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519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法庭週記

  • 2015-05-24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 日期:104年5月19日 地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庭 開庭摘要 (一) 林士安證人訊問

1.證人林士安證述

(1) 當時食藥署和衛福部同時來函要資料,在此之前,頂新早已在民國103年年初開始大批量整理資料,而非是在檢調開始調查頂新後才開始整理這些資料。

(2) 另,銷售資料由品管組保管,林士安主要是整理採購資料,原則上不會將資料帶回家整理加班,但其他員工是否會將未完成的工作帶回家則不清楚。

2.證人詹淑惠證述:聲音太小聲,無法記錄

3.檢察官詰問:103年10月10日頂新已知檢調要查稽核表,而103年10月11日彰化地檢到頂新屏東廠時,頂新卻將陳茂嘉出差至越南的簽呈放在員工那裡。

4.被告江淑端辯護律師主詰問:簽呈是證人林士安至頂新任職後製作的第一份簽呈,簽下來後有印一份紙本給江淑端。

5.檢察官詰問:

(1) 林士安103年雙十連假僅10月12日有進公司幫忙整理資料,連假前一日則幫忙至晚上8點許才下班。主要掃描棕櫚油相關資料。林士安隸屬總經理辦公室。

(2) 另,簽呈因是到公司後第一次製作,有請詹淑惠檢查,並email給李宜錡、陳茂嘉等人;公司並未要求保留簽呈,因個人工作需要保留簽呈電子檔,無保留紙本。

6.法官訊問:林士安以總經理辦公室名義上簽呈,辦公地點在彰化永靖。銷售資料整理好後有專人負責處理,因並非主要負責人,對於資料後續如何處理並不清楚。當時負責整理資料的人很多,超過5人。

(二) 林士安證人詰問

1.魏應充辯護律師:常梅峯偵查筆錄與證述時不同,請求勘驗偵訊錄音檔。

2.楊振益辯護律師:請求讓台灣人在越南分公司的高階主管當證人,證明越南對豬隻控管嚴格,絕無病死豬。

3.證人林士安證述:

(1) 民國96年年底與陳茂嘉於會議中認識,後經陳茂嘉邀請至頂新任採購一職,於103年3月3日到職,與陳茂嘉交接國外採購,及另一人交接國內採購。採購油種有棕櫚油、牛油、豬油、葵花油、芥麻油等。依庫存量、廠商需求、原料油或油價漲跌決定採購與否,陳茂嘉不會下指示,接受後只採購食用油,未曾採購飼料油。因本身並分油品專業出身,並不會分辨食用油與飼料油的差異,亦無比較過越南大幸福公司與其他供應商。

(2) 國內豬油廠商是傑樂,大幸福與傑樂的價格以傑樂較便宜,國外進口油要含稅,原料油還有澳洲牛油。

(3) 出示澳洲牛油混倉事件時,澳洲政府致屏東政府的公函,上面加註的註明「此產品經後續處理可供人食用,不經處理可作為飼料油或工業油」,處理後是指精煉後。

(4) 自103年4月下旬直接跟楊振益聯繫買油,採購前並不識楊振益亦無私交,不清楚楊振益油品來源。

(5) 與楊振益的採購模式:楊振益有打電話給陳茂嘉問需求,確定可以再問陳茂嘉,陳茂嘉會請楊振益準備,主動及被動買油都會。

(6) 在常梅峯任廠長時有買過飼料油(民國102年)。

(7) 如何確認油品可供人食用:出入許可、清倉證明等報關文件。

(8) 自民國103年起有書面契約,以前都口頭,約定酸價不能過4,但這是品保把關。註記品質不佳是指漂白過程處理麻煩。陳茂嘉有說未來會繼續找供應商,油品顏色較白會優先採購。

(9) 知道陳茂嘉至越南出差,但出差目的是陳茂嘉回台後才說,始知悉。

4.檢察官詰問:

