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428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缺乏科學辦案精神,檢察官查證有疏失

  • 2015-05-19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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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
日期:104年4月28日
地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庭

本次開庭檢察官在對楊振益主詰問時,拿出「關務署」的資料,上面顯示,fit for human 23.69(USD)、for feeding purpose 23.63(USD),指稱與楊振益所說飼料油和食用油關稅每噸約差20~30美元不符。

但檢察官完成未考慮到油品價格波動大,油品價格每週每噸差幅可達100美元。以棕櫚油為例,金融危機前最高1400(USD),金融危機後降為800(USD)。更何況該份關務署資料實際上相差一週,實驗組和對照組的客觀條件應該相同,才可確實比較出差異。檢察官未仔細深究,便以此為證據,缺乏科學實驗的精神。

又在VinaControl的檢驗報告中,檢察官就六份報告檢驗數據相同這一點抨擊楊振益,認為楊振益行賄VinaControl作假。但楊振益已在偵訊時回答:「那不是我說的。」檢察官卻硬要套在楊振益身上。

被告辯護律師也藉由證物檢驗報告上的抽樣品日期指出,六份VinaControl報告檢驗數據一樣的原因,是因為這四份都是同一批抽樣品,數據當然會一樣。原來檢察官看報告是否只看數字,不看內文說明?雖然VinaControl報告是英文,但相信檢察官都看得懂。

前次庭期,檢察官都可以問上面說經獸醫檢疫合格如何證明了,為什麼對被告那麼重要的有利證據,卻不當作一回事。檢察官選擇性的只送交被告不利之事項給法院,卻將一律注意的義務完全拋諸腦後!

再者,檢察官先前為了證明頂新的油品有問題,馬上到頂新屏東廠抽樣底層油品送驗,完全未考量油品有沉澱和水分分配不均的問題。草率取樣,使得檢驗報告不利於頂新,更可凸顯檢察官依照科學辦案的能力有待改進。

檢察官不是只懂法律就好,也應具備檢驗理化證據的相關知識。即使不熟悉檢驗知識,也應詢問鑑定人,再決定證據調查方法。否則一旦重要的證據在錯誤的採樣過程中被破壞,真相又該如何釐清?

越南大幸福的油品能否食用是本案關鍵所在,檢察官卻遲遲未盡舉證責任,反而陸續提出有問題的證據資料。司法調查應本於證據調查,釐清真相,而非急著找代罪羔羊來受審判。思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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