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法庭週記

  • 2015-05-15
  • 法操司想傳媒
2015-04-28 14.44.27
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 日期:104年4月28日 地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庭 開庭摘要

(一)臨時異議—檢察官擅自至越南大幸福調查證據,不合法。

1.楊振益辯護律師抗議,臺灣檢察官於上週至越南大幸福公司檢驗油品酸價之行為,有違審理中案件「調查證據應向法院聲請」之規定,且被告並未收到通知,亦有害被告實施防禦權,對被告非常不利。 另越南臺灣辦事處致電楊振益前往說明本案狀況時,臺灣檢察官竟然也在現場對楊振益發問,並有錄音錄影,屬於被告在審理中於法院外之陳述,有必要釐清當天檢察官對楊振益做了什麼,是以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調閱該錄音錄影資料。

2.偵查檢察官回應:待程序完成後,會向法院呈報。

3.審判長答:等檢察官呈報後再審議,本院無資料無法審理。

4.頂新辯護律師余明賢指出,起訴後如有偵查之必要,應向法院聲請。檢察官在審理中,不能擅自調查證據,檢察官上開行為,已違反刑事訴訟法調查程序,有98台上2659號判決可參照。

5.另有辯護律師提出,彰檢已多次擅自調查證據,調查後亦未提出證據,也未告知法院和被告。若調查後發現證據對被告有利,便隱藏證據,更顯示證據對被告有利。究竟越南大幸福的油品能否食用,是本案關鍵。

6.余明賢律師更進一步指出,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莫非本條規定是訓示規定。

7.審判長表示,自行搜證只要不涉及強制處分和作為本案證據,法院原則上不干涉。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為法定義務。

8.楊振益辯護律師提出,楊振益之妻呂氏幸稱要去洗手間也被臺灣檢察官制止。

9.公訴檢察官則嚴正抗議楊振益辯護律師不在現場,不能做這樣的指控。

(二)被告楊振益轉換為證人,進行證人訊問

1.審判長詰問

(1) 不太記得何時開始與頂新交易,大約在四、五年前吧。

(2) 沒有透過仲介介紹,乃因過去在臺灣做熬油,便向已認識七、八年之久的常梅峯廠長提出合作。

(3) 最初賣給頂新桶裝魚油,為當時普遍的包裝方式。

(4) 不清楚頂新買油的用途,由於無權干涉,所以也不會追問。

(5) 魚油能否供人食用,視區域認定,每個地方的標準不一。

(6) 至於油品價格,通常是與常梅峯廠長在電話中達成協議,或者趁回臺探親時和他面議。

(7) 魚油並非以食品油報關。在七、八年前,魚油可替代牛油做飼料油。

(8) 有時外國牛油價格高,越南牛油價格低,便會告知常梅峯廠長國際油價變動情況,看他是否購買。

(9)大幸福公司只賣一種品質、價格的牛油,常梅峯廠長也沒問過大幸福出售的牛油屬於一級或二級。

(10) 常梅峯廠長未曾到越南看過大幸福公司。

(11) 一般情形下,豬油價格比牛油高,但豬油價格尚牽涉到關稅問題,所以未必總是比牛油貴。

(12) 和頂新合作一段時間後,常梅峯廠長提起牛油、豬油的買賣,問大幸福公司能否提供報關相關資料。

(13) 楊振益說要和妻子呂氏幸討論,一週後告知。

(14) 報關程序由呂氏幸處理,報價時已加入關稅,並以食品油報關。以食用油報關,每噸油約貴20~30美元。

(15) 沒有問大幸福公司是否有區別(飼料油/食用油)提供不同的油給頂新。

(16) 之前以飼料油報關,後來改以食用油報關,但提供的油都一樣。

(17) 廠長由常梅峯換成陳茂嘉後,價格改與陳茂嘉商議。從常梅峯卸任到陳茂嘉上任,中間間隔很長的時間。

2.檢察官主詰問

(1) 檢察官提出「關務署」的資料,資料顯示,fit for human 23.69、for feeding purpose 23.63,指稱與楊振益「一噸差20~30美元」的說法不符。

