂行動記憶猶新,認為檢方此舉毫無疑問是負責行為。但事實上,這卻是「絕對不符合訴訟調查程序」,也更凸顯檢調當時起訴的證據不足!
【彰化地院一審】【0421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對證據大小眼的檢察官
本次頂新油案審理庭的證人訊問中,我們可以看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未盡到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證明被告有罪之責任,應由控訴之一方承擔,被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95條);檢察官身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又做為偵查之主體(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負有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職責。
【彰化地院一審】【0414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是啞口無言還是少說少錯?
本次開庭,上午本案四位檢察官全部在場時,檢察官訊問的砲火隆隆,問題一個接一個的訊問,現場旁觀的觀眾都可以感受到檢察官的強烈火力,毫不留情地向證人楊振益,其中一位檢察官還頻頻不耐煩地打斷證人陳述,直到辯護律師抗議,被法官制止後,才讓證人可以完整陳述他想講的話,該位檢察官的行為恐有違《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