(1) 有疑慮名單是指分類為C級的廠商,但頂新的供應商無被列為C級的。

(2) 王祖善建議ISO20000與GNP不同有疑慮,這兩者有何不同,林士安不清楚。

(3) 豬油調查大幸福及傑樂,另調查豬隻價格的部分。兩者相較,傑樂豬油品質較穩定,但傑樂產量下降。

(4) 大幸福豬油顏色以未扣款前的比較,扣款請品保計算,入廠檢驗報告項目有顏色、酸價、水分及雜質四項。

(5) 扣款算式是陳玉惠寫的,沒看過檢察官提示的這份扣款單。

(6) 與大幸福公司合約從103年6月後開始簽書面。

5.楊振益辯護律師主詰問

林士安說楊振義的豬油顏色較深,楊振益說未來會新增油槽,顏色淺的會分出來給頂新。楊振益只有講熬製溫度高低會影響油的顏色。

6.法官訊問

(1) 頂新與傑樂無採購契約,跟傑樂一季三個月,大約100噸上下。與大幸福的採購則視需求多寡下單,但以傑樂為主,採購單都會執行完畢。

(2) 審判長問:大幸福較傑樂品質差、價高,為何有新的供應商上門未詢價?林士安說沒特別問。

(3) 顏色、香味、漂白會影響製程,與品質無關。

7.陳茂嘉補充:第一次不會談價格,只是會先瞭解供應商,後續有意願進一步合作才會詢價。另陳玉惠在便利貼上寫扣款因素提到與飼料油價格相比,是因為食用油若要打做成飼料油產生的成本損失,所以才會對大幸福扣這中間的價差。(頂新是以食用油報關)

8.常梅峯補充:

(1) 國際大宗物資買賣就跟買股票一樣,先電話下單確認後才有後續文件問題,若未執行契約,會臭名滿天下,做這種生意最重視承諾。

(2) 傑樂主要業務是做明膠,豬油並非傑樂的主產品,所以傑樂希望找統包商,不管豬油有多少量都一次買走,所以才願意用低價賣。與大幸福不同,大幸福是有需要才買,就算貴也一樣。

9.常梅峯辯護律師:

(1) 林士安「千家萬戶集資而來,品質不穩定」這句話是在被大幸福公司拒絕頂新作豬油總代理的情況下所說的,顯然帶有不滿的情緒在裏頭較不客觀。「無法做品質的擔保」與之前要求做總代理根本矛盾,是為報告做交代性的說法。

(2) 頂新依賴自己的檢驗報告,與VinaControl報告無關。

(3) 色澤較深流於主觀,客觀檢驗標準有R值,而上週鈞院至屏東勘油的色澤,與家用油的顏色相當可證。

(4) 供應商愈多愈好,並非指要替換。

10.曾啟明辯護律師:若有共同犯意聯絡,怎會檢驗大幸福的油品,還針對大幸福豬油酸價過高或風味異常等因素而扣款;若不能供人食用,直接允收根本無需檢驗再扣款,這跟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有違。

11.頂新辯護律師:在衛服部及澳洲政府的公文可證,同一批油種用食用出口,但須經處理才能供人食用,非經處理做飼料油或工業油。而頂新這批油經過衛服部檢驗及認可可食用。依照與澳洲牛油混倉事件而言,相同事情相同邏輯處理,這才是處理法律問題的根本,這點跟鈞院報告。

(三) 陳玉惠證人訊問

1.陳茂嘉辯護律師:

(1) 陳玉惠於民國83年11月起任職於頂新,負責進口相關業務,進來的用途會區分食用油或飼料油。自103年起無進口飼料油。

(2) 飼料油報關程序簡易,只要提單給報關行即可;食用油還需向食藥署報驗。而在先前大統油安問題爆發後,食藥署以前可以接受fax文件後面再補紙本正本,但現在都要拿到紙本正本才能報關。此時也有自行上網查詢VinaControl公司,發現VinaControl有ISON20000認證。

(3) 陳玉惠並無要求楊振益將酸價寫低,因為無必要,頂新都是按照自廠的檢驗報告做標準來扣款。傑樂因為是國內的廠商,不在陳玉惠負責業務範圍內,所以不清楚傑樂有沒有被扣款過,但國外進來的油品一定會做檢驗。品保依廠內檢驗報告數值為依據。