(2) 楊振益回答,油品價格隨國際油價波動,每週每噸差幅可達100美元。以棕梠油為例,金融危機前最高1400美元,金融危機後降為800美元。楊振益同時問檢察官,這份資料的數據是否屬於同一時期,檢察官則表示該資料時間相差一週。

(3) 大幸福公司接單後,會先確定船期、isotank容器,然後再化油。

(4) 楊振益表示出貨前酸價的檢驗主要由呂氏幸負責,他並不清楚。

(5) 檢察官批評,上次詢問時,楊振益對收油細節很清楚,但今天卻說不清楚出貨相關事務。

(6) 余律師提出異議,異議成立。檢察官應提示上次出庭筆錄。

(7) 楊振益答辯,做生意難免會被唬,賣則不會,對於怎麼收油,當然要懂。

(8) 檢察官問,出貨前有無把關作業,如觀察色香味等?楊振益答,若他人在公司,會察看油品狀況,但通常由呂氏幸處理。

(9) 檢察官問,VinaControl報告的項目有無人指定?楊振益答,不清楚。

(10) 檢察官問,為什麼2013/11/7和2013/10/7這兩份報告的檢驗數據都一樣?楊振益答,數據由檢驗人員填寫。

(11) 檢察官問,2013/12/23和2014/1這兩份報告檢驗數據,為什麼也都一樣?楊振益答,不清楚。被告律師指出,這兩份報告使用的檢驗樣品是同一批的,數據當然會一樣。

(12) 檢察官問,是否報告用買的才是實話?楊振益答,那不是我說的。(指偵查時對檢察官的回答)

(13) 檢察官問,多份報告檢驗數據都一樣,是否向VinaControl行賄?楊振益答,行賄是檢察官說的。大幸福在VinaControl提供發票時給VinaControl三千多元,是檢驗的費用。

(14) 檢察官指證人未真實陳述,無繼續詰問的必要。這裡有六份VinaControl檢驗報告,其中四份檢驗數據都相同,請庭上參考。

3.被告反詰問

(1) 頂新沒有要求將不能食用的油改為能食用的油。

(2) 頂新沒有要求修改數據。

(3) 頂新沒有給回饋,楊振益也無受贈。

(4) 找過常梅峯廠長幾次不清楚,但沒有一起吃過飯。

(5) 魏應充董事長是到法庭上才看到,之前沒看過。

4.被告反詰問

(1) 魏應充董事長沒有以電話與楊振益討論過油品問題。

(2) 楊振益不清楚如何找到該檢驗公司(VinaControl),是呂氏幸負責的。

(3) 楊振益對油的來源有信心,因為越南政府對病死豬或病豬都有嚴格的規範和處理,油品來自健康的豬隻。

(4) 大幸福公司的油品可供人食用。

(5) 頂新和大幸福生意往來一段時間後,改以食用油報關。(但先前頂新是跟大幸福買魚油做飼料油,用飼料油報關;後來改買豬油做食用油,用食品油報關。)

