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519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檢察官應重視法院規定、勿破壞法庭秩序
【檢調謬誤】檢察官身為執法者,卻於席間嚼食口香糖,有礙法庭秩序
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
時間:104年5月19日
地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庭
本週開庭,姚檢察官在坐席上嚼食口香糖,然而,按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檢察官此舉,確實有礙法庭秩序。
法庭屬嚴肅之地,關於如何維持法庭秩序、避免影響審理過程,《法院組織法》有清楚的規定。除上述第90條第1項規定不得有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行為外,《法院組織法》第89條及第107條亦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
由以上相關規定看來,在法庭上,審判長有維持法庭秩序的法庭警察權;而法院處理事務時,凡是身為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及依法執行職物之人,都應互相協助法院。
檢察官身為實施訴訟程序的公務員,負有協助法院的義務,更應遵守法庭秩序。但檢察官在席上嚼食口香糖,反而向人民做了最壞的示範,如此一來,叫人民如何守法?
姚檢察官這次蒞庭,除了嚼食口香糖,還有其他脫序行為:在審判長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姚檢察官一直進進出出,不知是為何事而忙?有什麼事情比法院開庭更重要?
要求檢察官蒞庭的目的,就是期望檢察官能實質實行公訴,而非像過去一樣,丟完起訴書後就不到庭進行攻擊防禦。我們一直期待檢察官發現真實,期許檢察官落實法治程序、捍衛人權,不論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情形,都應該認真偵查、調查證據。
但頂新油案審理至今已過八個月,檢察官卻仍無法舉證證明越南大幸福公司的豬油能否供人食用。舉證是檢察官應盡的義務,檢察官不應在速速終結偵查、起訴被告後,才慢慢地提出證據。甚至到了今年四月中旬、案件已在審理階段時,檢察官仍在未向法院提出聲請的情形下,逕自飛到越南調查證據,可見檢察官在起訴之時,並未掌握完整的證據。「濫行起訴」之嫌,值得識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