(4) 知道陳茂嘉去越南,陳玉惠有事先聯絡楊振益,電話中請楊振益協助安排其他行程。但未告知楊振益此行陳茂嘉去越南的目的,也未準備文件。

2.常梅峯辯護律師:

(1) 陳玉惠在常梅峯擔任廠長時負責進口相關工作,有向大幸福進口豬油、牛油。訂單都是楊振益與常梅峯電話聯繫討論居多,有時候楊振益也會到頂新公司找常梅峯,在公司時一般陳玉惠惠在場,不在就無法參與,其他人不會在場。楊振益與常梅峯談業務上具體內容約是有多少豬油、牛油要出售,問常梅峯有無購買意願,未要求飼料油改食用油進口,也未要求酸價寫低。

(2) 進口報關文件有檢驗報告、貨櫃登記報告、清倉證明等等,上述文件自民國102年開始,食藥署要求提供正本,不能像過往可先fax文件後補正本文件。至於補件時間食藥署並未規定,一般而言是愈快愈好,後補文件時油已入關進入國內。

(3) 要楊振益修改豬油熔點為28~38是屬於合約上錯誤的更正,因為跟我們談好的數值有誤。Proforma invoice是楊振益做的,合約則是陳玉惠做好,給楊振益印。因民國102年11月常梅峯已離職,若與大幸福有合約,應不是常梅峯在任時所為。

3.曾啟明辯護律師:

(1) 合約內容不用與常梅峯討論,就大幸福酸價標準,公司一直以來都定4,不記得最早從何時開始變4。

(2) 入廠油品由葉美萱檢驗,收到品管組報告,若遇到要扣款的情形,若與過去情形相同就按過去扣款方式處理,若遇到不一樣的像是色澤有變就會跟常梅峯討論。楊振益每批油品扣款情況不同。

4.楊振益辯護律師:

(1) 陳玉惠與楊振益聯絡大都是電話或email。

(2) Email裡稱呼的楊先生,楊振益或楊振益的兒子都有可能。

5.檢察官詰問

(1) 陳玉惠不知道一開始頂新如何與楊振益合作。

(2) 資料從民國94年以後都還有保留。

(3) 陳玉惠知道楊振益與常梅峯認識,但有無交情就不清楚了。也不知道會否給較優惠的採購條件給楊振益。

(4) 油品酸價過去定2.5,後來變4,陳玉惠不清楚這兩者的不同。

(5) 油品能否食用,採購和品保會知道。

(6) 採購契約須負責採購的人員簽,陳茂嘉和林士安都會一起簽,但林士安剛到頂新初期時不會給他簽。

6.曾啟明辯護律師補充詰問:陳玉惠為東吳大學日文系畢業。

7.檢察官無副反詰問。

8.法官補充訊問:

(1) 陳玉惠在頂新任職20年,民國83年11月底至今,只負責國外業務,沒有負責國內業務。

(2) 頂新製油公司產品與油有關,有工業用、食用油、飼料油等。食用油就以食用油進口,自陳茂嘉任總經理後進口飼料油,但有公司有無銷售飼料油不清楚。與大幸福公司未買食用油前買魚油和牛油,合約以前都口頭沒有書面。

(3) 常梅峯任廠長時有同時進口食用油和飼料油,以往常梅峯在時會問怎麼扣款,酸價和水分因為有扣款算式,所以會自己做,但色澤和雜質就要問常梅峯。蔡俊榮知道會扣款,但陳玉惠做好扣款文件後不會給蔡俊榮看,所以蔡俊榮不會知道扣多少。扣款後(油品)如何作業不清楚,僅處理到扣款。

(4) 扣款流程:屏東廠檢驗報告→帳單→重量/品質→連訂單送簽

(5) 進口流程:報關行→衛服部→油槽表→衛服部到工廠檢驗。

9.檢察官提出2點問題:

(1) 有關價格的問題,大幸福相較歐洲進口油有價格優勢,因為運送較遠、期間較長等難免的。

(2) 為何你們對二級牛油為什麼不能吃的原因不知道?