(6) 魚油未曾以食用油報關過。

(7) 豬油未曾以飼料油進口。

(8) 未曾與陳茂嘉總經理討論過檢驗的事。

(9) 與陳茂嘉總經理是尋常的貿易合作關係。

(10) 不認識曾啟明廠長,更未曾以電話與曾啟明討論過VinaControl數據。

5.檢察官覆主詰問

(1) 健康豬隻的信心基礎,來自越南當局嚴謹的管理。豬隻檢驗後證明無病死豬,才能賣到市場。

(2) 病豬送出牧場時,會接受檢查。

(3) 對健康豬隻有確實的信任,而非賭博心態。

6.被告覆反詰問

(1) 曾至上游的熬油廠勘察,都符合衛生環境標準。大概勘察過20~30間。

(2) 豬油和豬油粕是同一種類來源,可供人食用,尤其豬油粕的價格很好。傳統市場有很多豬油粕出售。

(3) 楊振益做過豬油粕給員工吃,大家都說好吃,沒有赴醫或不適反應。

(4) 因對上游熬油廠有信心,當然認為賣給臺灣的油可以給人食用,沒問題。

(三)被告常梅峯轉換為證人,進行證人訊問

1.檢察官主詰問

(1) 與楊振益認識,是因之前楊振益跟常梅峯買過棕油。

(2) 約民國80年,楊振益問常梅峯有無油品需求,之後就跟楊振益小批量買魚油試試。因沒合作過,不知油品品質如何,所以跟他說先到貨,通過檢驗再付款。當時頂新有牧場,且常梅峯兼任該牧場總經理,所買的魚油供牧場做飼料油使用。而且常梅峯買油品不隨意出價,避免讓貿易商知道常梅峯的底價。通常由楊振益出價,常梅峯覺得價格合理,就會下單購買。

(3) 常梅峯向楊振益說,若大幸福公司有賣食用豬油,而且程序、文件、法規和品質都符合「食用油」規定,才買。

(4) 開始向楊振益買牛油,是因為越南牛油的品質與澳洲牛油差不多。

(5) 品質鑑定依酸價、漂白、雜質和水分多寡而定,這些都可檢驗的,也會影響精煉製程和保存期限。

(6) 油品能否食用,須經檢驗判斷其本質是否能吃,不能光看數據。

(7) 病死豬在外觀上能判斷,被摻油也可辨認,某程度會顯現出來。

(8) 不會食用病死豬或被施打禁藥的豬隻,這些都可以透過色、香、味來判斷,如豬油顏色會很深、有腐臭味等,只要是內行人都可以輕易判斷出來。

(9) 楊振益來屏東廠時,常梅峯和陳玉惠會在場,電話溝通則只有常梅峯和楊振益兩人。

(10) 澳洲牛油和越南牛油的差別,在於越南牛油的熔點高,比較硬。買哪個國家的牛油,主要看客戶需求,兩者價格相差不大,所以跟價格無關,由供需決定。美國牛油就比較白,因為牛的食物為大豆、玉米等,澳洲牛油則比較黃,南澳和西澳的牛油顏色也不同。可是向美國買牛油一次就要一貨櫃,相當5層樓那麼高,不太可能向美國買牛油,(油槽)根本放不下。曾透過貿易商集貨買過一次美國牛油。

(11) 因為油品檢驗的項目大同小異,未告知楊振益要做哪些項目,更沒要求檢驗須回報,因為常梅峯不相信該檢驗,相信自己廠內的檢驗數據,所以楊振益的油到屏東廠後,會先由廠內品保組檢驗,再決定做何處理。

2.被告反詰問

(1) 常梅峯擔任總經理時間不太清楚,民國83年5月接副總經理,不知何時接任總經理,一直在頂新做到退休。

(2) 常梅峯在頂新從採購油品業務做起,自副總經理時起算年資,在頂新待了快20年。

(3) 食用豬油顏色依方式不同而有差異,如下:

A.水煮法:偏白,無香氣。 B.蒸氣間接加熱:偏白,香味淡。 C.火熬法:較黃、較香。 豬油香味大約一個月後淡掉。

(4) 因為看過很多熬油廠,才知不同方式的差異。

(5) 病死豬豬油和健康豬豬油在色香味上有很大差異。因通常要有一定的量才熬,病死豬也未放血,所以熬出來的油非常黑、不新鮮,味道不好或很臭的也有(與腐敗程度有關)。

(6) 頂新未購買不符規定的油品。

(7) 有色香味OK,但理化指標不合格的嗎?

A.酸價過高影響的是製程成本,不代表不能食用,通常酸價過高會打入飼料油。 B.牛油發生過此類情形,豬油則無。

(8) 國外檢驗報告、衛福部檢查合格和入廠檢驗,三階段都符合標準才能成為食用油品。

(9)頂新賣很多油給很多廠商,如果沒做好檢驗報告,買方怎能信賴頂新的檢驗報告?頂新的扣款或退貨標準都是按照廠內的檢驗報告決定。

(10) 越南牛油酸價4是常梅峯訂定的,原因是國際上對酸價的要求通常是這標準,日本更高,定到5-6。但酸價過高會影響精煉的成本。酸價10,取得率僅92~93;酸價4,取得率有96。

