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526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檢察官黑手開鍘:僅該處罰鍰者卻遭起訴

  • 2015-06-11
  • 法操司想傳媒
2015-05-19 12.09.06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未仔細蒐證,採差別待遇起訴認真實行公訴

 

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
時間:104年5月26日
地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庭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劣油,再混入品質較好的油改善酸價。但透過鑑定人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薛復琴的證述可知,以酸價做為評估油品能否食用的標準並不恰當。

又審理程序中檢察官對油品酸價數值問題緊咬不放,卻又提不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酸價對影響油品能否供人食用的影響。

況且衛生署(現改為衛生福利部)在民國98年6月將油炸油的酸價數值從2.5提高到2.0,但在法規中也僅要求業者定期自我檢測,酸價過高者限期改善,否則處6萬到30萬罰鍰。

因此即使頂新製油的油品沒有達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酸價的規定,現行法規也只要求業者限期改正,未改正者處罰鍰,依法不應出現檢察官起訴頂新製油之情形。

頂新面臨的差別待遇,也曾發生在南僑及統一身上,誤植報關文件資料,南僑不僅被處高額罰鍰還遭檢察官調查,統一卻只被處以6000元罰鍰。

按照「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應作相同處理,禁止差別待遇,這是源自憲法平等原則的精神,更明訂在《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從頂新、南僑、統一的遭遇,可以看見政府對於食品抽驗及審查標準的輕重嚴重失衡。

其次,檢察官起訴頂新製油,乃是針對原油酸價的問題,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酸價的規定乃是針對終端成品,並不包括原料油。同時,根據鑑定人王祖善的證述,原料油酸價數值在10以下都可精製提煉。所以,檢察官是否因為對法規認識不清,才誤起訴頂新製油呢?

另外本次開庭,檢察官指越南大幸福公司賄賂VinaControl公司修改檢驗報告數據,提出的證據是有兩份檢驗報告的數據相同。但這兩份檢驗報告的檢驗品是同一批,檢驗數據理當是要相同,據此質疑越南大幸福公司造假,檢察官應是疏忽、誤判。

且從衛福部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的人員證述可知,該管理中心在檢查輸入產品時,不會特別要求查驗將檢驗報告的數據,所以頂新和大幸福應該是沒有偽造檢驗報告的動機與必要。

經過十幾次的審理庭旁,不難發現檢察官在調查證據確實有許多不嚴謹之處,又從蒞庭攻防時可看出檢察官未認真實行公訴。縱觀全案,檢察官在本案的表現差強人意,實在不是人民要的偵查品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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