10.被告辯護律師證述意見

(1) 今天起訴的焦點在於大幸福的油能否供人食用,而透過證人證述可知,報關程序嚴謹,不可能有飼料油混食用油。

(2) 陳玉惠扣款標準是按屏東廠的檢驗報告,根本不需要楊振益把酸價寫低。

(3) 頂新油種,棕櫚油占了80%以上,牛油和豬油的比例相當低。

(4) 從澳洲牛油食用油和飼料油混倉事件,澳洲政府出示的文件可知,只要是原料牛油,精製後即可供人食用。

(5) 陳茂嘉接任總經理後無進口過飼料油。

(6) 從證人陳玉惠證述可知,大幸福酸價一直定在4,可證明並無檢察官說酸價從2.5改為4的情形。

(7) 檢察官這次又問酸價為何從2.5改為4,以及二級牛油為何不能吃,這兩個問題已在上次證人證述時問過了,檢察官有問題應於當下提出,而非到了現在才又對陳玉惠詰問,不可以釐清過的事情誤導鈞院。

會傳陳玉惠當證人是因為當初檢察官偵訊時,楊振益說沒有,但後來在檢察官極大聲的說明明就有為何說沒有的情形下,楊振益後來補充說陳玉惠有說。但對於陳玉惠在偵訊時的筆錄是兩造都不爭執的事情,今天透過陳玉惠證述可以釐清頂新從頭到尾都沒有要陳玉惠跟楊振益說要改酸價,而扣款是以頂新的檢驗報告為主。 檢察官在反詰問時問陳玉惠油品知識已超過陳玉惠的專業知識,也已逾越主詰問範圍,再從此衍伸到二級牛油不能吃,但這根本不再本案起訴的範圍,本案是針對大幸福豬油能否供人食用,請回到起訴書來看。若檢察官要問陳玉惠二級牛油的問題,也應該將定義跟陳玉惠說明,以及證明大幸福牛油是二級的。 就陳玉惠扣款memo已是常梅峯離職後的事情,但更可從此看出頂新對於油品有嚴格把關。再者,從陳玉惠扣大幸福關稅25%來看,即可知道陳玉惠根本不懂賠償的定義,因真正的關稅為20%,但從25%關稅來看,可知道頂新有向大幸福要求賠償。 從南僑公司飼料油當食用油賣、台鹽公司把工業鹽當食用鹽賣、英國藍把不能食用的乾燥玫瑰花當作食用玫瑰花使用,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可以省關稅、省抽驗、省時間,但頂新若要為省錢、省時間,何必以食用油報關,而食藥署既然在上述案件都查不出有事,頂新又何須大費周章做檢察官所指控的事,對頂新有何誘因? 檢察官在偵訊時曾以高分貝問曾啟明:「陳茂嘉都說是訪查了,你為何麼說不知道」,當時身為曾啟明的辯護律師的我也在場。 楊振益不會用電腦,所以對email內容並非直接知悉,而是間接透過第三人轉述得知。 檢察官在偵訊時,嚴重錯誤告知楊振益:「屏東廠就跟我說….」讓楊振益在偵訊時被嚴重誤導。 檢察官應以客觀事證為主,若有被改酸價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而VinaControl報告對頂新根本無意義。 楊振益的兒子腦瘤已經做過六次化療了,我們希望檢察官對於越南調查的證據不管對被告有利或不利都能盡速提出,因為楊振益現在也不可能回越南,而楊振益的兒子因腦瘤也不可能搭飛機來台灣,就我們所知,司法程序到判決下來至少要等到今年九月或十月,到時候楊振益的兒子還能否活到那時候我們也不知道,我們請庭上能加緊審理的腳步,這是我們卑微的請求。 若是共犯結構,串通好不用扣款就好,為何還需檢驗?為何還須扣款? 油品的特性,食用油和飼用油的來源都相同,只是看有否經過後續精煉程序。 酸價無關能否食用,酸價可透過精煉到食用標準。VinaControl報告是否做假,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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