(11) 越南豬油有驗過酸價4以上,但次數不多,通常酸價會在2-3之間。

(12) 大幸福豬油酸價超過4,允收扣款處理,而非退貨。雖然有違我們的契約協議,但符合食用標準,而且國際上油品業都如此處理。

(13) 允收扣款的標準,酸價超過1扣1%,國際上也是相同處理。

(14) 楊振益主動向常梅峯說有豬油,磋商過程不記得,結果是有下單。

(15) 油品加熱試驗一定要做,很多問題透過加熱都可顯現,這些都是理化檢驗做不到的。

(16) VinaControl的國際檢驗報告具有公信力,VinaControl是越南第一家檢驗公司,且VinaControl檢驗員不會知道檢驗的樣品來自哪家公司。但我們頂新自己檢驗才能掌握變數,VinaControl的報告僅是參考。我國也要檢驗,美油和澳油與頂新的檢驗有誤差,這很正常。

(17) 報關資料由陳玉惠聯絡。

3.檢察官反詰問無問題。

(三)被告楊振益轉換為證人,進行證人交互詰問

1.

(1) 在越南投資失敗一年後,成立大幸福公司,公司登記由呂氏幸辦理,不是楊振益的名字。

(2) 大幸福的油賣到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的飼料廠公司,中國方面則透過仲介商來向大幸福買豬油。

(3) 未統計頂新油量,頂新也不是大幸福貿易量最大的公司。

(4) 大幸福公司年營業額好的時候高達5~6億台幣,油價下跌時也有3~4億台幣。

(5)食品加工是精製後供人食用。

(6) 楊振益前後供述筆錄不一

A. 103/10/11偵訊筆錄,楊振益答:「頂新應該知道我的油未到食用級。」、「如果不是經過加工,酸價不可能到1以下。」 楊振益答辯,他的意思是要再精煉才可食用,酸價3~5是因為國際運輸時間的關係。

B. 偵訊筆錄,為何VinaControl與頂新檢驗報告酸價差10倍,楊振益答:「可能換油。」 楊振益答辯,因怕被羈押,而且當時他怎麼說都不對,檢察官都不相信還一直問,一整天問下來很累,精神狀況很差,他想說就亂講,講得嚴重點,他只想趕快回家。

c. 偵訊筆錄:「派工人去買食用油給VinaControl,以三千多元台幣行賄,以不讓他們取油。」 楊振益答辯,偵訊前一天回台,那天晚上有喝醉酒,隔天早上就被偵訊,而且行賄不是他講的,這是做檢驗的費用。(附註,直到晚上七點多快八點時,才有辯護律師到場。)

D. 偵訊筆錄,陳茂嘉和陳玉惠是否知道VinaControl報告不足採信,楊振益答:「是。」但在前幾次審理庭時,楊振益答辯說這不是真的,事實上他根本看不懂VinaControl報告,他不知道該報告是什麼。

(7) 豬油熬完可直接食用,不會有油耗味。

(8) 有賣魚油、牛油給臺灣,只有頂新有買豬油。

(9) 不合標準被扣款的印象中有4批。

(10) 越南運油到臺灣大約要一個月。

(11) 準備多少錢跟熬油商買要問呂氏幸,楊振益的越南話只有呂氏幸和員工聽得懂。因油品有時會存放4~5個月,現金不夠會向銀行周轉。

(12) 中國收油的價格高,給頂新的量就少。而且大幸福主要是以賣魚油為大宗。

(13) 賣給頂新的油無油耗味。

(14) 到熬油商拜訪時,主要看熬火環境、鍋具,有須改進的地方會跟他們說,環境有符合衛生。

(15) 陳茂嘉2014/10/9致電楊振益,說臺灣這邊有在查頂新油案,因為越南工商部報告寫飼料油,可賣給頂新的油是可食用油,楊振益才會說馬上去工商部修改報告。

(16) 接觸過頂新廠長、總經理和陳玉惠。

(17) 頂新在油品檢驗數據方面,沒有特別聯絡楊振益,也沒印象要把酸價寫低。

(18) 陳玉惠沒有說要改酸價降低。

(19) 扣款依約定酸價4,超過1扣1%,檢驗數據以頂新的為準,並非VinaControl。

(20) 檢驗報告由呂氏幸處理。

(21) 本案之前不知道蔡俊勇,也沒討論過VinaControl報告。

(22) VinaControl報告數據高低無影響,頂新檢驗的才會影響交易結果。

(23) 陳玉惠有時會直接打手機聯絡楊振益,通知扣款的事。

2.檢察官覆主詰無問題。

3.被告覆主詰

(1) 2014/10/10回台,約晚上7~11點喝補藥酒,米酒泡的。

(2) 2014/10/12開聲押庭,只記得很晚,不知道幾點。(附註:報告上寫2014/10/12上午4:10開聲押庭)

(3) 被告律師指出,楊振益2014/10/10抵台,當天晚上還喝醉酒,隔天早上到彰化地檢署接受偵查訊問,一整天下來精神狀況很差,也沒吃東西(檢察官有準備飯食,但楊振益無胃口未吃),身心狀況都很疲累,楊振益在檢察官偵訊和聲押庭的陳述並非自由意志的陳述。

(4) 2014/10/11早上8點多,楊振益兒子接到電話要楊振益到偵查隊,一直到隔天10/12上午4:10都沒休息,沒吃中餐和晚餐,只有喝水。楊振益說當天狀況很不好,只差沒昏倒。

(5) 頂新未要求酸價出口要多少以下。

(6) 沒有精緻加工的粗油,以臺灣的定義是飼料油。

(7) 2014/10/12上午4:10於法院羈押庭筆錄,應該了解是否被羈押,內心當然害怕。

(8) 在偵訊和聲押庭時,處在精神差、疲累、頭暈、腰痠的狀態,楊振益因有低血壓,站起來快昏倒,在看所待了40~60分鐘,有向檢警要藥膏擦,未看醫師,是看到有人就醫才申請。

4.檢察官覆反詰問無問題。

5.法院補充訊問

(1) 豬油一定要用食品用油才能報臺灣。

(2) 喜歡做飼料油生意,因為量大。

(3) 精煉到0.5以下可作食用油。

(4) 賣飼料油給馬來西亞、新加坡、中國。中國以魚油最多,頂新買豬油,中國透過第三人買豬油。

(5) 不論牛油、豬油都未區分食用油或飼料油,都是同一種油。

(6) 賣食用油的只有給頂新。

(7) 飼料油和食用油的差別,食用油,新鮮的可加工來吃,飼料油,是不能做的油打入做礦油。

(8) 知道有牛油分1~2級,上次聽常梅峰講才知分級數據。

(9) 魚油來源是楊振益自己去找的,其他豬油、牛油都是熬油商找上門,因為呂氏幸的母親每天跑市場做賣油生意,漸漸慢慢擴展。

(10) 長途很遠的公司也是透過卡車司機找到大幸福賣油。

(11) 去過的熬油商很多,比較遠的油商有1/3~1/4,搭飛機去,去走走看看。

(12) 一開始與頂新從魚油開始。

(13) 常梅峰知道大幸福沒有熬油廠,陳茂嘉不知道,直到越南看了大幸福公司才知道是貿易商,沒有精煉設備。

(14) 陳玉惠只有說酸價不合格要扣款,未告知脂肪酸也不符。

(15) 100噸油約要收1個月。

6.被告證述意見

(1) 頂新向大幸福買的豬油可以供人食用。

(2) 頂新未要求大幸福提供不實文件。

(3) 可透過精煉做食用油。

(4) 頂新無改VinaControl的動機,因為扣款是依照頂新檢驗的結果。

(5) 頂新規格酸價表定4,更可證明頂新沒有必要跟大幸福改酸價。

(6) 熬油廠的油可食用,楊振益對來源清楚(1/3~1/4看過)。

(7) 豬隻檢驗,越南2011對不合格豬隻有嚴格規定,所以楊振益對豬隻健康有信心,主觀上認為是食用油。

(8) 大幸福公司營業登記載明生產動植物食用油,可銷售農林產原料。

(9) 越南函文說大幸福未取得執照,不能稱食用。縱使生產條件、衛生合格、豬隻有獸醫證明,可供人食用,一樣不能稱食用油。

(10) 有無行賄請鈞院明察,偵查時被告楊振益沒說過這樣的話,這是檢察官說的。

(11) 為何大幸福會一下賣飼料油、一下賣食用油,是因為只有頂新是用食用油賣,其他都是飼料油。

(12) 臺灣豬隻短缺,2013年時價臺灣25元/1kg、越南30元/1kg,頂新何必向大幸福購買豬油?不能以大幸福都賣飼料油而認為人不能食用,應依品質而定。

(13) 檢察官舉六份VinaControl報告,其中四份是檢驗區間相同,數據才會一樣,但對另兩份檢驗報告不同,卻仍為相同數據,亦感到疑惑。

(14) 越南文件邏輯前後不一,公文說無獸醫檢驗不能稱食用油,但VinaControl卻說可以食用。

(15) 楊振益的豬油僅能賣臺灣和中國(東南亞有回教徒),而且中國比臺灣出價高。雖然是透過仲介商賣。但中國也是買來做食品加工油,大幸福公司的油不只中國買,越南當地的人也吃。

(16) 頂新若是黑心廠商,怎麼可能頂新的每一個員工都買頂新的油來吃,這有可能嗎!

(17) 檢察官未就偵查筆錄提出詰問,反以聲押庭筆錄提出詰問,顯示偵訊筆錄不足採信。而偵查中訊問充滿哄騙、誘導、半恐嚇(說要羈押楊振益),聲押庭筆錄是在檢察官提供的偵訊筆錄下進行,這是毒樹產生的果實,聲押法院僅能依偵查筆錄,該證據羈押法院已心裡有底,而我們也知道聲押庭是行禮如儀,並未向鈞院審理中能拿到完整資料實質審查。而在2015/1/5勘驗筆錄中,鈞院釐清楊振益是否有行賄,而透過今天的詰問,透過證人證述可看見頂新與大幸福之間並無犯意聯絡。

(18) 陳茂嘉補充

A. 楊振益向採購稱他賣的油沒有問題。 B. 楊振益明知臺灣正在查頂新油案,若大幸福的油有問題,怎麼敢說隔天回來臺灣,要幫助頂新釐清事實。 C.楊振益的豬油來自健康的豬隻,有檢疫,而且在越南市場的銷路好,是可以供人食用的。 D. 大幸福平均年營收5~6億新台幣,並非沒有頂新就活不下去,更何況頂新採購的量很少,也並非大幸福公司主要業務。

(19) 不能據以前是飼料油,現改食用油就推論大幸福的油有問題,應該要看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油品能否食用,檢察官一直未盡舉證責任。(不信VinaControl報告,也不信頂新檢驗報告,也不相信品管報告,卻未提出更有利證據)

(20) 以色香味判斷是否可食用,並非說無科學檢驗就不足採信,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條也有這樣的規定。

(21) 檢驗數據異動若做假,會有人蠢到都做一樣嗎!豈非一眼就讓人看出做假。

(四)被告常梅峯轉換為證人,進行證人交互詰問

1. 被告主詰問

(1) 常梅峯不記得何時擔任糧油事業群總經理,六家企業董事長魏應充在經營月會討論各主管的報告,大約2~3小時結束,魏應充都會出席。

(2) 魏應充在業務上的指示幾乎不多,都是常梅峯決定,除非是特別重大的事項。魏應充也不會指示油品採購,因為沒有常梅峯內行,且頂新製油在常梅峯手中起死回生,愈做愈好,還有分紅。魏應充對價格和對象都不干涉。採購權限魏應充並未限制。

(3) 公司有規定超過1500萬要核決,但常梅峯也從未採購原物料向董事長上簽呈,魏家對常梅峯充分信賴、充分授權。

(4) 常梅峯未向董事長報備大幸福公司,大幸福只是一間小公司而已,允收扣款也不會報告。

(5) 2013/10是常梅峯最後一次參加經營決策會,常梅峯是主席,魏應充是董事長也會出席。

(6) 魏應充董事長會針對重大事項指示,例如肥料廠、GNP申請(要花1千多萬申請)事務。

(7) 為提報內容過,魏應充對頂新甚少干預。

(8) 魏應充會針對油品概括事項指示,並不知大幸福公司,大幸福是很小的公司。

(9) 頂新年營業額台幣15~17億,1公斤油品售台幣30元,一個月賣4000~5000噸,豬油200~300噸,豬油由傑樂和大幸福兩間供應,80%棕油,豬油2%、牛油3%。

(10) 傑樂25元/1kg、大幸福30元/1kg,國內幾乎都向傑樂買豬油(25~27元/1kg)

(11) 民國2011年年底國內食用油上漲,這是檢察官寫的。常梅峯說未曾如此說過,2007~2008漲到高峰,2009跌到1/3價格,2010呈現小多頭,但忘記何時到最高點。

(12) 依色香味、文件、報關檢查,我也敢吃,才會變成公司食用油原料。

(13) 常梅峯第一次向大幸福買油前,有請楊振益送樣品,第一次1~2個貨櫃,先送貨再付款,從小批量採購開始。由屏東廠檢驗。

(14) 有向西班牙和日本買過豬油。後來沒跟西班牙買,主要是非主要豬油商,且船期長達3個月,而大幸福交期只要1個月,進貨成本也可接受,有利公司油品控管調度。日本雖有買過,但日本並非隨時都有,是日本國內賣不完時才會賣到國外,所以油的品質不比大幸福。美國訂量高(1000~1500噸/單次),無法負荷,加拿大油沒買過,但情形應該與美國相似。

(15) 從頂新開始做油脂,以前賣過花生油,在頂新服務長達22年,脂肪酸、熔點的認識不敢說很懂但至少懂。

(16) 肥標愈新鮮,酸價愈低。

(17) 頂新採較嚴格的檢驗,杜絕客人挑戰。時間、取樣點、加熱、水分都是檢驗的誤差因素。

(18) VinaControl報告常梅峯通常不看,相信自己的檢驗能力。

(19) 過氧化價是成品油(終端產品)才有的檢驗項目,酸價才會訂較低,跟大幸福公司酸價訂4無關。

(20) 食用油與飼料油的區分標準,品質的差異、非食物鏈的原料只能做飼料油,例如,病死豬、餿水油、回收油等。肝臟不能食用是歐美的標準,在中國是可食用的,但我們(頂新)採高標準,排除內臟。

(21) 入油槽三個月前就要決定,還要考量精製過程,加熱60度才能抽出來。500噸牛油要花4天才能抽,還有先進先出的問題,還有出貨是100噸抽500噸是不行的,但時間因素會改變計畫,若品質太差會影響精製成本會打入飼料油,絕不可能飼料油打入食用油,不同油放不同油槽是標準,分開存放是常態。

(22) 越南牛油混澳洲牛油的目的,應該是檢察官誤會,酸價5以下不需如此做,酸價10以上才有可能。

(23) 傑樂與大幸福的豬油都是可食用級,並未說打入不同油槽。豬油油槽通常較小油槽,200噸常溫液態有2個油槽放傑樂和大幸福,容量不足才會互放。

(24) 越南豬油和傑樂豬油酸價都偏低,不須混油,酸價都正常。

(25) 每天的庫存表要問屏東廠誰給的,常梅峯每天一定看。

(26) 進多少油量看業務需要,買了還要看放哪裡,會先規劃。

2.檢察官反詰問無問題。

3.法院補充訊問

(1) 從業務主管做起,指揮旗下4人跑業務,1年半擔任副廠長,油品採購當時是魏家二董(時任總經理)負責。

(2) 民國83年5月開始擔任副總,二董仍為總採購,但隨著大陸業務多就交給常梅峯管理。

(3) 業務主管主售工業油和食品油,飼料油那時不歸常梅峯管理。

(4) 飼料油在常梅峯任內仍有買賣。

(5) 常梅峯辦公地點不定,即使不在屏東廠,曾啟明副廠長仍須向常梅峯廠長電話請示入油槽。

(6) 油分類以報關名義和客人要求,視用途判斷。

(7) 食用油和飼料油區別,飼料油不多,因不可轉食用油(怕引起誤會),油品基本上全部相同,申請用途不同而已。原料油精煉後有分,精煉後牛油2、豬油2(傑樂和大幸福),飼料油多數從越南進口,澳洲少買,通常買一級。

(8) 頂新未收成品油,收原料油。

(9) 香豬油是調香用的成品油,量很少。

(10) 以色香味,顏色深和味道不佳判斷。

(11) 製油界以品質和報關申請用途區分食用油和飼料油。

(12) 澳洲牛油2級有買過做飼料油,約七、八年前,顏色黑,品質不佳的二級油,可能有內臟熬油。後來沒再買,因市場需求漸無,現在飼料廠愈來愈少。

(13) 廠內檢驗報告是例行性報告,到屏東廠要看才會看,不會有簽呈。

(14) 到本案時才看到VinaControl報告。

(15) 知道大幸福是貿易商,楊振益有先送樣品,未曾與楊振益購買飼料用豬油。

(16) 允收扣款是國際貿易的常規,通常是公司管理辦法,油品管人員依職權判斷,通常會與廠長判斷,可當食用油,但涉成本或其他因素會與廠長討論。

(17) 陳玉惠要將允收扣款呈報常梅峯,因採購需要常梅峯決定,一定要讓採購知道。

(18) 常梅峯是經決會主席,主要是說話不指示,月經營會通常下了決定,未拍板定案則送到經決會。董事長有說話、做決定,所有重大決策非例行性報告。

(19) 食用油報關衛福部會收千分之一稅金,規定入油槽並且會檢查,要事先報驗油槽。

(20) 常梅峯會看陳玉惠扣款原因,在任內未遇過油質問題退貨扣款的報告。

(21) 在常梅峯退休前,屏東廠有做豬油成品油銷售。

(22) 在廠內稱飼料油為飼料油,飼料牛油仍稱牛油。

(23) 前期事項由誰指示,通常由魏應充董事長指示。

(24) 管制事項表的管制議案看對常梅峯的重要性,未必會照董事長指示。多數非常梅峯指示,而是最高決策者。

(25) 常梅峯退休原因是魏應充董事長在大統食安風暴時說會嚴懲常梅峯,讓常梅峯覺得人格被侮辱。

4.被告證述意見

(1) 公司議案落實難,確實有企業經營難處,但未有魏應充董事長故意讓下面的人犯違法情事。

(2) 國營事業食鹽前陣子也發生竟然摻入工業用鹽的問題,更可凸顯企業管理有他的難處存在。

(3) 報食用油要多交20%關稅。

(4) 不能因常梅峯退休而導出與陳茂嘉勾串、陳茂嘉與楊振益勾串,最後全部與魏應充供串的論證。

(5) 品質的標準是什麼?能以理化性指標驗出嗎?油的色香味又代表什麼?這些都可證人證述中查證,其證言可信在於其詳盡的陳述。

(6) 陳茂嘉補充說明

A. 感官品質會以書狀補充說明。 B. 前期事項由幕僚追蹤,總經理掌管決策事項,組織功能由幕僚執行。 C. 頂新交易大宗是棕油,不需為小比例的豬油做這樣的事。 D. 常梅峯從小批量開始,第五批後才變大,有書證可證。 E. 替貓掛鈴鐺,有問題不用看,有問題看不到,這也是溯源品質管理的困難點。

(7) 牛油入油槽並非如檢察官說依酸價決定,而是有很多因素。

(8) 感官判斷的重要,在於你用聞的就知道,如,食物酸掉。

(9) 常梅峯看不到VinaControl報告,如何和陳玉惠一起和楊振益共謀?

(10) VinaControl是越南第一家檢驗公司,且有ISO9002認證,亦無從知悉樣品提供者為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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